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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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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x

    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贵州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局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五)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局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局公开办备案。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七条局公开办负责归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部门拟发布涉及局内其他部门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五)省药品监管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局公开办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六)省药品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七)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管局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三条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四条局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集中采购等信息;(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开。其中,局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第十六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及依据。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局公开办审查。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办理流程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二)局办公室在核稿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三)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签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审批暨保密审查表及该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交局公开办。未经局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不得向社会发布。(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局办公室上传至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公开办,经局公开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第二十条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公开办。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公开办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公开办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药监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释疑惑,回应公众关切。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二条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部门,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内容负责。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局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制作登记回执。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从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第二十四条局机关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三)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局公开办发送申请表。(四)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药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五条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当面提交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以邮寄方式申请的,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局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四)通过互联网渠道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五)需要进行补正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第二十六条局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局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七条申请内容完整、指向明确的申请,局机关可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处理决定。具体处理情况详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例外情形处理详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局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九条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省药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第三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一条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局机关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第五章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公文的范围。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第三十三条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主办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第三十四条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一)主动公开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政府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申请获得的信息。(三)不予公开本细则第十条所列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第三十六条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主办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第三十七条公文信息发布形式。公文签发后,公文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在省药品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涉及药品监管系统或需要药品监管系统知晓的事项,以及涉及局机关内部事项的可选择省药品监管局内网发布;确定为不予公开但视情况需要在省药品监管局内网发布的,可在发文稿纸不予公开项后选择内网发布。省药品监管局信息中心要加强标注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监测工作。第六章政民互动第三十八条政民互动是指省药品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省药品监管局门户网站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基层民意网络直通车”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四十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四十一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七章监督和保障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接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第四十五条局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六条局公开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第四十七条局公开办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底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上年度主动公开信息情况的提供(各处室);(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年度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局公开办);(三)上年度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各处室)(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上年度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法规处);(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各处室);(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处室)。以上内容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至局公开办。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局公开办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O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十二条局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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