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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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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ppt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辅导内容,主表及附表填报辅导2010年度最新政策辅导,主表填报辅导,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数据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视同售收入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填报思路: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注意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主表填报辅导,第16行“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其他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提折旧 填报时需递交纸质资料第17行“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区别:“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主表填报辅导,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政策执行时间2010年第20号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主表填报辅导,例题:检查A公司2007年度纳税情况,调增当年纳税所得100万元(调增前纳税所得为2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纳税)。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能否用查增的所得弥补。处理意见:2002年的亏损,至2007年仍处于税法规定的可弥补期内,可以予以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主表填报辅导,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主表填报辅导,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一般为税后净所得,计算时要换算成含税所得。境外所得中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税率一律按照25%计算。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主表填报辅导,注意事项 除“营业收入”、“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外,其他行次均应0,主表填报辅导,主表小结: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附表辅导(附表一),本表分别与主表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存在对应关系。本表除视同销售外,按会计核算结果填报。填报内容及注意事项: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二、扣除类调整项目20.其他”第40行,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条例25条)会计不作销售核算,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税收应确认的收入。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处置资产处理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 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在所得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会计上不确认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列。,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债务重组、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填报债务重组中企业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及收到与补价对应的收益额,附表辅导(附表二),注意事项:除视同销售外,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收入对应的业务成本、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及期间费用;,附表辅导(附表三),本表结构:本表集中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本表内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附表辅导(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附表一(1)2.接受捐赠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的纳税人,应作调增处理。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附表辅导(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无须填报。以分期收款销售持续超过12月收入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法上:取得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附表辅导(附表三),例: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赁费300万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预收账款200 税务处理(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税法应当确认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0万元;(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同会计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重组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只针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附表辅导(附表三),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税收对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以公允价和相关税费为基础;(差异: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持有收益确认)准则:权益法核算合营和联营企业投资;正商誉的不调整,负商誉的调整,计入当期损益;例:A企业取得B企业40%的股权,支付8000,取得时B企业公允价值22000。会计上:取得时A企业投资成本8000小于B企业净资产份额8800(2200040%),则8800与8000的差额800计入当期损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8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营业外收入 8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成本为8000,不确认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800;数据来源: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五列,附表辅导(附表三),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条例7、17、83条:被投资企业作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实现;应税和免税(全征或全免);全免居民企业之间、非居民从居民企业取得;全征持有时间不满12月收益;会计核算:权益法下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自动确认损失或收益,并考虑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调整;成本法: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确认,无差异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附表辅导(附表三),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税收:条例26条除不征税收入外,全额征税;会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的不调整,确认递延的调整;,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附表辅导(附表三),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第四列“调减金额”分析填报会计核算小于税收规定的差额部分,主要反映的是工效挂钩企业新旧政策衔接的遗留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范围不同,附表辅导(附表三),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主要内容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3、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附表辅导(附表三),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4、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5、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附表辅导(附表三),(二)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 集中体现在“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方面1、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2、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3、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三)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的处理1、以上费用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符合国税函20093号对于工资薪金有关规定的午餐补助,可计入工资总额,并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工会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附表辅导(附表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关联企业支付利息(财税2008121号)税前扣除条件:同类同期利率水平;按要求提供资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负低于境内关联方;债权性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5:1,其他2:1税前扣除要求:金融与非金融业务不能分开核算的,按2:1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附表辅导(附表三),罚金、罚款、滞纳金、赞助税收不允许扣除会计:在营业外核算;全额调增;社会保障性缴款条例46条,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为个人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的不予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财税【2009】87号 与征税收入相比,企业不过获取些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已.对于税收总额基本无影响,附表辅导(附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财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和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附表辅导(附表三),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附表辅导(附表三),加速折旧方法:1、双倍余额递减法 2、年数总和法 3、缩短折旧年限,新增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 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要求企业对确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附表辅导(附表三),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税收处理转让所得征税;转让损失: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附表辅导(附表三),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主要差异 1、内容上会计:不区分持有和转让收益;税法:区分持有和转让,持有收益分为免税和征税;转让收益征税;2、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上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确认,商誉计入损益;税法以取得时账面价值确认,不确认商誉;3、投资收益确认上会计:权益法下按补投资净损益调整账面价,成本法下按宣告分配确认;税法:实际分配时确认;4、投资转让净收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收处理一致,以公允价值确认;会计制度不确认收益;税收处理转让所得征税;转让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附表辅导(附表三),准备金项目调整附表十列示16项准备会计准则规范了7类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情形,计提准备;计提前提:合理估计可收回金额;会计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税法:持有资产期间增值或减值,除另有规定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计税基础。,附表辅导(附表三),准备金项目调整已计提的各项准备应全额调整因价值恢复或因处置冲销的准备,应调减;附表十:反映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各项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跌价准备;,附表辅导(附表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1)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2)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5)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6)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支出,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附表辅导(附表三),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注意:已补交入库的,一律不得填报,如果税务处理决定同意与年终汇算一并计算的,可以填报,附表辅导(附表五),税收优惠分类:7大类44项;免税、减计、加计、减免所得、抵扣所得、减免税、抵免税;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事后备案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资源利用-财税200847号;减按90%(10%),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在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备案类,未经备案,不得自行享受,附表辅导(附表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附表辅导(附表五),动漫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认定后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备案;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目前重点动漫企业无特殊优惠政策。,附表辅导(附表五),技术先进型企业(服务外包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附表辅导(附表五),财税201065号与财税200963号的主要区别:1、执行期限调整:财税200963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065号下发后,财税2009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新文执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原20个示范城市,现21个示范城市。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变化:(1)收入比例: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财税200963号规定为70%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例不变,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50%。(2)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的条件。4、认定管理的变化:由示范城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认定。财税200963号规定由市级初审,省级认定。,附表辅导(附表五),相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申报: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附表辅导(附表五),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附表辅导(附表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附表辅导(附表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交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附表辅导(附表五),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报了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计算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附表辅导(附表五),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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