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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与风险移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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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与风险移转.ppt

    1,国际商务惯例和法律,主讲教师:罗艳芬,2,。,国际货物买卖法,3,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 违约及救济办法第五节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4,教学要求与教学重点,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立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教学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风险的转移。,5,相关参考资料,相关期刊所载论文在线律师网 商务培训网:http:/,6,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转移,二、风险的转移,7,一、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title to the goods or ownership)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即由买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8,内容提示,(一)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二)当事人未约定时,各国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三)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于货物所有权时间的规定,9,案例分析一,案情:有一份CIF 合同,英国商人从美国进口1000吨散装小麦,把其中的500吨转让给英国商人,已经付清货款。但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宣告破产。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已将上述1000吨小麦列入清盘财产的清单内。英国商人得知此事后,以已付款为理由,主张其中500吨小麦属于他,请求发还。但遭清盘官拒绝。问题: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英国商人能否取得这500吨小麦?为什么?,10,(一)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买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只有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买卖货物所有权才能移转给买方。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2401条规定:如果买卖当事人对买卖货物所有权移转的具体时点自行约定,则所有权按约定实现移转。在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实际上也承认买卖当事人自行在买卖合同中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具体移转加以约定。德国民法典第二、第二篇规定,买卖合同只能移转债权,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另外订立一项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自行约定才能实现。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所有权原则上从财产交付之时点起移转,但也允许当事人自选约定。,11,(二)当事人未约定时,各国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1、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法国;2、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中国;3、以货物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英国、美国;4、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英国。,12,1、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间 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法国为代表的法律主张采取合同订立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13,2、以货物交付时间 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代表国家:德国、荷兰、瑞士、西班牙、我国。德国法律对其和不动产作了根本性的区分,对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则需要所有权人及取得人就所有权的转让形成合意,并由所有权人向取得人交付物的行为。在不动产的转让中代替物的交付的是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以货物特定化 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货物所有权并不转移(第16条)。在货物已特定化之后,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转移所有权,在卖方对货物保留处置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不转移(第17条)。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2401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特定合同项下前所有权不转移。且除非另有协议,此种特定化使买方获得本法所限定的特殊则产权。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则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方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15,4、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 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代表国家:英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特定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决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旨。”,16,(三)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于货物所有权时间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原则性地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外,对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地点与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的货物的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例如,货主对其货物被非法出售时是否可以向买方进行追夺)等问题,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所有权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17,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的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将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等)交给买方的时候。换言之,货物的所有权既不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转移,也不是在装运货物的时候转移,而是在卖方将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的单据(例如,提单等)交给买方的时候才转移于买方。,18,所有权转移概要,19,案例分析一答案,本案中,由于500吨小麦是属于散装的1000吨小麦的一部分,货物尚未特定化,所以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只能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而不能要求归还这500吨小麦。,20,二、风险的转移,风险是指货物所发生的意外损失,其中包括盗窃、查封、毁灭、损害及腐烂变质等。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是时间问题,即从什么时候起,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21,出口方,码头,进口方,车站,22,(一)各国对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三)国际贸易条约和惯例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3,案例分析二,案情:澳大利亚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公司卖给公司3000吨大豆,公司将5000吨散装大豆装船,其中的3000吨大豆属于卖给公司的货物。受载船舶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按合同交货,卖方宣称卖给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FR术语,货物风险已在转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了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4,(一)对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予以约定2、当事人未约定时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25,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 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予以约定,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6,2、当事人未约定时 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1)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转移:瑞士(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英国、法国(3)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美国、德国、中国(4)“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27,(1)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8,(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代表国家:英国、法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款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29,(3)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同风险转移区别开来,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美国、联邦德国、中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都属于这一类。,30,(4)“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所谓“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是指: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在风险事故发生的前一刻对该物本身享有物上的权利,且该物上权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对方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的一方承担。,31,风险数轴,_风险1_风险2_风险3_ 合同订立 特定化 交付 买方实际占有,32,(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 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移转时间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如何移转3、在其他情况下的移转,33,1、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移转时间,(1)约定交货地点,应在约定地点交货;(2)未约定特定地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移转给买方;(3)货物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承运人在本质上必须是由买方委托,货物必须确定在合同项下,34,案例分析二答案,3000公吨损失,5000公吨,35,案例分析二答案,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大豆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3000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3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36,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如何移转,(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于买方承担;(2)如果情况表明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之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则风险也应于此时转移于买方;(3)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路货买卖,37,路货买卖(Floating Cargo),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卖方并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方,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方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海上路货,38,3、在其他情况下的移转,(1)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从买方收受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收受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于买方承担;(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收受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于买方;(3)如果合同所出售的货物当时尚未确定在该合同项下,即尚未特定化,则在这些货物尚未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其风险也不转移于买方。,适用于卖方营业地交货,适用于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场合,货物特定化前风险不转移,39,(三)国际贸易惯例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2、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0,2000年通则 四组术语(共13种),41,总结,42,书面作业(案例分析),案情:营业地均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以FOB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货物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认定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B公司安排了装货的船舶,A公司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装运的码头。在货物装船后当天就起航前往B公司所在国。装船后第三天,A公司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通知了B公司。但是,在船舶起航后18小时,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三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因此货物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反驳认为,在FOB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方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问题:在此案例中,责任应由谁来承担?,43,练习一,FOB案例讨论2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船行驶途中遇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里。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需赔偿。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44,练习一答案,分析: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45,参考文献,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三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法学教材编写部国际贸易法编写组.国际贸易法第一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吴百福,周秉成编著.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第三节.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4.吴兴光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第三章第二节.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程德钧主编.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46,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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