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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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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课件.ppt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探讨,二O一五年 五月二十日,第一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一、农村土地现有的产权状态1、农村土地的构成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国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农地。2、三种基本的用益物权:“农村三片地”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的“农地”,包括耕地、草原、林地等。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等。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用于保有农户住宅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为主要目的。,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框架图表一,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2006年至2011年,泰州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表一:2006年-2010年泰州地区两级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总情况,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2、案件审理难度增大,表二:泰州地区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撤率情况,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3、同类型案件多发 多个原告与同一被告发生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系列案件增多。由于这类纠纷的起因或者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有一件案件诉诸法院,很多类似的案件正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故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一般规定(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A 流转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 流转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法定性C 流转的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D 流转具有自愿性、契约性和期限性,(二)流转主体的法律地位1、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A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B 获得流转收益和适当补偿的权利C 流转收到不法侵害时的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等2、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A 交付承包经营权的义务B 维护受让方对农地的使用权C 尊重受让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D 监督受让方使用土地,制止受让方损害农地,(二)流转主体的法律地位,3、受让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义务A 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B 支付农地使用费的义务C 维护农地的农业用途D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三)土地承包经济权流转费纠纷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由流转受让人耕种,流转受让人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纠纷,是指流转双方或其他人因流转费的支付或归属等发生争议。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纠纷的类型A 发包方干涉确定流转费纠纷B 承包方要求增加流转费纠纷C 受让方要求减少流转费纠纷D 受让方拖欠流转费纠纷E 发包方截留流转费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A 土地流转费尊重当事人的协商意见B 发包方截留、扣缴土地流转费的应当返还C 发包方要求截留、扣缴土地流转费抵销费用的不予支持D 当事人单方面要求变更流转费的一般不予变更,(三)土地承包经济权流转费纠纷的处理,3、流转费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A 关于公平原则界限问题B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案例1:孙学刚与罕达汽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孙学刚与罕达汽村委会于2002年10月20日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8年末。孙学刚每年每公顷给付承包费80.00元,并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当地政府给予种地户的有关政策由孙学刚享受。合同履行至2004年5月,国家陆续出台惠农政策,不再征收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政策。罕达汽村委会认为原约定的承包费过低,2005年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自2005年起,承包费提高至每年每公顷297.28元,孙学刚领取了2004年至2006年30公顷土地的粮食补贴,并领取了30公顷土地的良种补贴。财政部门自2006年发放的农资综合补贴由罕达汽村委会领取。合同履行至2012年春,村民以物价上涨因素及市场行情变化,要求提高承包费。罕达汽村委会以上述理由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1、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2、对罕达汽村委会提出土地承包费每公顷调整为1,800.00元,予以支持。3、对罕达汽村委会提出土地承包费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三年一调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查明,孙学刚承包的30公顷土地是村机动地,发包时属撂荒地。罕达汽村有2000余公顷土地对外承包,其中包括农民承包的土地也委托罕达汽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大部分村民从事砂金开采。2012年4月,罕达汽村委会在小河里地营子有部分土地对外公开发包,每年每公顷承包费为2,000.00元,并约定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由罕达汽村委会领取。,本案的处理:孙学刚与罕达汽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农业政策及当地农村土地收益情况,此合同并不显失公平。由于约定承包期限近三十年,时间较长,双方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很多,当合同履行至2004年时,国家农业政策发生变化,且当地实行砂金禁采,农民收入渠道减少,经双方协商对承包费进行了调整。近年来,因国家对农业投入加大及惠农政策的实施、气候条件改善,土地效益增加等,导致当地的土地承包费价格大幅度上涨,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更,若维持合同及补充协议原有条款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重大失衡,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且罕达汽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此类合同较为普遍,故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即适当提高承包费,但土地仲裁委变更承包费为现行市场价,调整过高,因孙学刚承包的土地属撂荒地,承包前期孙学刚为改善与提高地力等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承包费的调整应低于市场价,参照市场价,根据承包土地的位置、地力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即调整承包费至每年每公顷1,000.00元。关于罕达汽村委会提出承包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三年一调整的问题,因孙学刚、罕达汽村委会对合同期限等内容有明确约定,本次仲裁、诉讼已针对发生的客观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故罕达汽村委会提出三年一调整的主张不予支持。,4、流转期限纠纷及其处理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及其处理,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两种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一)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户往往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户家庭成员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全家住在城里,发展好的甚至在城里购置了房产,他们已经有比较稳定的工作收入,无暇照顾农村的承包地。2、有的农民在农村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或自己创业从事工商业经营等,他们也无精力从事农业生产。3、承包户家庭有的成员脱离农村,其家属随迁或投靠共同生活的。,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及其处理,(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2、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2、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外的成员,但都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及其处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1、需要经发包方同意2、需要签订书面合同3、当事人对是否进行登记有选择权利,案例2:王某诉周某及第三人万足乡万足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1993年5月24日,周某欲迁居彭水县城随其夫及子女共同生活,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和王某约定:1、周某将坐落在万足村原二组(现为一组)的房屋及家具转让给王某;2、周某将原组里划归其承包的土地和山林全部转让给王某使用;3、王某承包周某转让的土地和山林后,其集体征收的一切使用税费由王某向村组申报并按规定缴纳,转让方不承担今后一切的土地和山林使用、管理的税费;4、转让方依照民族风俗习惯,今后打身基(即修墓地)需用地时,可在转让的承包地和山林中选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条件作交换。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某以王某为户主与第三人签订了农用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因彭水乌江电站的建设,周某转让给王某的承包地被征用,双方因移民补偿发生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与周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还是转包的认定本案的裁判要点:转让与转包虽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但转让程序、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由受让方就该承包地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且原承包方在原承包期内不得再向发包方要求另行承包土地。,就本案,周某不仅将其去世后的墓地都约定在其中,而且将居住的房屋和家具也全部卖给王某,表明周某是将其在万足村原二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王某,而非转包关系,该协议书为书面形式,也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应为有效。转让合同生效后,周某与第三人的承包关系已经终止,王某作为受让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已经重新确立,第三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无不当。,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及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互换的区别:1、转让可以在本集体成员之外进行,互换只局限于本集体成员之间;2、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只需报发包方备案;3、转让时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互换不存在优先权。案例3:陈能书与刘孝文口头协议互换土地。陈能书用自己承包的0.1613亩“洞子土”与刘孝文承包的“下鱼田边边土”中的0.1613亩进行互换。双方互换土地后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双方对换得的土地进行了耕种。2004年陈能书换得的“下鱼田边边土”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双方为补偿款的归属发生争议。,本案裁判要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以发包方同意为必要,未经发包方备案、未办理变更登记,均不影响互换的效力。本案互换事实成立,且双方已实际耕种。虽然是口头协商,也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和报发包方备案,但是对于互换土地的行为发包方是知情且认可的。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也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3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纠纷及其处理,转包是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转包的一方称为转包方,接受转包的一方称为接包方。双方还可以约定转包费条款。案例4:1999年9月23日,孙玉春与甲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孙玉春承包甲村经济合作社斗量河滩土地13亩,承包期限至1999年1月1日到2028年12月31日止,如需转租,须经甲村经济合作社批准。2001年7月26日,孙玉春和郭连星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约定:孙玉春将承包的13亩土地转包给郭连星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02年至2029年,每年承包费为700元。该协议书未经甲村经济合作社批准或备案。协议签订后,郭连星向孙玉春缴纳2002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4200元。,本案裁判要点:孙玉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方式流转给郭连星承包经营,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孙玉春的转包行为虽未经发包方同意,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及其处理,出租是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但从程序上规定采取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无需发包方同意,也无需申请登记。由乡镇政府出面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六、农地代耕纠纷代耕是指承包户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的一种土地流转关系,一般是耕种的一季或一年,也有超过一年的,有有偿和无偿两种。代耕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案例5:,陈云辉和朱阔钊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为临江村4组的村民,二人各自取得其承包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该村均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未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次土地承包后,该村已无机动田。2000年,陈云辉因外出打工将其承包地中的2.33亩交由朱阔钊代为耕种,但双方未将此事报经当地村委会同意,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朱阔钊代种此田至今,并代为缴纳了相应的农业税费,代为完成了相应的的粮食订购任务。2001年,临江村4组在朱阔钊口头要求下将其代种的2.33亩承包地记入其名下,但该村与陈云辉、朱阔钊并未共同确认此地陈云辉不再承包而转由朱阔钊承包。2004年,陈云辉与朱阔钊因是否返还2.33亩承包地发生纠纷。,裁判要点:,代耕代种并不是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在性质上,它类似于民法上的承揽,由代耕代种人完成耕种任务,因此可以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陈云辉作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即当地村委会的备案将其2.3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朱阔钊,由朱阔钊代为耕种并代为缴纳相应的农业税费,加之承包方(陈云辉)与转包方(朱阔钊)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该流转行为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应为无效。基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诉争的承包地目前已经种下农作物,返还时间应当在该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具体由法院酌定。,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2、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3、家庭承包中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4、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办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和承包经营权均可以继承 案例6:樊金富与樊金凤系兄弟关系。樊金凤、宋凤英夫妇系泰兴市黄桥镇直来桥村北二组村民,二人未生育子女,樊金凤先于宋凤英去世,宋凤英于1999年去世。2011年1月,直来桥村北二组的土地被征用,该村按照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的在册人口数分发土地补偿款,并制作了北二组土地征用人员名单表,宋凤英作为当时的在册人口分得补偿款32900元,该款项一直保存在直来桥村委会处。樊金富以其对宋凤英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获得宋凤英的遗赠为由要求直来桥村委会给付该补偿款未果,提起诉讼。,裁判要点:,1.讼争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宋凤英为该承包经营户家庭的最后一个家庭成员,于1999年死亡,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2.土地征用发生在2011年,该土地征收补偿款非宋凤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存在继承分配的问题。,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本案讼争的宋凤英名下的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来源于宋凤英户的承包经营权,宋凤英为该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最后一个家庭成员,于1999年死亡,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失。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土地征用发生在2011年,该土地征收补偿款更非宋凤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存在继承分配的问题。至于樊金富是否为土地征收时原宋凤英户名下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樊金富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对宋凤英名下的土地补偿款享有继承权的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及其类型1、土地重复发包纠纷案件2、土地承包经营人与土地实际占有人纠纷案件3、发包方变动引发的承包纠纷案件4、土地承包方变动引发的承包权纠纷案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及法律适用1、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中的作用A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B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三种处理情形C 没有订立书面承包合同,但已经发包方同意并实际承包经营一年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自实际承包经营时取得承包方的权利义务。D 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E 承办人在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期间,对承包土地进行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的土地面积的承包使用权,应当确认。F 承办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因改造土壤、改造耕地增加的土地面积的承包经营权应当确认。,2、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法律已明文规定,是否分配承包土地的问题,决定权在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二、常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的处理,(一)承包地四至和地点不明确所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的处理1、土地四至不清楚2、承包地点不明确案例7:1998年6月30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那王村小组与吴扬训签订了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将位于本村阳东坡的土地发包给吴扬训经营农业,四至范围是:东至山塘,西至赡养,南至占武,北至石保,面积0.45亩,承包期限30年,后领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3月吴扬运以其曾经在该地耕种为由,与吴扬训发生争议,干涉吴扬训种植作物。吴扬训遂起诉要求吴扬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裁判要点:,吴扬训与那王村小组签订的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纠纷之土地系该合同约定的一部分,虽然该合同书上载明的阳东坡土地面积(0.45亩)与实际面积不相符,但记载的四至清楚,界限明确,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那王村小组对此也无异议,故吴扬训合法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吴扬运阻扰吴扬训生产经营系侵权行为,应予停止。,(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作用案例8:1997年12月31日,大罗村委会将包括岭夹边1.12亩水田在内的6.1亩水田发包给李昌信耕作,同时还核发了家庭承包耕作手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为30年,田地承包后一直由李昌信耕作。在2003年期间,由于李昌灼家庭困难,李昌信将自己承包的沙桐0.3亩水田、外朗0.5亩水田和岭夹边1.12亩租借给李昌灼耕作,约定由李昌信交公粮,李昌灼每年每亩交100公斤谷子给李昌信。2005年李昌信要回了岭夹边1.12亩水田自行耕作,李昌灼因此也停止沙桐0.3亩和外朗0.5亩水田,交还李昌信耕作。2007年,李昌灼提交了2003年9月20日农民负担手册、两张二轮承包土地调查及税改确定土地计算表及农业税完税证,就岭夹边1.12亩水田以自己名义办理水田补助登记,并耕作讼争土地。双方发生争议。,裁判要点:,诉争土地于1997年经大罗村委会发包给李昌信耕作,承包期限为30年,并颁发了家庭承包耕地手册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证书上明确载明了现争议地,并载明了争议地的明确四至范围,该争议地使用权属明确,李昌信对争议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李昌灼以自己手中的农民负担手册、二轮承包土地调查及税改确定计算表、农业税完税证为由去耕作诉争土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提出诉争地已经社里公开调整重新承包,并无大罗村委会第二社社员会议及村民会议的纪要记录,也未经调整双方的签名确认,而李昌信持有的家庭承包耕地手册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讼争地并没有调整变更的记录,或重新发证确认,显然已作重新调整承包地的依据不足,不予确认和支持。,(三)“一地数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1、“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2、“一地数包”纠纷的具体处理案例9:林加权与林发瑜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2000年7月,吾鲁村村民小组与丰绿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将该村第一、第六队的石阶坡地进行发包,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3月,丰绿公司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吾鲁村村民王定恩,后2004年,王定恩与林发瑜签订转让协议,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林发瑜。期间,吾鲁村就王定恩拟转让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转让征求意见表,吾鲁村所属的第一队、第六队部分村民在该表上签字,吾鲁村也在村领导代表签名处盖了公章。此后,林发瑜对该地进行耕作,后因个别村民以祖宗地为名进行干涉、阻止,造成林发瑜至今无法种植植物。2006年7月间,林加权以吾鲁村已经将林发瑜受让的前述土地发包其经营为由,在该地进行种植,发生纠纷,同年,吾鲁村在海南日报上公告通知丰绿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诉讼中,临高县人民政府向林加权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以属错发为由,收回了该证。,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本案处理:吾鲁村与丰绿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吾鲁村村民小组所属的村民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丰绿公司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丰绿公司与王定恩、王定恩与林发瑜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吾鲁村也表示同意,故该两份协议亦有效。林加权所承包的土地尚未依法登记,吾鲁村就位于该村同一土地先后发包给林发瑜、林加权,林发瑜承包在先,因此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吾鲁村的公告解除行为发生在丰绿公司与吾鲁村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及林发瑜与吾鲁村在该土地上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之后,因此不能对抗林发瑜与吾鲁村在该土地上所确立的承包关系。林加权依其与吾鲁村承包该土地而种植,吾鲁村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林加权承包该土地所造成的损失。,第四章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四种解决机制:第一,协商第二,调解第三,仲裁特殊仲裁组织;非必经前置程序;无“一裁终审”的效力。第四,诉讼,谢谢大家!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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