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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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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pt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是建筑法确定的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2002年又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引用的安全生产法条文即为新修订的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所谓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原建设部2004年7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继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继续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政府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政府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绝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则进一步明确,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预防为主,是要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建立预教、预警、预防的施工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综合治理,则是要自觉遵循施工安全生产规律,把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将失去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才能有效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虽然在建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具体条文中已经包含。在我国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的、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主要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指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进行;生产有了安全保障,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有共同进行管理的基础。(2)谁主管谁负责是指主管建筑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建筑生产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这两项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指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进一步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的现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2008年5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眭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五条规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据此,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在施工活动中那些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事故隐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中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事宜进一步规定如下: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项目的名称;(2)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3)治理要求及期限;(4)督办解除的程序;(5)其他有关的要求。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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