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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相关业务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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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相关业务讲解.ppt

    国际税收业务讲解,Changchun Office of SAT,内容提要,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国际税收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政府凭借其征税权力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跨国纳税人分别进行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形成经济前提:经济全球化及其所带来的纳税人收入国际化直接动因:所得税制的普遍实施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1.1,经济全球化带来税收国际化,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2、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包括属地原则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属人原则的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原则: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无限纳税义务。,1.1,经济全球化带来税收国际化,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目前,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选择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对涉及两国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在同一时期所取得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税收管理权,从而使纳税人负担双重税收的经济现像。3、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不利于资本、人员、技术的国际流动,对跨国贸易和投资将产生阻碍作用。,1.2,税收管辖权交叉与国际重复征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2,税收管辖权交叉与国际重复征税,例1:甲国居民到乙国经营取得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税收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于是发生甲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乙国地域税收管辖权交叉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2,税收管辖权交叉与国际重复征税,例2:A企业在甲国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乙国。A企业从丙国取得一笔所得。在丙国依据地域税收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后,甲国采用注册地标准认定A企业为甲国居民,乙国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将A企业认定为乙国居民,甲乙两国均要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于是在发生了丙国地域税收管辖权与甲乙两国居民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基础上,又发生甲乙两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的情况,引起更严重的国际重复征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国家间税收竞争与国际避税 主权国家为了鼓励地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政府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管理、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的跨境流动变得越来越自由。为更多的吸引流动性资源要素,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各主权国家和地区纷纷降低税收或提供优惠。国家和区域间税收竞争愈演愈烈,其直接后果是最终出现了大量实质上不征税的避税地(tax heaven)。另一方面,随着离岸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通讯、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经营管理和跨境交易开始逐渐摆脱对传统物理地域的依赖,越来越呈现出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和无国界的趋势。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做投资或经营决策时,更多的将目的定位在降低其全球税收负担,国际避税行为日益严重。,1.3,国家间税收竞争与国际避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2、国际避税地(避税港):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有害税收竞争”的概念,并通过了题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的报告,例举了辨认国际避税地的四条关键标准:1.不征税或只是名义上征税;2.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1.3,国家间税收竞争与国际避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3,国家间税收竞争与国际避税,3、国际避税实质:在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大幅度消除和减轻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实质上从跨国纳税人与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演变成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在某笔跨境交易总体税收负担不变的情况下,来源国少征税,居民国就会多征税,反之亦然。因此,国际避税的结果是本国政府少征的税款被外国政府得到(包括避税地政府得到后为吸引投资又返还给企业的情况),发生一国财富的净流出。因此,国际避税实质上是避税地国家或地区拿高税地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补贴企业,从而吸引其投资。,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4,税收国际化问题及应对,1、税收国际化带来的主要问题:(1)对外国纳税人取得源自本国的收入和所得是否要征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征税。(2)对本国纳税人取得源自外国的收入和所得是否要征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征税。(3)国家间如何进行协调,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对跨国贸易和投资的影响。(4)如何对跨境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以防止国际避税对本国税基的侵蚀。,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4,税收国际化问题及应对,2、税收国际化的应对:(1)对外国纳税人取得源自本国的收入和所得征税问题:在国内税法层面明确对外国纳税人取得源自本国的收入和所得征什么税,怎么征税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对非居民的征税“。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约束地域税收管辖权,规定哪种情况下所得来源国有征税权,哪种情况下所得来源国没有征税权。”。(2)对本国纳税人取得源自外国的收入和所得征税问题:在国内税法层面明确对本国纳税人取得源自外国的收入和所得征什么税,怎么征税问题,即通常所说的“走出去”税收。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规定哪种情况下居住国有征税权,哪种情况下居住国没有征税权;。,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4,税收国际化问题及应对,(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是由各主权国家在国内法中对管辖权作出让步;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对管辖权进行限制。即对税收管辖权进行国内和国际协调。(4)防止国际避税:一是各主权国家在国内法中加强反避税立法;二是各国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和反滥用条款等措施。,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5,国际税收四项主要工作,Changchun Office of SAT,国际税收概述,1.5,国际税收四项主要工作,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税收协定定义(TaxTreatyor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2.1,税收协定及其主要目的,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2、税收协定主要目的: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如何通过税收协定达到这个目的?主要是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以法律条文明确解决下列主要问题:(1)消除双重征税;(2)稳定税收待遇;(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5)防止偷漏税;(6)实行无差别待遇;(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2.1,税收协定及其主要目的,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适用的人的范围:一方或双方的居民。2、适用的税种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种3、一般术语定义和居民定义4、常设机构:定义常设机构,为划分机构场所营业利润征税权奠定基础。注意:与国内税法中“机构、场所”概念的区别。5、不动产所得:对不动产所得划分缔约双方的征税权进行。,2.2,税收协定一般内容,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6、营业利润: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划分缔约双方的征税权,确定利润归属原则。7、联属企业:关于关联企业的反避税规定。8、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对该类所得界定优先征税权及优惠税率。9、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其他所得:对特定所得和特定人群征税权的划分。,2.2,税收协定一般内容,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0、消除双重征税:双方关于税收抵免或饶让方面的措施。11、无差别待遇:缔约双方同时给予对方居民以本国居民同样的税收待遇原则。12、协商程序:争端解决途径。13、情报交换: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国际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情报交换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85号文件)。,2.2,税收协定一般内容,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4、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财政特权。15、生效和终止,2.2,税收协定一般内容,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我国对外签署协定概况:中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3年与日本签署第一个税收协定。截止十一五末,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96个税收协定以及与香港和澳门的2个税收安排。与近十个低税国家(地区)开展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谈判工作,其中与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已经签署,为我国开展与避税地的征管合作奠定基础。具体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以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为例,其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协定的主要作用就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2.3,中国税收协定概况,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2、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原则上讲,国际条约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际税收协定不能代替国内税法,征税权由国内税法规定,协定不能规定征税权;税收协定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3、当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协定优先原则;规定孰优原则;,2.3,中国税收协定概况,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税收协定待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2、税收协定待遇不自动执行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出申请并经审批或备案,不应考虑协定规定,而只应考虑国内法规定,计算并征收税款。即使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批或备案,可以享受协定待遇,那么也要首先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再按协定规定对应纳税款进行减免。,2.4,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3、享受协定待遇程序性规定:一是国际运输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二是非国际运输所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国税函2010290号文件。,2.4,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Changchun Office of SAT,税收协定简介,1、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居民企业到境外经营,需要享受中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协定待遇,需要依法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具体按照国税函2008829号文件办理),再持证明到对方国家(地区)税务当局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2、境外涉税争端解决: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具体按照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文件)办理。,2.5,居民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3.1,非居民企业定义,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3.1,非居民企业定义,中国对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只有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不在中国的企业才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企业的分类,3.1,非居民企业定义,企 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国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外国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外国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外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 号 文件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比如:中国移动BVI控股公司。,因此,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即使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凡未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仍然是非居民企业。,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哪些所得需要交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哪些所得需要交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概念是界定是否对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所得来源地。即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机构场所。即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实际联系。即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是否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2、应税所得的分类 一是积极所得。就是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简称税法三条二款所得,或者机构场所类所得);二是消极所得。就是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简称税法三条三款所得,或者非机构场所类所得)。划分标准是:非居民企业是否通过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应税所得,或者说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是否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2、应税所得的分类,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在境外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应税所得,境内所得,境外所得,设立机构场所的,发生在境外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不予征税所得,境外所得,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所得来源地判定案例A.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B.案例:,例3 中国A房地产公司向香港B设计事务所支付100万美元房地产项目设计费用。A公司认为,设计属于劳务,且劳务活动全部发生在境外,因此中国无权征税。但经税务机关审核合同后判定,此项设计属于设计图纸资料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所得类型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国A公司支付并负担这笔费用,因此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香港B设计事务所需就该笔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例4 中国A公司向美国市场出口产品,并按出口销售价的10%向美国B公司支付有关客户联系和产品推广的佣金。A公司认为美国B公司的相关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中国无权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产生疑义,依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要求美国B公司提供其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的真实有效的证明,包括美国B公司的官方注册登记资料、最近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为A公司联系的境外客户名单、为A公司进行产品推广的具体细节等信息和资料;此外,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但美国B公司始终未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最终,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判定全部劳务发生在境内,美国B公司需要就其佣金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4、机构场所判定案例A.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B.案例:,例5 日本A公司派员为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在长春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人民币10万元,服务时间仅半天。中国B公司认为,日本A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在华提供咨询劳务仅半天时间,依据中日税收协定未构成常设机构,不需要纳税。税务机关要求日本A公司办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申请并提交日本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但日本A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身份证明。最终,税务机关要求日本A公司就该笔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5、实际联系判定案例A.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B.案例例6 日本A银行通过在长春设立的B分行,贷款给英国C公司取得利息所得10万美元。日本A银行是否需要就该笔利息所得在华缴纳企业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主要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1.税务登记:取得税法三条二款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设立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类型主要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据实征收: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公式计算(与居民企业相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核定征收: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进行,核定方法有: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法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法;其他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进行,核定方法除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法外还有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法。,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注意事项:一是据实征收的条件。自2010年起,要据实征收,除建账核算外,增加“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引入“归属所得”的概念。二是核定利润率。总局规定了利润率低限和幅度范围。三是随同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的安装等劳务。合同中未列明提供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计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收入。无参照标准,不低于销售合同总价款10%核定收入。四是国际运输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文件。,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五是境外团体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文件: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按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注意:在执行协定时,境外团体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适用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不受”常设机构“条款时间规定的限制。六是咨询业务所得。国税发200082号文件。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取消了这类“一刀切”式的划分比例,同时,19号文规定若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该非居民企业提供与其收入划分有关的真实有效证明。如有需要,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及其它有关因素重新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其全部劳务收入都可能被核定为境内服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3.法定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法定税率:25%据实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法定税率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 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法定税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经费支出总额(1 核定利润率 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法定税率,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4.征收方式:一是自行申报: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的征收方式。二是指定扣缴:即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必须满足实施条例10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注意事项:一是指定扣缴需履行程序,按照总局19号令规定进行。不被指定,不负有扣缴义务。二是申报期限。自行申报,季度终了15日,年度终了5个月。指定扣缴于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税款。19号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被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启动追缴程序。,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5.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6.税收协定待遇:机构场所类所得主要涉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两个条款关于不予征税或限制征税的优惠协定待遇。非居民需要享受上述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对机构场所类所得如何征税,7.纳税地点:自行申报:机构场所所在地。指定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注意事项:一是汇总缴纳税款,须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二是实行指定扣缴时,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主要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1.常见所得类型:直接投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供资金使用权所得:利息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得:租金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让渡财产所有权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称之为资本利得)注意事项:财产转让包括股权、债权的转让。,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机构场所类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注意事项:一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非机构场所类所得。二是不得扣除其他税费支出。财税2008130号文件。三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者再投资,分为分配和转增投资两项业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须交税。2008年度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作股息分配时免税。四是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09698号、财税200959号、总局2010年4号公告。涉及间接转让、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公允价值、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公允价值证据等问题。,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五是居民企业清算中的股息和投资转让。财税200960号文件。六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所得的区分。国税函2009507号、国税函201046号。七是包税合同的换算。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条。,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3.法定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法定税率:20%,适用税率1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4.征收方式:法定扣缴注意事项:一是对于股权转让双方都是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协助义务,并应依法申请变更税务登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是申报期限。法定扣缴,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自扣缴之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三是境外H股。国税函2008897号文件规定:先统一按10%扣税,再由非居民企业股东申请退税。四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问题。国税函200947号文件规定:QFII取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要缴税。五是境内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问题。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依法代扣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2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取得利息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六是B股。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B股股息所得要交税。,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5.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例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Changchun Office of SA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对非机构场所类所得的如何征税,6.税收协定待遇:非机构场所类所得主要涉及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条款享受低于10%的低税率优惠待遇。需要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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