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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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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简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三)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对外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七)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市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八)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九)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方面,市司法局负责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承担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职责边界无行政许可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2 .公证人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宜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的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考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1-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1-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1-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责任事项依据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3-1.中华人民共利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追责情形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的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考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1-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1-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追责情形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实施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木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1-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由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申请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课取其他利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追责情形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行政处罚表2-4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2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或举报、投诉,经初查审核,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2 .调查责任:由不少2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并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1-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责任事项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依据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4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行政检查表2-5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1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第95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2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级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行政行为:3.实施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IOl号令)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窠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2号令)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责任主体简阳市司法局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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