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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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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docx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1 应急指挥机构1.2 日常管理机构1.3 专家委员会1.4 应急处理机构1.5 组织体系框架图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4.2 应急响应4.3 人员的安全防护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5.2 表彰和奖励5.3 责任追究5.4 灾害补偿5.5 抚恤和补助5.6 恢复生产5.7 社会救助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 通讯与信息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培训与演习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附则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W级)四级。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呈多发态势。(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4)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5)我省区域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K)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疫情。(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4)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n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或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3个省份发生疫情。(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o(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在1个平均潜优期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备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 工作原则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5.2 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认真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防控措施。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对重大动物疫病开展疫情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常抓不懈,综合防治,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1.5.4 广泛宣传,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建议。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1 .1.1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合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上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保监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农垦集团等单位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2 .L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和技术培训;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储备和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省委网信办负责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处置涉突发动物疫情网络舆情,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网上宣传普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负责开展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省科技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攻关研究。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民政厅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应急物资储备和扑杀畜禽的补偿所需经费,会同主管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做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配合经道路运输动物入皖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负责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合肥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对自贸区、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禁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销售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重大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环节的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制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安徽民航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安全、快速运送。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资源调查,分析、提供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并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武警安徽省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省农垦集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政府做好农垦系统内各农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2 日常管理机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和农垦系统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2.4 应急处理机构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做好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2.4.3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省。2.4.4 合肥海关: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重大突发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较大突发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一般突发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领导或业务指导配合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各地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监测计划。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工作。3.2 预警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 艮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_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工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3.3.2 报告形式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人兽共患病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相关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疫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初一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区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及时撤消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 应急响应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e、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民航、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_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之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_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比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6)合肥海关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_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当地动物疫记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1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2)省农业农村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_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M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向有关市通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市、县级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1I级)的应急响应(1)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2)市级农业农村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支堂持,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局报告。市级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应提供技术支持。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4.3 人员的安全防护4.3.1 应急处理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黑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_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修厅报告。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5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主要原因分析与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5.2 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_5.3责任追究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 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5 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持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 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_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6.1通讯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 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6.2.2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6.2.3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通报疫情。6.2.4 治安保障_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储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 物资保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区域。要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储备物资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类存放,并根据其有效期及时更换,保持所有物资处于有效状态。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理、监测所需经费,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承担专家委员会职责。_省级建立三级生物安全兽医实验室(BSL3),负责重大动工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并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防、预警、预报等应急信息系统,开展相关技术研究。6.4 培训与演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维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市、县(市、区)指挥部也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各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7附则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类动物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_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冷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和修订。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各市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秘(2005)41号)同时废止。附件二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序号修改前修改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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