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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局所得税抽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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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局所得税抽考培训.ppt

    企业所得税、三部分的制度、三层楼的架构、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容,、企业所得税制度:,三个部分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管理“三层楼”架构 第一层面: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体现纲领性、指导性;(国税发200888号)24字方针!第二层面: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带共性的规范要求,对意见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做到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管理规定和办法相配套。第三层面: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制定分行业操作指南,体现可操作性。,、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认定及所得计算 二、源泉扣缴 三、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四、境外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三层楼”架构第一层面: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体现纲领性、指导性;24字方针!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三、保障措施讲解目的:国税发200888号文体现纲领性、指导性。通过讲解“24字方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总串。,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要点:1、统领 2、治税 3、推进“三化”4、提升水平 5、发挥职能“一组织两调节一保障”,(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要点:1、贯彻税法、条例 2、落实政策 3、完善手段 4、提高率、度,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分类管理基本方法 优化服务基本要求核实税基核心工作汇算清缴关键环节纳税评估重要手段 防范避税重要内容,(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2.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1)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3.分事项管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1)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涉及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108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涉及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60号)5.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10.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3)减免税企业管理审批和备案 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涉及文件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4)异常申报企业管理 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5)企业特殊事项管理企业重组 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涉及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二)优化服务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三)核实税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1.税源基础管理掌握户籍相关信息 2.收入管理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 3.税前扣除管理 4.关联交易管理 5.清算管理,1.税源基础管理掌握户籍相关信息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加强跨国税源管理。,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1)应税收入(2)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4)特殊事项收入,(1)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2)不征税收入: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4)特殊事项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政策依据:(1)收入认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不征税收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3)免税收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3.税前扣除管理(1)成本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2)费用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3)损失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政策依据:综合费用扣除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008-9-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政策依据:损失类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第25号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6号,4.关联交易管理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5.清算管理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政策依据:企业清算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四)完善汇缴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1.规范预缴申报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1)实际利润: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2)上年度利润: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3)其他方法: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2.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1)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备案和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3)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政策依据:汇算清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第53至5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28至13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22号)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3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134号)1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以省为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全国或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六)防范避税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三、保障措施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组织保障1.强化组织领导 2.明确工作职责 3.加强协同管理(二)信息化保障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2.开发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3.推进电子申报(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4.保持人才队伍活力和稳定,第二层面: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管理带共性的规范要求,对意见(88号文)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做到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管理规定和办法相配套。规范的编写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展开,针对每一管理模块和具体涉税事项,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和政策依据,做到了规范性与操作性的统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切实、有效的抓手。规范最终要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做什么”、“谁来做”和“怎么做”的基本问题。,规范针对企业所得税每一具体涉税事项的管理都要求说明如下内容:(1)管理职责;(2)政策依据:点明文件名、文件号,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几条;(3)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行为的起点、终点、流经的主要工作环节和岗位;(4)管理要求:相关管理环节(如预缴、汇缴、纳税评估、上门巡查、税收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要点、责任、方法、办理时限等,实际上是对管理流程的详细文字说明,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应体现在管理要求中;(5)表证单书等。,第三层面: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制定分行业操作指南,体现可操作性一、基本情况:第一批编写完成银行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餐饮业、钢铁业、电力业、烟草业等7个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第二批编写完成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制造、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纺织工业、航空运输、保险等7个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第三批七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正在编写中。用三年时间计划编写21个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任务基本完成。,二、制定指南的重要意义(作用)属于应掌握的重点(一)指南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保障 制定指南的21个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比较高,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管理,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指南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体系分三个层次:一是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主要体现纲领性、指导性。二是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带共性的规范要求,对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做到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管理规定和办法相配套。三是分行业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体现行业特点和可操作性。以上三个层次的文件构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作为第三层次的指南是对第一、二层次文件的有效补充和有力配合,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指南是实践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在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要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加强专业化管理,关键是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应落实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指南是体现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指南的编写,有助于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和会计核算特点,细化各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切实加强纳税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行业管理做细做深,从而实现对全行业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所得税制度:,三个部分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和国际法(税收协定)(税法第58条)(一)企业所得税法,按章、分条款明确通行的重要原则和规定,简捷扼要,条款内容相对稳定,不易变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共有条文60条。,新税法的基本框架:8章60条第一章 总则(14)4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2224)3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2536)12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3740)4条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4148)8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4956)8条第八章 附则(5760)4条,(二)国际法国际税收协定(税法第58条)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二、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原则,按所属内容划分若干章节,作具体的解释,下确切的定义和明确具体的操作,由国务院制定,共有条文133条。(二)税法第59条等授权国务院制定:优惠过渡办法、6个优惠目录、总分机构税源转移等办法。,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基本架构:8章4节133条(公布)第一章 总则(18)8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975)67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911)3条 第二节 收入(1226)15条 第三节 扣除(2755)29条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5675)20条第三章 应纳税额(7681)6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82102)21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103108)6条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109123)15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124130)7条第八章 附则(131133)3条,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税部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若干管理办法及财税部门文件。,、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 依据 税法:2、3和19条 条例:3、4、5、74、103和132条,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 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此规定,非居民企业有两类:1、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1、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条例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管辖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1、所得的概念:所得也称净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按性质分: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1)积极所得即劳动所得:指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益;2)消极所得即非劳动所得:指购买股票、债券等权益投资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2)按形式分:多种多样。条例第六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实际联系 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实际联系”的界定:根据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可以判定为有实际联系。(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取得的。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者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四)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主要有: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转让财产所得;3)其他所得。,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新税法基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为了有效行使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首次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103条)鉴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且根据国际惯例,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的相关成本费用,应由其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因此,新税法将上述所得按照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实行源泉扣缴,全额征税。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目前与其他89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遵循了这种国际惯例。,(2)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条例74条)由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计算其相关费用,因此与转让财产所得相关的费用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但考虑到构成转让成本的转让财产净值较易于识别和可控,因此,新税法允许以财产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参照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净所得征税原则,如果其他所得有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支出,且该支出可识别和计算的,应按其他收入减去该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其他所得没有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支出,或虽有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支出,但该支出无法识别和计算的,则应按其他收入的全额计算。此外,非居民企业还可能因向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而从中国境内取得咨询费收入;或因向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保险而从中国境内取得保险费收入,等等,这些收入均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思考重点: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如何管理?,二、源泉扣缴,依据:税法:第五章(3740条)条例:第五章(103108条),二、源泉扣缴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源泉扣缴概念 是指以所得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所得取得者应纳税款的做法。(二)法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法定扣缴的对象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法19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四)支付人:税法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条例104条)(五)支付的概念: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条例105条)(六)到期应支付款的概念: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条例105条),三、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政策依据:1、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41条至第48条规定(8条)2、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109条至第123条规定(25条),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的内容,我们也习惯称之为反避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体现。税法和条例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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