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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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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对照表.docx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对照表序号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款主要依据或参考材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一)1、完善城市停车管理法规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停车管理实际,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地方性停车管理法规制度、建立设施建设运营机制,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参照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第五条适用对象和范围(一)本指导手册所指城市停车设施为社会性客车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中型及以上客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道路蔡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及公共汽车停车场管理不适用本办O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参照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二)本指导手册所述停车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位三类。1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2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不含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4第四条【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施策、智慧管理的原则,满足公众的停车需求。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施策、智慧管理的原则,满足公众的停车需求。5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级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日常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建立健全城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明晰停车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健全停车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抓好贯彻落实Q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停车场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制定扶持停车产业发展政策等。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日常管理。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6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路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工作Q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安全以及路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装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国动办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十九)强化停车行业管理。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作。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本地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做好项目储备,并督促、指导各城市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协调,尽快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库,统筹各类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切实抓好停车有关工作。参考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及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庆编办(2017)287号)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三)增加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灯饰亮化管理、停车场设置管理的职责。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参考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六条【部门责任】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自然资菠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与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P门负责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参与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市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人防、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安排和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等工作,组织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Q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Q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Q7第七条【鼓励和推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参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Q第二章规划与建设8第八条【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供给结构5、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专项规划应以停车设施现状和需求预测为基础,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明确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和对策,并及时纳入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O警车4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9第九条【用地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依据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十四)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Q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参考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10第十条【建设要求】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建设标准,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挡控制、出入车辆识别控制、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Q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11第十一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Q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充分挖潜、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既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又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12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2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地面应按标准采取加固措施。(六)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是否有偿停车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参考淮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2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地面应按标准采取加固措施(由停车收费单位出资实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划停车标线,如人行道出现损毁应由收费单位进行维修。(六)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是否有偿停车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13第十三条【限时段停车泊位】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周边道路具备时段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设置不同颜色的限时道路停车泊位线。(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设置不同颜色的限时道路停车泊位线,并明示准停时段和收费标准。14第十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老旧住宅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创新停车共治模式,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17、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停车社会治理格局。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立交桥下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停车资源不足。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鼓励老旧住宅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15第十五条【退线区停车场】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具体设置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具体设置规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制定。第三章经营与管理16第十六条【经营主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专用打车场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十八)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同时,各地要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停车场运营监管。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专用停车场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经营停车场(位)。17第十七条【停车场备案】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的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三)交通组织图、停车场平面图;(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五)停车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六)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2019.03.04)(九)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Q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14、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备案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各市出台细化停车设施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条件要求。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的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三)交通组织图、停车场平面图;(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五)停车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六)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金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其所有人或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18第十八条【错时共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大(中)型商场、商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以非定时价格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基本原则(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三)鼓励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大(中)型商场、商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以非定时价格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19第十九条【停车信息采集和智能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全市停车场信息,实时无偿向公众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智慧停车,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0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四)汇聚停车资源信息,提升停车治理智能化水平15、完善更新城市停车设施信息。建立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对外开放应用。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停车泊位使用、停放车辆特征等信息。强化停车信息与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管理、建设、规划的工作协同。参考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全市停车场信息,实时无偿向公众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智慧停车,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鼓励专用停车场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20第二十条【收费定价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停车需求12、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城市停车价格机制,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通过差异化收费调控停车需求。对驻车换乘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1第二十一条【临时停车服务】因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停车需求11、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参考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22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管理规定】除向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居住区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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