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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其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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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其实务.ppt

    吴晓红 安徽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实务,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形式特征表现为: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1、税法的渊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1.税收法律,2.授权立法,3.税收行政法规,5.税收部门 规 章,4.税收地方性法规,6.税收地方 规 章,1、税收立法机关,税收法律准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形式的税法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环保税法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3、税收法规,(1)全国性的税收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制度。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2)地方性的税收行政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可以制定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4、税法规章 也称为税收部门解释,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性规定,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施行细则或实施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注释等。这些解释性规定一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税收地方规章),5、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3)、税收处罚法,(4)、税收争讼法,(1)、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税收实体法又称为税收主体法,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实体法由税法名称、纳税主体、纳税客 体、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税收优惠等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共有19种税,现在实际征收的有18种。,(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管法。,(3)、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税收处罚的专门法。有关税收处罚法规,主要分别载于宪法刑法税收征管法等。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4)、税收争讼法 税收争讼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争讼法规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88条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中。税收诉讼法:包括税收行政诉讼法税收刑事诉讼法,6、税收分类(1)、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2)、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如消费税、营业税)。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增值税)。,(3)、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按课税对象不同进行分类的,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分为以下五类:,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环保税,4、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筵席税,7、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解释 律师事务所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号)(取消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2014),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已经失效)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皖地税2000277号,转发国税发2000149号 个人投资者已经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雇员30%、余额与工资薪金非雇员30%,余额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难以确定的,按照皖地税2000176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税发2002123号 第三条:,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纳税状况,2000年1月1日(国税发(2000)149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至2013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 2013年1月1日起(安徽省)皖地税2002163号 查账征收 无法查账征收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原采用核定征收等简易征收方式将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方式,未来将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思考,查账征收适用于:1、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的纳税人。2、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多征多缴,公平征收。3、税款计算较为复杂,税务风险较高。4、可以考虑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细则 第四十七条 财税200091号,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核定征收适用于:1、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2、资料残缺难以查账3、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述的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地方税务局的权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总 结,查账征收是包括律所在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核定征收是例外 核定征收的方式不符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律所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只与当期收入有关,但查账征收在考虑当期收入的同时还需考虑当期的成本费用。,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合伙人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先分后税 财税2008159号:应纳税额的确定 财税200865号:扣除限制 财税201162号:扣除标准 国税局公告2012第53号:据实扣除或分阶段扣除 国税局公告2014第25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预缴:合伙人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合伙人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合伙人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汇算清缴:合伙人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合伙人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合伙人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合伙人税率:,合伙人个税案例:,某律师事务所有三个合伙人甲、乙、丙三位律师,2015年取得经营收入500万,可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共计200万,经营所得300万,根据合伙协议,三人分别获得150万、100万、50万经营所得。请计算查账征收下,分别缴纳个税多少?查账征收下:甲律师:(1,500,000-42,000)35%-14750=495,550元。乙律师:(1,000,000-42,000)35%-14750=320,550元。丙律师:(500,000-42,000)35%-14750=145,550元。,提成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扣除后,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35%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法律顾问酬金:,应纳税额: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提成律师个税税率:,提成律师案例:,某律师为提成律师,2015年10月取得收入5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请计算如下两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1、自己负担办案经费10,000元,不在所里报销任何费用,提成比例为60%应纳税额=50,00060%(1-30%)-3,50025%-1,005=3,370元 2、办案经费10000元由所里负担,但提成比例为50%应纳税额=(50,00050%-3,500)25%-1,005=4,370元,兼职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名义聘请,劳动报酬、法律顾问、其他酬金,劳动报酬,应纳税额:当月各处工资收入合计+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各处单位已扣缴税款合计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兼职律师个税税率:,兼职律师个税案例:,某律师为兼职律师,2015年11月从某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5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30%)25%-1005=7745元,行辅人员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应纳税额:(工资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行辅人员个税税率:,行辅人员案例:,某律师事务所行政工资人员,月工资5000元,计算其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45元,总 结,律师事务所除合伙人律师,其他人员仍旧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律师可以取得办案提成,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需加上分成净额分成收入(1-30%),但是其办案所产生的费用不能再从事务所扣除。通常情况下,助手或行政人员一般不取得办案分成,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一、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二、建账(1)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2)总帐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用以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3)明细帐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三、会计科目(1)四类24(27)个一级会计科目(2)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科目一般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3)律师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四、台账(1)合伙人台账(2)提成律师台账(3)其他人员台账(4)固定资产台账,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五、会计核算略,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六、财务报表 略,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一、增值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30号公告)2016年6月1起施行 1、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二、所得税申报 1、核定征收方式 2、查账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一)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doc 2份,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二)生产、经营所得申报(B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表).doc,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三)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汇总申报.doc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四)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doc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五)特殊情况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doc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doc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按月,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 按季,季度申报(自行申报),预缴税款 按年,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年度结束后3月内,多退少补,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二、一般纳税人专票认证、申报 政策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三、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四、个税申报(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申报)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主要内容,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一、律师事务所税收风险:1、缺乏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 2、缺乏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3、业务发生在前,财务处理在后,缺乏合理的税收规划,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二、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思路:1、税收风险管理 2、按律所规模 3、按律师身份 4、运用税收优惠 5、金三系统视角管理,课件所有,44371330,吴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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