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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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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 1、定义 保险利益或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确定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能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事实上或客观上已经享有的利益。,期待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利益。,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而言,人身保险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使保险区别于赌博;,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8,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现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1、人身关系: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亲属关系: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9,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3、雇佣关系: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4、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其债权为限。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0,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 责任方对其潜在的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如: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责任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职业者对其职业责任具有保险利益。,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1,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信用保险 因对方不守信用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对对方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如:出口商对进口商;债权人对债务人。,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2,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经济利害关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3,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二)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 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利益的变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4,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5,案例分析:,案例 1:以下哪种情况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妻子、儿女)要承受每年3万元的收入损失。王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保险。(2)与妻子离婚后,在双方对子女监护权协商未果之时,王先生欲为其子女购买人身保险。(3)A公司为一批进口货物缴付了预付款,货物在对方国家港口即将启运,提单尚未转手。A公司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6,案例分析,案例2:张某于1998年2月3日为其妻李某购买了一份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指定张某为受益人。1998年9月1日双方离婚。1998年12月4日被保险人李某遭遇车祸导致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试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7,案例分析,案例3:王某,男,24岁,某厂工人。1995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2005年2月5日王某因病死亡。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曾于1994年10月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8,案例4:,某棉织厂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规定,制衣厂负责人于第二年1月10日送来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当验收了6100米并装车完毕,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决定次日在走,交由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是夜起火。棉织厂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已验收的6100米也在其中。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了勘察,内部出现了三种赔偿意见。,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19,第一种意见,制衣厂购买的10000米棉布,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保险利益,不应赔偿。第二种意见,库内车上6100米棉布已不属于保险财产,但库内其余棉布都是保险财产,故车上的6100米不应赔偿,其余的赔。第三种意见,所有棉布均未运出厂,且已验收棉布仍由被保险人看管,仍然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0,案例分析,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已经出售验收的棉布,被保险人对其丧失了所有权,也就丧失了保险利益。但是当完这部分财产仍有被保险人看管,说明该财产还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这不是保险利益。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解释第12条:账外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但尚不可能包含着部分财产,所以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了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用赔付。,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1,第二,确认库内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的3900米涤纶棉布就属于购货方,只是说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将3900米的棉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将3900米的棉布验收才算是所有权的转移,被保险人才真正丧失对其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对这部分进行赔偿。,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2,案例5,1998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促销高考书籍和软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万某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母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遂以此主张拒赔。张某不服,诉至法院。,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3,就本案看来,关键在于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本案中的万某属于“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范畴。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道理的。,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4,思考题1,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5,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6,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7,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互不隐瞒和欺骗,同时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8,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29,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 告知或称陈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将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做书面或口头陈述,即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和危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告;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有利害关系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投保方说明。重要事实,或称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或者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0,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 A.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B.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C.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E.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2,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3,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2、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采取询问告知方式,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2)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采用明确说明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5,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则是指虽未在保单中订明,但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7,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预定航线航行;航行合法的合法运输。,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8,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39,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构成保险人的弃权的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0,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2,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2、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3,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4,案例:无限告知义务,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时出现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就损失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但最后以保险人拒赔告终。,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5,案例分析,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是否如实告知。海商法的无限告知原则。第二,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第三,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6,案例,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7,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者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条款承担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8,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49,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0,案例:保险合同订立后要继续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1,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2,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补充告知有关情况,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3,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4,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 造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5,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 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6,(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分两种情况,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7,(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予赔付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8,情况1: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案例英国一个著名的判例: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侵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59,情况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保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经典案例: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舰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上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沉没。该船只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法庭判决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时间上致损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被鱼雷击中(战争)属未保风险。,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0,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案例:我国某企业集团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保险金。,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1,二、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新原因 近因 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2,案例,某年3月20日下午6点1刻左右,A太太驾车驶于英国A149公路。此时汽车燃油已用完,她把汽车停放在公路一旁,她停车的方式和位置并无任何过失。7点左右,B太太驾车行驶到同一条公路,她看到了亮着警示灯的A太太的汽车。B太太将汽车停放在公路的另一旁与A的车相对。显然,B太太想问A太太是否需要帮助,两人隔着马路大声交谈,接着A太太横穿马路向B太太跑过来。就在这时,原告C开车过来,将A太太当场撞死,原告头部也受重伤。原告认为A太太横穿马路是有过失的,正是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她本人的死亡和原告的重伤。,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3,一审诉讼过程,原告C以A太太作为第一被告,她的汽车保险人D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A太太已经死亡,因此起诉她的意义不大,本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第一审判定D公司败诉,理由是:A太太由于汽油用完而停放汽车并下车她穿过马路,是认为B太太要给她帮助或者是为了获得B太太的帮助。因为汽车处于等待重新装油的状态,故仍属于使用状态,她跑过马路是使用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事故的原因是A太太对汽车的使用,而这种原因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是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4,保险公司上诉,D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如下:汽车不在工作状态: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汽车停放在公路一旁,它与事故毫无关系事故是由A太太的过失行为-突然横穿马路造成的。这一横穿马路的行为不是因为对已经停放汽车的使用,而是作为一个“行人”的决定。原告的重伤是由于A太太作为一个行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A太太横穿马路寻求B太太帮助是事实的话,这也不构成对汽车的使用。以个人的动机不能表明事实就是如此。A太太横穿马路可能出于以下目的或动机:跑过去是为了更好的交谈放弃旅行,把车留给旁人看管,要B太太带话或替自己办事消磨时间或是等待装油,其他总之,我们不能因为A太太汽油耗尽不得不停放汽车,就简单的认定她以后的行为都与这个事实有关,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5,二审,第二审法官作如下推理:很明显,A太太横穿马路是因为看到获助的机会。她想把汽车重新灌满汽油。没有事实表明有比这更好的解释。法官利用1988 年公路交通法案及1960年Elliort诉Grey案件,认为A太太跑过马路时汽车仍在使用状态,原告的伤害是由A太太对汽车的使用间接引起的。,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6,此案总结如下:A太太横穿马路是造成原告伤害和她本人死亡的过失行为。这个过失行为是与他对汽车的使用紧密联系着的原告的伤害是由A太太使用汽车间接引起的。而这属于1988 年公路交通法案和保险公司保单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败诉,原告头部重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7,案例,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04年5月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100元;2004年10月20日下午何的家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何卿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到何卿的家中,查看尸体,全身皮肤没有擦伤、出血的痕迹;保险公司对何卿的家人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中了解到何卿在10月19日下午18:00左右骑摩托到家,下摩托时感动头痛,随即就晕倒在地,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何卿已经死亡;何卿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到急救中心见到当时出诊医生,其讲述接到初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患者呼吸停止,进行常规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这次是心肌梗塞导致的猝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8,理赔结论:通过调查保险公司认定导致何卿死亡的原因是猝死,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其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现金价值。,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69,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上出现的损失,只有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方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损失是由保险事故直接引起时,保险人才给予赔偿本案中引起被保险人何卿死亡的原因是感动头晕,随即晕倒猝死,根据近因原则的推论引起死亡的原因是患的疾病导致而非意外伤害导致的。,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0,案例,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1,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如何处理多种原因?,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2,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3,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4,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3种情况: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不赔偿;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应该赔偿。,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5,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6,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1、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7,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2、量的限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3、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8,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79,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即影响保险赔偿的因素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4、赔偿计算方法。,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80,王某独立经营一条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3个月后,将其船只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银行以抵押品投保,则银行的可保利益以其贷款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是100万元。,2023/9/30,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81,例题,以实际损失为限(超额保险)某台机器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机器的市场价值跌为9000元,如何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不足额保险)某房产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20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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