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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学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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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学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ppt

    1,第三篇 金融机构组织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2,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概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是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设置、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金融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那些未冠以“银行”名称的各种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等。,3,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银行相配合,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和银行一样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各自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与银行有很大差别,因而在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就不同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中也未把它们纳入调整范围,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管理,,4,抓紧制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资本金、机构设置、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要规范化,以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鉴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内容将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专门介绍,本章仅对城乡信用社及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进行介绍。,5,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关键术语,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 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6,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节 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7,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8,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9,在学理上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究竟包括哪些机构,认识不尽一致。本书认为,在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新的金融组织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们很难以列举的方式来概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判断的标准只有两条:一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即除银行以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归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10,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11,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性质来划分,则可以划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典当行等。,12,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未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特许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于1994年8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其也当然适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有关证券、期货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13,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14,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概念和历史演变(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四)农村信用社市(地)联合社(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概述(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定(三)城市信用社联社的管理规定,15,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6,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1.入股方式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管理方式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我国现行的城乡信用社也基本上符合以上要求。其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17,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概念和历史演变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批准设立、由社员(包括入股的农户、信用社职工和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包括“县联社”、“市(地)联社”和“省联社”。,18,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和变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条件农村信用社的设立程序重要事项变更,19,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会计管理,20,农村信用社的接管与终止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农村信用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经上级联合社采取自我救助措施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实施接管。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农村信用社的终止农村信用社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解散,二是撤销,三是破产。罚则规定,21,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 县联社的机构设立和变更县联社的股权设置县联社的组织机构县联社的基本职责其他规定,22,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四)农村信用社市(地)联合社 市(地)联社的性质市(地)联社的股权设置市(地)联社的组织机构市(地)联社的基本职责,23,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省联社的性质省联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省联社的资本构成与股权设置省联社的组织结构省联社的基本职能法律责任,24,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概述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25,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社”,是指由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出资设立的,经人民银行授权,对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及联社所在地级城市辖区内其他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协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组织。,26,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其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的城市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27,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定 原则规定城市信用社的设立与变更规定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设立程序主要包括筹建审批程序和开业审批程序两个步骤。重要事项变更,28,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城市信用社在其所在地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1)吸收社员存款;(2)吸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3)发放贷款;(4)办理结算业务;(5)办理票据贴现;(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7)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其他规定,29,接管。城市信用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实行接管。接管是指为了恢复城市信用社的正常经营,保护社员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城市信用社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以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0,终止城市信用社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依据其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自行解散;(2)依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或撤销;(3)依法被宣告破产;(4)因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31,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三)城市信用社联社的管理规定 联社的机构设立与变更联社的组织机构联社的基本职责 联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其他规定,32,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一)财务公司概述(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汽车金融公司(一)汽车金融公司的概念、设置意义及其作用(二)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邮政储蓄机构 五、典当行(一)典当行的概念与沿革(二)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3,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一)财务公司概述 财务公司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34,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类是一般性的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按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面向社会提供较为广泛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5,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共6章64条,依次为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整顿、接管及终止,附则。,36,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财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7,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变更(一)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二)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条件2、财务公司代表处的设立条件财务公司设立程序1财务公司设立程序2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程序财务公司重要事项变更,38,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1、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2、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的业务。(二)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财务公司须经银监会申请才能从事的业务。,39,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财务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整顿:接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终止:,40,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即剥离接收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近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41,2004年开始,又以商业化方式接收了国有商业银行近8000亿元不良资产;并接收了委托处置的近5000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12月银监会对信达公司增扩业务的批复,标志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42,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共七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4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地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法律责任,44,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汽车金融公司(一)汽车金融公司的概念、设置意义及其作用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是专业金融机构。,45,设置汽车金融公司的意义主要有三:一是机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二是引进了国外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的管理技术,同时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的接轨。三是开创了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先河。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一方面将改变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业务主体单一的现状,促进了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它的成立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46,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汽车金融公司(二)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3日、11月12日,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汽车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3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4法律责任规定,47,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四、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或称“邮政代办储蓄”、“邮政储汇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电部(现为信息产业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由邮政部门办理居民个人储蓄、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48,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9,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典当行(一)典当行的概念与沿革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我国,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因而在事实上属于资金融通行为。,50,典当行,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被定义为“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但随着2000年6月监管工作由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典当行的金融机构资格被取消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对待。不过就其经营业务的实质来看,典当行仍然应属于特殊金融企业。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自同年4月1日起实施。,51,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典当行(二)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典当行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名称典当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当票规则 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业的监督管理 罚则规定,52,六、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制度,一)金融租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53,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章程。4、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4,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5,(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1、筹建审批程序2、开业审批程序,56,三)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一)业务范围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7,(二)业务经营规则(1)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2)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58,(3)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4)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5)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6)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9,四)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要事项变更和终止(一)重要事项变更(二)终止1解散 2破产,60,七、期货公司法律制度,一)期货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是指从事期货经纪或其他交易的公司。期货经纪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二)期货公司的设立(一)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二)期货公司的设立程序,61,三)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一)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62,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二)业务经营规则,63,四)重要事项变更、停业和终止(一)期货公司重要事项变更 二)停业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三)终止,64,八、投资基金及业务概述,一)投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根据特定投资目的,向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实行分工和专业化管理的组合资产。首先,投资基金不同于基金。其次,投资基金不同于信托。再次,投资基金与不同于国际上的基金组织。,65,特征:其一,从基金的筹集来看,通过从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等集资金,然后集中进行投资。其二,从基金的管理来看,投资基金由具有专门知识及经验的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能够熟练地收集和分析金融市场情况,通过其专业判断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三,从基金的投资来看,为了分散风险,通常采取投资组合方式,按不同层次分别投资于各种不同的投资对象。其四,从基金的目的来看,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投资效益为目的。,66,(二)投资基金的分类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是通过出资人共同协商,达成共同投资各项事宜条款的契约,然后根据该契约设立的基金,不需要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并以股息或红利的方式分享投资收益。,67,2根据资金进出的自由度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开放型投资基金,是指投资基金发行份额随着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的需要而变动,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单位,也可以随时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转卖给发行机构要求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时,其发行份额受到数量的限制,一旦发行完毕,就不再增加份额,投资者也不得向发行机构请求赎回其持有份额,但是投资者可以将基金单位拿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的投资基金。,68,3根据基金追求的回报形式不同,分为收益型投资基金和成长型投资基金收益型投资基金,是指为获取最大的当期收入,投资于各种可以带来短期收益的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为追求资金的长期成长,重视获得资本利得的投资基金。,69,4根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分为进取型投资基金和稳健型投资基金进取型投资基金,是指投资理念更多倾向于利用市场波动带来的盈利机会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投资盈利快、回报丰厚,但投机色彩较重,风险也较大。稳健型投资基金,是指投资理念倾向于注重资本的长期成长的投资基金。,70,5根据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受益权凭证或股票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具有公开性、规范性和严格性的特点。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6根据基金投向的不同,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71,二)投资基金法(一)投资基金法的概念投资基金法是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发行、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沿革及现状,72,九 证券投资基金,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资本集合体。从资金的关系看,证券投资基金是用于特定用途并具有独立性的资产。从组织关系看,证券投资基金是管理和运作专门用于某种特定目的的资金的组织成机构。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证券投资基金就是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为募集资金向不特定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种证券凭证。,73,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一)通过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二)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三)实现资本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四)推动金融市场创新,74,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基金当事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1基金管理人的设立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3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禁止,75,(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负责保管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指示实际运用基金资产的机构。1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保管职责。(2)执行指令的职责。(3)监督职责。,76,(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又称作基金投资人,是指购买并持有基金证券,享有基金资产受益权的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2)对基金资产的请求权。(3)重大事务表决权。(4)知情权。(5)司法救济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其权利的重要方式。,77,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指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78,(一)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各国基金业监督制度主要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另一种是集中监管模式。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倾向于集中监管模式,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协调行业关系,加强行业自律。,79,(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与权限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等。,80,十、产业投资基金,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特征:其一,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企业,直接取得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推动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来实现投资的增值。其二,投资与管理相结合。其三,投资期限较长。四,退出渠道多样化。其五,产业投资基金往往受到政府扶持。,81,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募集设立条件:(1)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以及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82,三)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管理(一)基金公司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公司的份额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参与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及决策,并负责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日常业务。(三)基金托管人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83,四)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退出方式。在被投资企业顺利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后,基金投资者可以出售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票,从而获得高额利润。(二)普通股权转让退出方式。在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前,基金投资者亦可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退出。(三)被投资企业股东或管理层回购退出方式。在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基金投资者的要求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其投资的股份,这使得投资方的投资在退出时候具有债权性质。(四)清算退出方式。在投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往往只有选择清算的方式退出。,84,第四节 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一、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概述二、金融机构制度改革三、金融业务经营制度改革,85,一、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概述,一)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的背景(一)国际范围内的共同发展趋势(二)适应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首先,拓宽农村金融市场,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扶持力度,是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其次,回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为金融机构及业务制度改革注入活力。第三,保护投资者、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需求是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的又一强有力因素。最后,在推动改革的动力因素中不容忽视的还有社会财富增长及其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需求。,86,(三)国内金融机构自身转型与创新要求1在总体上我国金融体系集中度仍然过高,在资源配置、分散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限。2从国际范围来看,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劣势,无论在其资产规模、营利能力、业务领域、服务水平、治理结构等方面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同类金融机构均存在明显差距。3具体就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其“商业化”过程仍面临着内部和外部许多困难,改革任务艰巨。,87,4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在其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机构与业务拓展迅速,整体实力不断壮大,经营管理呈现出特有的生机与活力,但其经营管理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5相对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则面临行业立法滞后、资金来源局限、资金运用中的潜在风险较大、内部经营机制不完善、业务过于单一等一系列问题。6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具有显著的地方性,存、贷款规模有限,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面临严峻挑战。,88,二)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的现有格局(一)具有宏观指引功能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二)旨在规范各金融业经营者行为及强化监管的单项立法(三)规范、促进金融创新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修订 1为业务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2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3通过企业破产法对金融业改革发展产生有益影响。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赋予银行业监督机构相关调查权。,89,三)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的特点(一)系统性(二)协调性第一,金融机构之间制度改革的协调与配合。第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制度改革的协调与配合。第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制度的改革又与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型紧密关联。(三)阶段性,90,二、金融机构制度改革,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改革(一)基本概况(二)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第一,实现国有控股与产权多元化的统一。第二,厘清国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国家作为投资者与监管者的角色。第三,完善风险监控的长效机制。,91,二)政策性银行制度改革,政策性金融在实际运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基于政策性融资的基本特点,其资金来源、融资对象、业务范围、机构管理等方面受到政府较大的影响与制约;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毕竟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而自身又存在提高业务独立融资判断和管理能力的需求,以及确保持续运营所必要的盈利水平。另外,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从组建到业务开展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进行调整,更多依据的是各自银行章程和内部规定,在实务中,又往往出现对基本法律、法规的突破,潜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产生一定冲击。,92,三)中小金融机构制度改革这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指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改革的本质上考察,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意义重大:一是提高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与普及化程度,增强了金融机构资产对公众的吸引力;二是完善了中国金融业在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结构下所稀缺的金融服务功能;三是从地方金融的角度来讲,中小金融机构在追求地方利益的安排下积极配置地方金融资源的效用,是其他商业银行无法取代的。,93,(一)农村信用社1概念梳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批准设立,由社员(包括入股的农户、信用社职工和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改革历程 3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94,(1)确立经营目标(2)改革组织结构(3)完善立法保障(二)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我国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1政策背景2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95,2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行政规章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方面规定模糊,有待完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目标定位与业务扩展的不一致,导致目标虚置的现象。如何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独特性在立法中没有充分体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定位并不明确。如何在这类新兴中小金融机构中实现规范经营、建立有效治理结构,尚存在问题。,96,四)金融机构退出制度改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一)金融机构退出制度改革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首先,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的问题。其次,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问题。第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债权申报问题。第四,关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问题。(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必要性:一是我国存在的隐形存款保险不足以从根本上缓解金融风险,相反助长了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加速了金融风险的累积。二是既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不能替代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伴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的方式加以克服。,97,应当重视的问题:首先,关于存款保险的建立模式。主张建立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存款保险建立模式,针对不同的参保对象设定不同的参保要求。其次,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与设置。主张成立具有复合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 第三,关于保费的设计。保费的设计应当体现差异性,避免因按同一费率收缴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第四,关于保险赔付。存款保险并不是全额而是限额赔付的,一般的做法是确定一个最高限额和赔付比例,存款人自身要承担部分损失。,98,三、金融业务经营制度改革,一)金融业务经营模式及其制度变迁(一)金融业务经营模式金融业务经营模式一般分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是指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业务的机构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金融机构不得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性质的金融业务,混业经营分成公司内部混业与集团内部混业两个层面,包括全能银行、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三种形式。全能银行是在公司内部混业经营;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是集团内部混业经营。,99,(二)金融业务经营制度变迁 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之前),全能银行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以分业经营为主。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背景下的混业经营阶段。,100,二)金融混业经营的代表模式及其比较分析(一)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直接经营各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无需因业务性质不同而分别设立各独立实体经营。(二)母子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金融行业可以各自保有独立的法律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混业经营,主要表现为银行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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