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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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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上).ppt

    1,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3,第一章 法理基础,法理知识是法的共性认识。掌握一定的法理知识,是我们学习其他各方面法律知识的基础。同样地,法理也贯穿于税收实际工作中。本章主要结合后面各章所要学习的内容,选择一些重要的、与税收工作关联性较强的法理知识加以介绍。,4,法,许慎东汉时期的经学家、文学学家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說文解字:“廌,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从豸省。”,5,廌,6,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清代汉学家:“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7,均布,8,第一节 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9,(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所谓行为规范,是指通过约定俗成或通过明文规定所确立的关于人们该如何行为的标准、准则。行为规范具有稳定性,让人们有所适从;行为规范具有反复实用性,人们普遍地、经常地接受其约束。行为规范有技术性的规范,也有社会性的规范。法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规范。,10,(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纪律等。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是指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一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赋予社会上某些已经存在的习惯以法的效力的活动。,11,(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一般是以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不需要发动国家强制力。当然,任何社会规范都会有一定的强制力,但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12,达摩克利斯之剑,用来表示时刻存在的危险。源自古希腊传说:迪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大臣达摩克利斯赴宴,命其坐在用一根马鬃悬挂的一把寒光闪闪的利剑下。由此而产生的这个外国成语意指令人处于一种危机状态,“临绝地而不衰”,或者随时有危机意识,心中敲起警钟等。,13,达摩克利斯之剑,14,(四)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规定的核心内容。所谓权利,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一个自由区间,即自主决定做某事或如何做的自由区间。所谓义务,通常是指责令人们做某事的命令,或制止人们做某事的禁令。,15,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6,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7,(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18,(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19,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法律事实,20,(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如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特定的双方之间的,那这双方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三方或更多方,那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有三方或更多。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国,21,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国家自身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并非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对主体的要求各不相同。,22,(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3,(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4,(四)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规定既定的前提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和行为。,25,第二节 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二)法律规范的分类,26,(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是指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处理指该规范要求人们如何让去行为。制裁指如果不按该规范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7,(二)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28,二、法的部门体系,(一)宪法(二)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法(八)军事法,29,(一)宪法,我国宪法主要渊源于宪法及其修正案,此外还有其他宪法性文件,以及有关宪法的解释等。,30,(二)行政法,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等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31,(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认为,商事主体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商事活动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商事规则与民事规则一致,因此,把民法和商法划归为同一部门即民商法。,32,(四)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33,(五)社会法,通常可以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的法称为社会法。,34,(六)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七)诉讼法,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诉讼程序法。,36,(八)军事法,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三、法的效力体系,(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政府规章(七)有关国际条约,38,(一)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制定的依据、母法、最终的渊源,其他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他法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39,(二)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般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40,(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41,(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42,(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43,(六)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44,(七)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所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关于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5,立法法的最新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6,四、法的历史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法律会有差异,而一些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会有共同的表现风格、形态或特征。据此,可以对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几大类,即几个法系。,47,法系,法系(法族)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4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4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50,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51,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52,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53,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54,五、其他分类形式,(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二)公法和私法,55,(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规范作的一种分类。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56,(二)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主要是大陆法系中的一种分类方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57,第三节 法的创制,一、立法权限(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58,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59,二、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60,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61,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6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63,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64,第四节 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概念和原则(一)法的适用的概念(二)法的适用的原则,65,二、法的适用模式,66,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一)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67,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行政法是法律家族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以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税务执法工作人员而言,学习行政法知识,有助于正确认识税务机关的法律性质、地位、法定职权,从而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能力。本章首先介绍行政法概述,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和税务行政行为,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68,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根据这一定义,对行政的准确理解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第二,只有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惊醒管理的活动才是行政。,69,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地位,(一)行政法的概念(二)行政法的特征,70,(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以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如何行使的法律规范。第三,行政法是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并对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71,(二)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上的特征。一是研究对象的确定性。二是内容的广泛性。三是行政法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四是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2.形式上的特征。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二是行政法数量多。,72,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73,(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赋予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基本内容是:第一,行政主体由法设立,行政职权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第三,与法律抵触的行政行为无效。,74,(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客观情形,在适度的范围内,理性而公平地作出行政行为。其基本内容是:第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应符合法律目的,即具有正当性,应考虑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与行政目的无关的其他因素。第二,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的力度时,应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即具有平衡性。第三,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实际,合乎理性,具有情理性。,75,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一)法制(二)依法治国(三)依法行政,76,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设立并受税法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税务机关。第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第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不能随意商定、选择和改变,必须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77,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78,(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的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税务行政权力,承担税收义务的当事人。,79,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主体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组织。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80,(1)税务行政组织的特征,第一,税务行政组织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税务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力,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三,税务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税务行政主体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81,(2)税务行政主体的种类,第一,各级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第四,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82,2.税务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83,(1)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征,第一,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具有相对性。第三,税务行政相对人范围广泛。,84,(2)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种类,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第二,社会组织。第三,自然人。第四,外国组织。第五,外国人。,85,(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86,1.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职权。税务行政主体的职权是国家征税权的转化形式,是税务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税务行政职权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不能放弃的权力。第二,以法律为基础的权力。第三,以税务行政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权力。第四,相互制约的权利。,87,(2)税务行政主体的职责。依法行政合理行政,88,2.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依照税法规定享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参与权。第二,知情权。第三,监督权。第四,请求权。第五,受益权。,89,(2)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指其应当承担的税法所规定的责任。主要有:第一,遵守税务行政法律、法规,服从合法的行政管理、命令。第二,接受税务检查、监督。第三,协助公务的义务。,90,(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或者载体。,91,第三节 税务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行为的概念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92,二、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法律的执行性(二)单方意志性(三)效力公定性(四)一定的自由裁量性(五)强制性,93,三、行政行为的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四)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六)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94,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二)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95,(一)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1.设定权利和义务。2.实现权利和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96,(二)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税务行政行为成立并生效之后,就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就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97,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一)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二)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98,(一)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第一,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资格要件。第二,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四,税务行政行为能够之间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99,(二)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附条件生效。,100,(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101,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有些事,需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才能去做,这就是行政许可。为规范政府的审批活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实施审批活动,原则上要遵循行政许可法。但一些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如果取消而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项目跟上,会对社会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经国务院确认,部分原有行政审批项目得以在一定时期保留,这就是非许可审批。本章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介绍这两个方面的问题。,102,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103,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一)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而行政许可则是一项新的权利授予。(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和实施目的不相同。(三)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在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和权限上也有很大不同。,104,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便民原则(二)信赖保护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105,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06,(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107,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108,行政许可的定义、性质和功能,109,设定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10,行政许可的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国务院决定4.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111,第二节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一、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112,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二)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四)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六)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113,三、几项便民措施(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二)“一个窗口”对外。(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114,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责令限期改正(二)中止行政许可(三)撤销行政许可,115,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区别,1.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2.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116,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17,第三节 税务非许可审批,一、税务非许可审批与税务行政许可的区分(一)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它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二)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三)行政审批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审批,税收保全的审批等;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等。,118,二、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现状,119,三、税务非许可审批的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查(四)决定(五)审批期限(六)后续管理,120,第四章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领域,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裁性特点。行政处罚一旦被滥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将构成直接危害,因此,我们应从依法行政的视角理解、分析和把握税务行政处罚。本章在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种类和设定的基础上,重点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包括主体、运用、管辖、程序、执行等问题,并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作一些基本介绍。,121,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处罚。,122,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监督、制约原则,123,三、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24,(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25,按属性归类,申诫罚:警告和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126,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3.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27,(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28,提示,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129,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二)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130,(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1,(二)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和申辩权。3.申请听证权。4.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5.其他法定权利。,132,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一)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二)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三)移送管辖,133,三、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几个适用问题,(一)避免重复处罚规则(二)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三)处罚时效规则,134,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35,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提出听证申请(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三)听证会公告(四)举行听证会(五)移交听证材料,136,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137,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当场收缴罚款(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38,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139,二、主要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违法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妨碍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的处罚,140,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法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来实施,但并不是人人都能自觉遵守税法。当这种情形发生时,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强制活动的权力,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来预防、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强制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税法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本章内容结合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针对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相关保障制度,做一些基本的介绍和分析。,141,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142,(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强制的目的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的手段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43,(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行政强制有行政机关依法单方面决定实施,无须征得行政性对人的同意或认可;行政强制通常是在违背行政相对人意志情形下实施,行政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而无拒绝的权利。,144,(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行政强制通过强迫手段对违法进行防范、制止,或者使违法状态得到纠正,但行政强制并不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如何对违法进行处理。因此,行政强制总是依附于处理、处罚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是为使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施而发生的执行性行为。,145,二、行政强制的原则(一)先行告诫原则(二)最小损失原则(三)救济原则,146,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147,(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48,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49,(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50,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51,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二)对人身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152,第二节 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一)税收保全的概念(二)税收保全的适用,153,税收征管法37,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54,税收征管法38,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155,税收征管法55,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156,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二)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157,税收征管法37,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58,税收征管法38,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159,税收征管法40,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160,税收征管法55,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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