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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EI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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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EIA).ppt

    环境影响评价(EIA),ANHU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省环保局环评处 项磊联系电话:0551-2829822,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进程,国际上发展进程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第一次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69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全世界首先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瑞士、澳大利亚、法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泰国、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进程,中国发展进程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1989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沿用至今。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责任、程序和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变化而发展。投资体制改革后,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段;具有法律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不可违背的强制性,条例、环评法等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强制实施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地位和作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作为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2004年,在固定资产投资清理整顿中清查5.5万个建设项目,共查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1190个,总投资达1700多亿元;2004年,制止钢铁等行业盲目投资,对概算总投资105.9亿元、设计生产能力840万吨的江苏铁本等违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背景1,通过“先评价、后建设”,推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了许多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实施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后果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逐步重视因实施政策、规划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逐步认识到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逐步为许多国家所接受,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背景1,我国也逐步提出对政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我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当适时由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评价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一些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背景2,3、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法。如果我国适时制定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4、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进行规范管理,由于直接影响到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过程,1998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法列入了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2000年提请审议的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委托国家环保总局草拟该法草案的初稿,在此基础上拿出“框架草稿”和后来的“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进行了初审。,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过程,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9次常委会上,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新的修改方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第九届第30次常委会上10月28日的表决中,出席会议的12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时,以125票赞成、2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第77号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 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对拟议中的人类的重要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可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框架(共5章38条),第一章 总 则(6)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3)第四章 法律责任(7)第五章 附 则(3),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1,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第一、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二、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2,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第一、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 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第二、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 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第三、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 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第五、环评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的方法和制度。,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3,适用范围 属于环评法调整的规划:总体而言,环评法所指规划有几个特征:一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非企业的规划;二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非政府的其他规划;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3,适用范围属于环评法调整的建设项目:第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评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领陆:国界内的大陆和岛屿 内水 领域 领水 领海:与海岸相连接的海域 1958年 12海里 领空 领陆、领水上空的空间 地下领土 领陆、领水的底土空间 1.毗连区:联合国海洋公约:毗连领 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 2.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从测算海域的基 管辖的其他海域 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3.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全部 自然延伸到大陆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影响是指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成投产后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对其周围的大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生物等环境要素可能带来变化。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建设活动。,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4,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所谓“客观”,是与主观臆断相区别的;所谓“公开”,是与暗箱操作相区别的;所谓“公正”,是指不带偏见,对所有的 评价对象一视同仁,依法进行评价;,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4,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第二、进行环评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因素 及其所构 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应当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第四、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 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主要内容之总则5,国家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 第一、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设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第二、国家环保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规划环评的范围,“一地”: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公众参与方法规划环评报告书内容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性规划,指导性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中的宏观性、预测性的规划。(“一地三域”)指导性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考虑到保守国家机密的需要并且该规划对公众的环境权益影响较小,因此不必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的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非指导性规划,非指导性的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机关组织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非指导性的规划是环评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的主体,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等。至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评法明确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十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非指导性规划,对该专项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的程序。第13条规定“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项规划公众参与,范围: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程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方式: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的地位: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2006年4月,成立起草小组2006年5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06年7月至8月,两次集中听取专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及建议2006年8月至10月底,书面正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2006年10月至11月,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条例(送审稿)2006年12月6日,以环发2006193号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资质管理公众参与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进行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质管理,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资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范围: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方式: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的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和批准程序,审批程序: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审批时限:22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审批权限: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重新报批和审核的程序:24,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第29条)规划审批机关(第30条)建设单位(第31条)审批部门(第32条)评价单位(第33条)环保部门(第35条),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的编制机关,即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负有法定义务,应当在编制有关规划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规划的审批机关,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审批规划的机关,违法批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规划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违法批准规划”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照环评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没有编写,规划审批机关却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该规划;二是依照环评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报批规划时同时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没有附送,而规划审批机关却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该规划。,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即依照本法第三条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规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在该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在期限届满后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国有建设单位,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可以由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报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未经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情形下 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这一违法行为,由依法享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国有建设单位,在责令停止建设和处以罚款的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即依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部门,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建设项目依照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评价,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二是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却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由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即依照本法第十九条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也就是具体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依法授予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处该机构收取的项目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审、审核和审批中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即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上述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预审、审核或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的,不论数额大小,均由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如果收取费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有权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上述部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环评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施行时间:从施行之日起,2003年9月1日法律即发生效力 追溯力:环评法等环境法对生效以前发生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事项都没有追溯力,分类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于2008年8月15日经环保部修订通过,实施时间:2008-10-01,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同时废止。(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环境敏感区,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分级审批制度,四级审批,影响小,下放一级;影响大,收一级。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同时废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环境保护部第7号公告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环评2008118号),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2,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重新报批、审核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检查制度,增补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的规定。在本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后,建设单位在后评价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只要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就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如果有关建设单位未采取后评价的相应措施,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还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在第二十八条,则对应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后跟踪检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时段,环评法与建设项目条例规定 一般:可行性研究阶段 铁路、交通等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时,可在初步设计阶段 不需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开工前 不需可研,需申领营业执照的,在领执照前投资体制改革后现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 限制类:不准新建、禁止投资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厂址选择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发展方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厂址选择符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特别注意:城市上风向,饮用水源及其上游,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其他特殊敏感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4,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含清洁生产有关内容。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5,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污染物达标排放:地方优于国家,专业优于综合,不交叉,多产品共用一个排污口加权,第一类污染物控制车间排污口。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某因子超标,禁止建设排放该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因项目的建设降低环境功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原则6,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控制因子:烟(粉)尘、二氧化硫、COD、氨氮、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方法:技改项目,以新带老,增产减污企业内部平衡区域内部平衡原则上,总量控制措施纳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范围注意:以新带老适用项目:技改、扩建、改建项目范围:与项目相关的原有污染与破坏,要量力而行,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的相关要求。,风险防范,公众参与,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环评批复,说清情况-项目概况、工程分析、环境现状、污染源分析(三本帐)(评价单位易忽视的问题:改扩建项目对现存项目的问题未说清楚,现状材料、周边环境状况已经改变)-预测污染:噪声预测易忽视,有无措施保证达标-明确结论:与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与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功能区划的符合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功能区要求;清洁生产;公众参与-规定措施:主要措施、内容及效果,标题:关于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送:建设单位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单位,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题词:环保 行业 环评 报告书 批复,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正文:你公司企业申报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拟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对项目的基本描述。该项目(原材料或工艺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同意建设。,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正文(接上):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总量来源,采取的区域削减,以新带老措施,是否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二)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包括相应治理措施,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及执行标准)(三)噪声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执行的标准)(四)固废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须符合的标准),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正文(接上):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五)废水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执行的标准)(六)环境风险要求(七)施工期环保要求。(八)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要求。三、三同时和环保验收要求 四、我局委托*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规划环评报告书内容(环办2006109号),规划内容概述;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对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审查小组审查意见(环办2006109号),(一)环评报告书对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三)对环评报告书及评价结论的总体意见;(四)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优化调整意见;(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对规划内容的简要概述。对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议意见;报告书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的审查意见及调整建议;对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总体审议意见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环评法存在的问题,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缺乏依据:“鼓励”企业未批先建、“先上车、后买票”、处罚额度低、违法成本低缺乏“三同时”管理方面的规定:环评与“三同时”分离分级审批规定没有突出环境管理的特点一些重要规划没有纳入法定的环评范围规划环评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环评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存在争议规划环评审查宏微倒挂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严重部分项目环评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重滞后跟踪评价的职责不明、责任不落实公众参与效率不高,近期环保部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接下页),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予拒绝。同时设计规定还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同时委托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按照1990年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由于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专项承包合同,也可在总承包合同中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上述承包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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