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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概述 第0章 补充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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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概述 第0章 补充法律基础知识.ppt

    1,建设法规教程,2,陈 静 茹 土木工程学院施工教研室(结构实验室二楼)TEL:E-mail:,3,为什么学习建设法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政策。我国当前的土木工程建设尤其需要法制。,4,土木工程建设立法、普法和执法的必要性!,土木工程建设投资大,对国民经济影响大。从事土木工程建设人员多;市场发育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业主和承包方方面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执法不严;结果是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5,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房屋倒塌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倒塌事故更是触目惊心。根本原因是不合格的建筑质量!,因此在土木工程建设中“深化立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6,綦江老虹桥: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式人行拱桥,引例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桥净空跨度120米。,7,“虹桥”系綦江县形象工程,形似彩虹而得名。该桥跨越长江支流-綦河,连接城东城西,于1994年10月5日动工建设,1996年2月16日竣工。,8,1999年1月4日,綦江虹桥整体垮塌。41人遇难,18名武警战士。直接经济损失628万余元。,9,跨塌的直接原因之一:中承式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痕缝性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普遍低于设计标号的13;连接桥梁、桥面与钢拱架的拉索、铆片、铆具都有严重锈蚀。,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10,工程质量差的深层次原因:工程承发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腐败、渎职等。,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11,綦江县城乡建委主任林世元。承包方: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三室主任段浩以市设计院下属的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的名义总承包了虹桥工程,实际以自己私人挂靠在华庆下的富华分公司名义,同县建委林世元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将工程施工转包出去。,工程的发包方:政府,12,工程的设计:段浩以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的名义进行设计,实际私下请本单位的郭某,退休总工程师赵某等拿出设计方案。工程的施工:这个免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的工程转包给原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停薪留职人员费上利。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混乱,采用劣质钢材,以劣质焊接,劣质安装,劣质灌注等进行了施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13,县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督部门的工作,分管建筑管理建委副主任明知虹桥工程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履行对虹桥施工的监管职责。林世元,将施工现场的甲方唯一代表赵某抽到了其他工地,虹桥工地无任何政府、甲方的监督。,14,政府对工程的干涉,县长张开科,已升任副县长的林世元要求虹桥要在召开两代会之前通行!与1996年3月,未经过“竣工”验收,虹桥通过办理交接手续,归交市政管理所管理。,15,桥梁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1996年6月19日,端午节,桥梁发出“咔嚓”断裂的巨响两声,第二天,桥东端露出一条6厘米的裂痕,桥两侧的拉杆断裂5根。县委在虹桥上召开的虹桥能否继续使用的研究会上,林世元表态“桥响是应力调整,有响声才正常,不响才是不正常的,虹桥可以继续使用。毕业于建筑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贺际慎(原綦江县人大副主任)也作出同样“权威性”结论。,16,对綦江虹桥垮塌案责任人的审判,林世元,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基碧,綦江县委员会主任,因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6年。赵祥忠,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贺际慎,原綦江县人大副主任,因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3年。费上利,“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17,綦江虹桥垮塌案设计者责任,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重庆市第一中级院判决书中,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另案处理。赵国勋,曾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正教授级高工,为当地桥梁设计界权威。1994年,退休已5年的赵国勋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桥设计工作,获报酬2.5万元。据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18,綦江虹桥垮塌案设计者责任,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赵国勋提起公诉,按照原计划,此案将于02月03日下午2点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因赵国勋病危,此案审理时间被迫押后,这意味着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尘埃落定”仍然需要一段时间。,19,在彩虹桥整个建设过程当中,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立项、发(承)包、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均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且设计、施工主体资格均不合法。工程管理十分混乱,导致施工质量极为低劣,在吊杆锁锚、吊杆灌浆防护、主拱钢管焊接、钢管内混凝土强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计构造也有不当之处,致使桥梁建成时即已成为一座危桥。,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的主要原因,20,綦江虹桥垮塌案事故的主要教训,首先,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干部的腐败行为。个别人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搞权钱交易,最终造成了这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酿成恶性事故。,其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管理混乱,不讲规矩。虹桥工程是一个无计划、无报建、无招投标、无开工许可、无工程监理、无质量验收的“六无”工程,这直接反映了綦江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21,綦江虹桥垮塌案事故表现出的问题,虹桥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监督机制极不健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个人可以为所欲为。一些干部工作责任感差,失职渎职。,22,綦江新虹桥,23,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了解土木工程建设的程序建立基本的建筑法规意识多个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到建设法规的内容,24,学什么?,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建设法规: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治理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各种社会关系的建设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总称,也包括各种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及其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建设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25,目录,0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体系、民法的基础知识)1 建设法规概述(第1章)2 城市规划法(第2章)3 建筑法: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第3章)4 建筑技术法规(第4章)5 房地产管理法(第7章)6 招标投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律(第8章)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规范市场经济下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第9章)8 土地管理法,26,建筑法,建筑法 1997年10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确立了我国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全文分8章共计85条。(一)总则、(二)建筑许可、(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七)法律责任。,27,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00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之一。招标投标法的根本作用是规范招标活动,即招标人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并调整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全文分6章共计68条。(一)总则、(二)招标、(三)投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五)法律责任。,28,合同法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是确定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实施。是调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全文分23章,在总则中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它规定。在分则部分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等23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每类合同订立、履行、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是学习的重点内容。,29,0 法律基础知识,0.0法的概念及特征0.2法的作用 0.3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0.4法律关系 0.5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责任 0.6物权制度0.7 债权制度0.8诉讼时效0.9代理的法律规定,30,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基本要求,1.掌握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掌握物权和债权的概念3.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4.熟悉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5.熟悉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6.了解法的概念及特征7.了解法的作用,31,今天的上课内容,1.法的概念和作用2.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责任,32,0.1法的概念及特征,法的概念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3,0.1.2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34,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的性质。,3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之为制定法或成文法。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扶助与赡养)、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36,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具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的约束力是以外在强制为特征的约束。而其它社会规范的约束则可能以内在强制为主要特征(如道德)。,37,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为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38,0.2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具有各种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法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具有各种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如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39,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法的自律功能。(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法的他律功能。(3)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违法人和所有人。(4)预测作用: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5)法的强制作用:威慑作用。,40,(4)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行为人依据法律调整相互关系;行为人依据法律预测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41,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预先估计到对方应当如何行为,从而自己采取相应的行为。例如,在合同关系中,甲方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对方也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也会估计到另一方将采取哪些求偿行为。,行为人依据法律调整相互关系,42,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到国家对某种行为所采取的态度,预见到某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国家是予以肯定、保护或奖励,还是否定或制裁。对于试图违反法律的人来说,法律起着预警的作用;对于希望在一个合理、公正社会中生活的公民来说,法律起着预示、提示的作用,帮助人们自觉在理性、法制的轨道中生活。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一个有序社会的建立、维护和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行为人依据法律预测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43,0.3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来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划分为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等。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内容见下表。,44,45,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也就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46,0.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47,0.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9,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等。法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自然人,50,法律关系客体,2)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劳务。非物质财富: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工程设计、厂商名称、标记等。,51,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相互对应。,52,【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案例,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5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54,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这些客观现象必须经法律规范确定。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行为: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如主动和人签合同)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禁令。,55,2)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56,3)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法律关系中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如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57,4)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终止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58,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大多数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9,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60,(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61,【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开发建设一个居民小区,由于该小区在设计上采用了特殊工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公司于2005年6月0日将小区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了某设计院。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5年02月8日,设计院完成了工程设计。开发公司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案例,62,分析:开发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尽管合同法第27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36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我们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理解不能僵化,要式民事行为是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参照具体的特殊规定来确认其效力。,63,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为三种: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或精神权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64,2)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65,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民事责任,66,(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2)有些刑事责任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免除刑事处罚。,67,(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种类:(0)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2)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68,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0)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69,本次课内容总结,1.法的概念和作用: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规范作用、社会作用。2.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也就是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责任,70,上次课内容回顾,1.法的概念和作用: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2.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也就是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责任,71,这次课的内容,0.6物权制度0.7 债权制度0.8诉讼时效0.9代理的法律规定,72,0.6物权制度,物权的概念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73,物权的种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74,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1)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体系的核心,是最完整、充分的物权。(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均属用益物权。,75,所有权制度包括,76,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3)担保物权,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动产的权利移交债权人)和留置权。,77,0.7债权制度,债的概念 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发包人则应按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78,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79,【案例】某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某采石场将应该发给某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某路桥公司。2006年7月20日,采石场向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路桥公司却以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案例,80,【分析】合理。本案例中路桥公司与采石场都负有债务,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采石场。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81,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因抵消而消灭 债因提存而消灭 债因混同而消灭 债因免除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82,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83,【案例】甲与乙同系某实验中学职工,该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教工宿舍,乙即向校方申请集资住房一套;同时,乙与甲私下协商,请求甲以甲的名义再向校方申请住房一套,由乙居住使用。为此,乙向甲提供了集资建房款1.15万元。甲遂向学校递交住房申请并支付款项。不久,学校明文禁止为他人申请集资住房。甲欲撤回申请,遭到乙的反对。,提存的案例,84,第二年7月,教工宿舍完工,乙依本人的申请获得住房一套,已经居住使用。同年8月,甲归还乙集资款2000元,同时,甲的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当即领取钥匙人住。同年11月,甲向乙主动表示归还剩余集资款并愿意承担利息870元,被乙拒绝。乙提出,“除归还我9500元外,再借给我9500元使用一年”的附加条件。甲因向乙履行还款债务而遭到拒绝,甲申请债务提存得到支持。,85,分析:甲与乙事先的协议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甲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乙提供的款项,在双方之间产生归还金钱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主动清结债务,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为解除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未决状态,适用提存。,86,4)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混同,是指某二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87,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88,0.8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89,(2)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由民法规定,由特别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90,(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2)诉讼时效的起算,91,(4)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0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92,诉讼时效的中止,9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条件,两个条件同时具备:(1)原因条件(2)时间条件,诉讼时效中止的两个条件,94,2003年3月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一个购买水泥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厂于2003年4月12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三天内支付水泥款。2003年4月12日,水泥厂如约将水泥运至建筑公司的施工现场并通过了建筑公司的验收。但是,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水泥款。,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95,2003年5月4日,水泥厂计划起诉,但是,由于2003年5月4日至6月4日发生了洪水导致交通中断,使得起诉活动无法进行。2005年4月20日,水泥厂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偿还水泥款。但是,法院却以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水泥厂认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诉讼时效中止,目前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认为水泥厂的观点正确吗?,96,分析:水泥厂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诉讼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例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97,(4)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0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98,诉讼时效的中断,99,案例(诉讼时效),案情简介:李某于1998年1月卖给张某烟花700箱,价值15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然而直到当年5月张某都一直推说货不好卖,不肯付款。李某以后经常向张某催款,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亲自去找张某,每次间隔不超过3个月。至2000年12月,李某听说法院可以帮其解决此事,就至法院起诉张某。张某答辩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该判令李某败诉。李某奇怪,明明是我有理,凭什么要判我输官司?问题:试评析该案。,诉讼时效中止的案例,100,案例(诉讼时效)(第2页),评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就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 使权利,以免造成民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毕竟时间拖得太长了证据难以收集。本案里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张某就应当在1998年4月30日前付款。如果张某过了1998年4月30日还不付款,那么李某应该从1998年5月1日起的两年内行使权利,如去追讨欠款或起诉;否则两年一过,他就是起诉,法院也不会判他胜诉。,101,案例(诉讼时效)(第3页),但本案中李某从当年5月起就一直不断的向张某催要货款,其诉讼时效不断的被中断,即使李某起诉时已经从1998年4月底过了两年多了他也不一定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制度。假设本案里的李某1998年11月1日去张处催款,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就从1998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到2000年11月1日李某再次去张处催款,又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事实上李某是经常去催款,间隔不超过3个月,诉讼时效不停的中断,所以到李某起诉时还没有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102,案例(诉讼时效)(第3页),我们再假设,1998年11月1日和2000年11月1日不是李某向张催款,而是张某主动向李某说将在近几日付款,但张某没有兑现他的诺言。这样同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103,诉讼时效知识点总结,(0)概念: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2)种类:四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0年;特殊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3)起算时间:(4)中止与中断:中止的条件有两个:原因条件;时间条件,缺一不可。中止,累计计算。中断的原因有三种(当事人主张权力),具备其一即可。中断,从新计算。,104,0.9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05,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06,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107,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108,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109,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110,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护关系消灭。,111,【案例】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外租赁建筑机械。2005年3月8日,王某委托李某去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启程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由于王某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人,三天后,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才发现父亲已经去世。此时,李某已经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的压路机。李某回到王某的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儿子以父亲已经于签订购买压路机的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代理的案例,112,分析: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利益继续完成的.,113,本部分的内容总结,0.6 物权制度: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的相关制度。0.7 债权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0.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0.9代理的法律规定,114,本章综合案例分析第1页,2000年5月,家住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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