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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通节能设计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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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通节能设计要点.ppt

    暖通节能设计要点,目 录,(一)原标准执行年份已久,不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2006已运行多年,随国家政策对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有必要对原设计标准进行修订。(二)国家、地方有关节能与绿建的新要求。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的有关要求,加大了绿色建筑的推行力度,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修编范畴,使其在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三)住房及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于了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一、新标准修编背景,3,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其中,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2013 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2013年12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5,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鼓励属类地区的区县参照类地区的要求执行标准。,6,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7,(一)暖通部分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三、居住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8,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2.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3.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9,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B50189。6.0.96.0.12 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B50189。6.0.96.0.12 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1,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均比GB50189中规定值提高了一个能效等级。满足水源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50189 制冷的性能系数提高约9%。6.5.6、6.5.7、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2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多联机:满足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要求,12,(二)建筑和建筑热工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1.5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5%。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4.3.4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在采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净面积Smin0.0016s 式中:Smin-卫生通风口净面积()s-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13,(三)建筑和建筑热工重要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1.6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m。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相对时期水平间距应大于4m。5.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14,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3.1 居住建筑每户在通风季节应达到10次/h的通风换气量。4.3.3 每户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和Fmin应满足下式要求:Fmin0.025f 式中,Fmin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f该住户的房间地板轴线面积之和 2 进风口面积之和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之和 3 不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应采用机械通风实现通风季节的风量要求(10次/h),15,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条文执行要求强制性条文是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表中控制项是本设计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条文;仅满足控制项条文的设计只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要求。要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控制项与评分项条文。可选项是为保证绿色建筑设计多样化而设置的选择性条文,须满足最少选择项数的选择要求(注意:上面已经提到的EC(H)R应达到要求);为体现绿色建筑多样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绿色建筑评分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中的评分项和可选项的选择进行适当调整。,四、公共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16,附录A各专业必须执行的条文列表,17,18,附录B 各专业可选择执行的条文列表,1、室内设计参数,19,4、空调风系统设置,室内设计参数的确定(温度、湿度、新风量、噪声)相关规范条文(、)新标准所给出的设计参数综合了GB50736及GB50189的相关条文的要求。,20,3.0.1 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房间应采用1622;2 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的规定;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重庆地区属夏热冬冷地区,并非所有建筑都供暖,人们衣着习惯还需要满足非供暖房间的保暖要求,服装热阻计算值略高。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生活习惯,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确定重庆地区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采用1622。重庆地区除几个高山地区外,冬季室外温度高于0,可不考虑值班供暖。,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0.2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21,注:1.级热舒适度较高,级热舒适度一般;2.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确定。3.热舒适度等级由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方案时选择,在设计文件中明确。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22,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3.0.4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提高0.51.5。3.0.5 公共建筑设计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23,2 设置新风系统的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法确定,且应符合表规定。,3.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规定。,24,新标准中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最小新风量均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确定;对于标准中室内设计新风量的规定取值与GB50189-2005的规定不同的情况可按以下原则确定:房间的新风量取值不得低于标准所规定的最小新风量,对于5星级酒店客房等对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房间可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0189-2005的设计新风量要求取大值,但不应再增大。如学校教室、幼儿园、咖啡厅等高密人群建筑按标准取值的新风量高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0189-2005的设计新风量规定值,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确定,满足空调房间最小新风量的规定。强调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法确定。,25,7.2.6 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要求。(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6,本条文为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控制项。本条针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和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提出要求。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身声源和来自建筑外部的噪声侵袭。室内噪声源一般为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室外噪声源则包括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甚至工业噪声等。应重视新风机组、空调室内布置的吊柜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等的噪声要求,应在设备表中注明设计数值。应重视集中式空调机房位置与隔声设计。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低限值,应分别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不同类型建筑涉及房间的要求一一对应;其余类型民用建筑,可参照相关类型。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噪声级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类型,不做要求。,7.3.1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7,本条文为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控制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通风以及房间的温、湿度是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指标。应同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相关规定。,第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负荷计算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8,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已经将空调负荷计算列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实际工程项目,设计时即使未进行供暖、空调具体设计,而为了规范并约束日后使用方自行委托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行为,本条强调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是否进行具体项目的供暖、空调施工图设计无关。对于不出供暖、空调施工图的项目,也应进行负荷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按房间或空调区域)标注于平面图中,作为施工图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交审查。条文、明确规定了冷负荷计算的相关要求;对冬季空调热负荷的计算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条要求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热量。新版GB 50189于2014年将颁布实施,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应执行新版GB 50189的标准。,第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且由独立的空调系统承担时,或建筑的总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时,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新(排)风系统。空调系统运行时,不得采用开启门窗的方式获取新风。设计选用新风机组时,机组的新风量取值,不宜小于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中的新风量值。,29,本条强调按标准规定设置新风系统的必须性。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时以及建筑的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的限值提出,前者针对的是独立设置的空调系统,如采用房间空调器或多联机;后者针对的由小房间组成的建筑,如规模小的办公建筑、酒店、小商铺建筑等工程。当进行空调的设计负荷计算时,都会考虑足够的新风量数值(如36普通办公房间设计新风为270/h),而实际工程中多出现不予配置新(排)风系统的现象;实际运行时,若不开门窗,则严重影响室内空气品质,更大量的是开启门窗取得新风。而采用依靠开启门窗的方式获取新风,既不能合理控制室内所需的新风量,又不能有效分布新风,该方式既不节能,同样不能有效保证室内环境质量,因而规定不得采用该方式。新(排)风系统设置规定:设计选用新风机组的新风量取值,不宜小于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中的新风量值。,第条:设计说明中应标注计算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其值应不小于表中规定的限值。,30,表5.1.5 公共建筑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限值,31,本条出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本条规定的数值除多联机空调系统外,有适当调整和提高,提高幅度约为7。对多台不同容量机组时,限值以大容量机组为准。有不同冷源型式系统时,应分别计算DEER限值。,原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 未对公共建筑通风做较多的要求,仅在“通风与空气调节”章节中对车库的通风进行了规定。本次规范修编,对通风设计独立成章,寓意在于加强通风系统设计,强调通风系统在节能和绿建中的重要性。相关规范条文:(、)标准 条均为本次修编新标准增加的条文,主要内容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节能篇章中对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提出了明确要求(条文)车库通风系统设计内容主要沿用原标准的条文,但对部分规范用词及要求进行了调整。,32,33,4.1.3 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本条文出自建筑节能章节,为节能(绿色建筑)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文。建筑物充分利用室外自然环境。可通过加大通风量的方式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室内空气质量。而适当提高外窗可开启面积、有效组织好室内外自然通风气流路径则是投入最小、见效最好的技术手段,应大力推广应用。本条规定是为了使室内人员在较好的室外气象条件下,可以通过开启外窗通风来获得热舒适性和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在设计中应说明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是否设有外窗,并核算外窗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比例;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说明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案。,34,7.2.3 设计应进行下列建筑室内外风环境、室内采光分析,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和构造设计:3.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h;4.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5.重要功能区域通风或空调功能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评分项),第条公共建筑过渡季节自然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自然通风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尽量高置。为提高室内热压作用,宜在排风竖井屋面处采用太阳光辐射加热的措施或其它被动式通风技术。自然通风进风口应尽量低,其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进风口的设计,冷风不应直接吹向人体;自然通风口应阻力系数小、并易于维护。通风口的操作应设置电动或手动开关装置。,35,第条 公共建筑过渡季节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房间的自然通风。无外窗且有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本条文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列出了公共建筑过渡季节通风的推荐方式,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无外窗且有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规范 条要求。,第条 公共建筑使用自然通风受到限制或风压与热压联合作用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共同作用的复合通风,复合通风中的自然通风量不宜低于运行总风量的30。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系统既可以联合运行,也可以分别独立运行。第条热湿负荷、有害物浓度或人员数量变化较大的场所,其机械通风系统的风机应采用双速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第条空气调节房间或空调区域内有加热、产湿设备时,应设置有效的机械局部排风系统,宜直接利用室外新风、实现有组织的系统补风。,36,第条公共建筑过渡季节自然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自然通风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尽量高置。为提高室内热压作用,宜在排风竖井屋面处采用太阳光辐射加热的措施或其它被动式通风技术。2.自然通风进风口应尽量低,其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进风口的设计,冷风不应直接吹向人体;3.自然通风口应阻力系数小、并易于维护。通风口的操作应设置电动或手动开关装置。,以上条文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条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37,第条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以上条文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CO2浓度检测装置能够检测进、排风设备的工作状态,并与室内空气污染监测系统关联,实现自动通风调节。装置能满足下列一款或多款的要求:1 对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二氧化碳、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2 能够实现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和新风系统的联动。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的场所,对新风可变的调节实际需求提高,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易实现新风量的有效调节,及过渡季全新风运行,会带来显著节能效益。,车库的通风系统设计要求:相关规范条文:(、)条文内容主要沿用原标准的条文,对规范中的部分用词进行了修订。,38,第条(原标准)对单层停车库可按换气次数计算排风量,双层或多层停车库应按稀释浓度法计算。新标准统一为“停车库换气次数按6次/h;明确送风量的设计要求“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第条(原标准)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应采用两台风机并联运行或采用双速风机。原规范用词为“宜”修订为“应”。第条(原标准)地下停车库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机械排烟系统相结合,车库排风的气流流场应设计合理。排风系统风管宜在车库上部布置,排风风管按干管方式布置,不宜设计大量排风支管;采用双速风机时,应视风机低速运行的噪声值,决定消声装置的配置。与原标准条文无变化,第条(新增条文)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采用风机调速装置、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评分项),39,“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的控制要求沿自 GB50736 中第条对汽车库通风的规定。条文规定自然通风条件下,在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mg/m 时需设置机械通风,在设计中应向电气专业提出“CO浓度达到30mg/m时,自动开启排风风机”的控制要求。,40,空调风系统设置要求:相关规范条文:(、(5),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评分项),明确为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对于建筑中24h有人值守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门卫室和值班室等,应独立设置空调系统。24h有人值守的房间应采用独立设置小型多联机系统或设分体式空调的方式解决。,第条 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过渡季最大限度利用新风的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评分项)1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运行的措施,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2 建筑中人员密集度大的地下、半地下空间,或人员密集度大的地上空间、且楼层的设计最小新风量20000m3/h时,过渡季可利用新风的最大新风比,应不低于总送风量的50%;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且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设计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设置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的措施;3 采用吊柜式机组处理新风,并设有回风口时,应设置互为联动的电动新风阀和电动回风阀,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4 当设置有排风热回收装置,应选择设置带有旁通风管的热回收装置;5 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提前预热或预冷时,应能够优先利用全新风运行;6 设计专用的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实现空调系统与机械通风系统之间的切换;7 有内区的建筑应优先采用室外新风冷却措施。,41,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4.2.14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可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评分规则如下:1 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小于75%,得3分;2 可实现全新风运行,得6分。评价分值:6分。本条适用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宜单独设置。,42,温、湿度要求不同的空调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是空调风系统设计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也是多数设计人员都能够理解和考虑到的。但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一些设计人员有时忽视了不同空调区在使用时间等要求上的区别,出现把使用要求不同(比如明显地不同时使用)的空调区划分在同一空调风系统中的情况,不仅给运行与调节造成困难,同时也增大了能耗,为此强调应根据使用要求来划分空调风系统。,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43,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5.4.13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1 送风量不小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2 设计新风量不小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评分项),44,经一些工程的实际应用和计算表明,采用排风热回收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同时,应指出采用排 风热回收装置不仅带来运行费用节约,还会带来空调初投资的节约。计算排风热回收的节能效率时,不但要考虑热回收装置本身的热效率,还应同时计算送、排风机增加的功耗,合理选用热回收设备。同时,本条的实施,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从而真正达到运行节能的效果。,45,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中的规定。(评分项)WsP/(3600t)(),表5.4.25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W/(m3/h),注: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P风机全压值,Pa;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46,单体建筑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风机机房的位置,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冷热水系统的单程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50m,风系统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90m。,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2009已经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产风机的总效率都能达到52%以上。在实际工程中,要求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一般办公建筑,空调风管不应超过90m;商场与旅馆建筑中,空调风管通常不应超过120m。如果超过,则应对风机的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单位风量耗功率设计值的确定,设计人员在图纸的设备表上应注明空调机组采用的风机全压、空调机组机外余压和要求的风机最低总效率。新规范修订中对空调及风机房的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参见节能标准条)。,建筑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1 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宜使主要功能房间70%以上的区域都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且无视线干扰。2 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低于0.6。3 宜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且可调节面积不低于外墙可透光面积的60%。4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比例不宜低于5%。5 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其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应低于75%。(评分项),47,第5项为绿色建筑评分项。,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4.2.14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可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评分规则如下:1 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小于75%,得3分;2 可实现全新风运行,得6分。评价分值:6分。本条适用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48,供暖、空调水系统设置要求:相关规范条文:(、),5.2.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评分项),本条文为绿建评分项。考虑到我市存在高海拔较寒冷地区,列出此条。热水作为供暖热媒热水具有热损失小,运行管理安全,节能 的特点,故规定集中供暖系统热媒应采用热水。,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并应合理布置水系统的走向,缩短管路总长度;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4 空调水系统的并联环路,应均匀布置、合理划分,优化设计;当空调水系统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应采用一次泵系统;一次泵应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或变频水泵与定频水泵相匹配的方式;采用一台泵运行的系统,冷、热水泵应分别设置。多台水泵并联运行,不应设置备用泵;单台水泵运行,冬夏季日平均运行时间小于8h时,不宜设置备用泵;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7 空气调节水系统单台运行的冷、热水泵出口不应设置止回阀;8 空气调节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冷水泵、冷却水泵集成设置的一体化中央空调输配系统;9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冷、热水管路宜采用流动阻力低、可防污垢生成的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10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11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49,第5、6项为绿色建筑评分项。,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3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加大积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4 采用地源热泵、闭式冷却塔等节水冷却技术,或开式冷却塔的蒸发损失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大于80%;5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评分项),50,本条文为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评分项。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占据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大。风冷空调系统的冷凝排热以显热方式排到大气,并不直接耗费水资源。水冷制冷机组的冷凝排热绝大部分以水份蒸发的形式散到大气中,开式冷却水系统的补水量大于蒸发量的部分主要由冷却塔漂水、排污和溢水等因素造成。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受气候、环境的影响,冷却水水质比闭式系统差,改善冷却水系统水质可以保护制冷机组和提高换热效率。通过排污和补水改善水质,耗水量大,不符合节水原则。应优先采用物理和化学手段,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5.4.26 应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空调系统的冷、热水耗电输冷(热)比EC(H)R应标注于设计说明中,EC(H)R按下式计算并满足要求:EC(H)(GH/b)/QA(B+L)/T(),51,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的20%及以上。,水泵的能耗在公共建筑能耗中占的比例可观,为防止实际工程设计中水泵扬程选择过高的状况,因此作出本规定。有关公式和要求出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条。GB 50736-2012第条要求循环水泵的选择应计算EC(H)R值,并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标注。EC(H)R值的计算也是绿色建筑评分项的评分要点(参见节能标准条)。,52,相关规范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规范条文(、)主要内容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5.5.2 除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4 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强制性条文、控制项),53,强制性条文,出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条。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热电厂的发电效率一般为30左右,再将高品位的电能作为热源进行采暖或空调,将形成极低的一次能源利用率,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违背节能绿色的设计理念。因此除条文中所列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严格限制这种“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54,本条为公建节能强制性条文、绿建控制项。由于燃煤锅炉的污染严重,故取消了燃煤锅炉。,表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5.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55,5.5.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值。(强制性条文、控制项),表5.5.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本条为公建节能强制性条文、绿建控制项。,56,5.5.10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值。(强制性条文、控制项),表5.5.10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本条为公建节能强制性条文、绿建控制项。,5.5.11 水源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能效比(EER)和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值。(控制项),57,本条所列数值是源自水源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表5.5.10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5.5.12 当采用地下水式水源热泵作为公共建筑空调机组的冷热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并确保全部回落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强制性条文、控制项),58,强制性条文。本条引自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036强制性条文第条。,59,本条为绿色建筑评分项。本条源自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采用标准中对2011年规定的限定值。该限定值相当为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目前已经有达到本条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供应。,5.5.1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综合能源效率(IPLV(C)),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值。(强制性条文、控制项),表5.5.1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能源效率(IPLV(C)),60,本条为绿色建筑评分项。,5.5.14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的规定值。(强制性条文、控制项),表5.5.1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5.5.16 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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