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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林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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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林涌).ppt

    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主讲人:林湧 律师,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公司人格之争案例,江苏省宇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奇公司)由南京深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洋公司)、江苏飞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江苏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于1996年10月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1997年1月10日飞鸿公司、凯威公司,,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退出,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宇奇公司由深南祥公司独自经营,深南祥公司退还飞鸿公司、凯威公司投资款,宇奇公司的所有权归深南祥公司,深南祥公司如转让宇奇公司,飞鸿公司、凯威公司配合出具一切手续。1997年9月1日,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资产转让给了陈燕青,并签订了,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协议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所有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收应付款及办公设备一次性折价22万元,全额转让给陈燕青,转让后宇奇公司所有权归陈燕青所有。之后,陈燕青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手续。2001年7月31日宇奇公司被江苏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公司人格之争案例,1998年开始,陈燕青以宇奇公司的名义与上海万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拖欠货款未付,于1999年12月29日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万兴配件部:因我公司目前存在资金困难,一时难以付清,经协商决定在2000年元月至2000年6月份分期付清。”落款为宇奇公司陈燕青。因欠条上未写明欠款数额,万兴公司工作人员,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包冠华在欠条的左下方写下:“实欠共计66,897.40元,”后双方发生争执,万兴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1998年起,陈燕青以宇奇公司名义与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至1999年5月共计欠我公司货款66,897.40,被告写下还款书,承诺于2000年6月之前全部付清,但被告在1999年12月还了3000元后再也没有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7,公司人格之争案例,欠款63,897.40元,并给付利息。被告陈燕青辩称:原告系与宇奇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应当起诉其个人,另外宇奇公司欠万兴公司多少货款,不能凭其员工包冠华所写,原告应对此主张向法庭举证,如原告无法举证,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8,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问公司股权归于一个,如何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本案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9,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0,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适用法条,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1,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2,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张文辉系南通天大天财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天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1日,张文辉持其母沈德平、外甥吴跃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天大天财公司、沈德平、吴跃峰的名义设立江苏金鹰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称金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吴跃峰投资400万元,占公司资产80%;沈德平投资95万元,,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3,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占公司资产19%;天大天财公司投资5万元,占公司资产的1%,吴跃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三股东均未出资。2000年11月2日,张文辉与其兄通过关系,经南通市商业银行南大街办事处通过账面临时挪借方式,将500万元资金汇入金鹰公司的临时账户(其中290万元系郁晓辉所在的南通万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通过同行账面流转而得)。,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4,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次日,张文辉又以金鹰公司三个股东的名义书面通知给开户银行,称由于股东原因,公司不再验资,要求银行将投资款退还。银行遂将汇入金鹰公司临时账户的资金退出470万元。事后,张文辉却持汇入金鹰公司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到账证明单,到南通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为金鹰公司进行了验资,称金鹰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5,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11月7日为领取营业执照,张文辉又将挪得470万元汇入金鹰公司的临时账户,与原来留在临时账户的30万元,一并转入金鹰公司基本账户,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于同日将账户上的499.9万元退回,剩余的1000元,此后亦取走。,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6,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2001年1月,张文辉通过其兄,以金鹰公司系南京金鹰国际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为由,参与原南通市激光研究所的改制,并获准接受该所。改制后的激光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金鹰公司出资198万元,其余8位自然人股东出资2万元。1月20日,金鹰公司向晓辉物产公司借款198万元汇入激光所公司临时账户,用于验资注册,验资后,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7,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即于次日将此款退还南通万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另2万元系张文辉筹款,以8位自然人股东名义投入激光所公司,但张文辉于2月1日即将该款汇至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新世纪青少年俱乐部。2001年2月8日,张文辉持金鹰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原江苏金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金生公司,该公司于,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8,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2002年4月5日被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晓辉物产公司承继)转让天大天财公司和沈德平在金鹰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吴跃峰30%的股份。张文辉并以三股东名义,与原金生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并在协议上代签了吴跃峰、沈德平的名字以及加盖了天大天财公司的印章。同日,张文辉仍持吴跃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9,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金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郁晓辉到工商部门,办理了金鹰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金鹰公司原来的三名股东变更为吴跃峰与原金生公司各占金鹰公司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亦由吴跃峰变更为郁晓辉。2001年2月12日,原金生公司向金鹰公司汇入资金2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并经过验资和工商登记。此后,金鹰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均由郁晓辉具体实施,,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0,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并先后向激光所公司实际投入资金,经一段时间经营后,激光所公司开始产生效益。此后,吴跃峰到工商部门对张文辉在申请设立金鹰公司时的签字进行重新确认,认为张文辉在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其股权,损害了其股东利益。为此,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转股协议和同意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将金鹰公司的,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1,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股权结构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晓辉公司辩称,原金生公司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金鹰公司股权,投入注册资金,并经工商变更登记,故原金生公司系合法善意取得相应股权,不构成对吴跃峰的侵权,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问题:,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2,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问:金鹰公司的法律地位?天大天财、吴跃峰、沈德平是否具备作为金鹰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如果不具备?该公司的股东是谁?张文辉是否具备成为金鹰公司的实际股东资格?,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3,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激光所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张文辉转让股权的效力?原金生公司取得金鹰公司50%股权是否合法?,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4,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一,观点一:股东未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承认其为股东,不让其行使股东权利不符合法理、情理;股东未出资,其他股东和公司依法享有要求补足出资的救济权利,而且当未出资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时,公司还可以以该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为由,行使抵销权,以达到补足出资的目的;,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5,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一,未出资的股东对外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如果在公司内部不承认其股东权利,明显会导致其权利义务失衡;按股东实际出资来计算其享有的权利份额,会给公司意思表示的形成带来很多问题,而且现代企业,资本和利润并不是直接挂钩的。,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6,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观点二:股东权利的享有应当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来计算,未出资的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无资本就没有利润,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7,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股东应当根据股东的出资享有和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股东按出资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的规定,就可以推断出未出资股东不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的结论;,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8,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不履行出资义务就能够享有股东权利,会造成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平等,造成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仅凭其认缴的出资额左右公司经营活动的不正常局面;,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9,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观点三: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的权利性质而有所区别。利润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表决权等按出资比例计算份额的股东权利,应当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而知情权、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或撤销诉权等不以出资份额计算的权利,未出资的股东仍可以享有。,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0,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权利的基础是出资,股东不出资本不应享有股东权利,但其股东身份仍然存在,也允许其改正,在改正前有些股东权利可以限制其行使,有些权利仍然应当保护,因其已负有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瑕疵出资责任,区别对待使权利义务相对平衡;,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1,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在股东权利中,有些权利的对象具有可分割性,有些不具有可分割性,有些是依出资比例确定权利大小,有些不管出资多少所有股东都平等享有。不考虑权利行使的可分割性和权利与出资的关联性,一概肯定或否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既缺乏法理支持,又因为存在权益量化的困难,而不具可操作性;,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2,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中是股东,但基于与其他人(包括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约定,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股东权利,其实质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一方是借用人,一方是出借人,双方的约定称为“借名协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的权益。,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3,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之一,公司工商登记只有两名股东,“借名协议”约定公司全部出资由一名股东投入,另一股东不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应认为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内部权利义务按借名协议的约定处理,对外债务应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出借人在其登记的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4,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之二,公司工商登记有三名以上的股东,“借名协议”约定由其中两名以上股东投入,其他股东既不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出借人(未出资的股东)对外应作为股东承担责任,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按借名协议处理。,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5,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之三,公司工商登记有三名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约定,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由该第三人投入、股东权利由该第三人享有,如果出借人与该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按双方的“借名协议”据实确认借用人的股东资格。,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6,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三,出借人或借用人与公司之间或与其他第三人之间,产生股东资格争议时,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出借人)具有股东资格,但公司或半数以上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借名协议”这一事实,并且一直认可借用人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应认定借用人的股东资格。,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7,冒名股东的权益确认,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因此而导致出现一人公司的,应当由冒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8,意思表示不明的股东权益确认,当事人虽然被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其既没有签署公司章程,也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如何确认股东的权益?,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9,意思表示不明的股东权益确认,该当事人如果在已成立的公司中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则应该认定其股东资格,由于未实际出资,该当事人与其他出资股东之间推定存在垫资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当事人如果未在已成立的公司中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则根据具体情况,以借名股东或冒名股东的情形分别处理。,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0,垫资股东的权益确认,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各个股东都签署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也规定了各个股东的认缴额,但实际上全部出资仅由一个股东缴付,其他股东没有实际缴付,而公司也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确认公司股东?,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1,垫资股东的权益确认,公司既然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只要设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维持公司存在和稳定,以鼓励人们积极投资和交易。没有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也应当认定其具备股东资格,并推定在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与其他没有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之间成立垫资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2,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思晨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为张思达和范建芳,二人分别出资5万元。同年10月,范建芳将其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安海晨,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1995年7月,思晨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张思达变更为安海晨。1997年思晨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于同年3月18日作出会议纪要,接纳高雷,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3,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为公司股东,高雷以41.5万元模具费作为入股资金。同日,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1万元,安海晨、张思达分别出资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高雷出资为41万元,以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1997年3月21日经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高雷以购入的电筒模具计41.5万元作为对思晨公司的实物投资,其提供的验资发票为南京装饰大世,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4,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界开具的4张价值41.5万元的电筒模具发票,发票中的收货人为思晨公司,验资后思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万元。同时,思晨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及股东登记手续。高雷成为思晨公司的股东后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股东会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验资及工商文件等均由,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5,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其他股东代签,但其确认所有文件签名的效力。1997年8月,安海晨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张思达。1998年、1999年思晨公司的税后利润为20.81万元。由于高雷向公司主张分红遭到拒绝,于是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分取公司红利10.45万元。,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6,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高雷诉称:1992年至1994年,安海晨(其姐夫)为研制开发电筒向其借款13万元。此款在思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出具欠条,但该款一直未还,1995年思晨公司的电筒模具由高雷负责生产,为此其投资4万元,思晨公司出具欠条。1996年初思晨公司开发防水电筒模具,高雷继续投资。高雷为思晨公司提供的模具均由严嘉祥生产,因其不能开发票,,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7,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故模具交易以现金形式进行。至1996年底高雷共向思晨公司投入资金41.5万元,因思晨公司未归还欠款,经公司股东张思达、安海晨的要求,将41.5万元债权转为股权,故高雷以南京装饰大世界的4张模具发票作为思晨公司的增资并成为新股东。入股后高雷将欠条交付给公司,但自高雷入股后,思晨公司未履行章程,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8,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规定的义务,在1999年公司分配利润20.81万元的情况下,仍不分配红利给高雷,损害了股东利益,故起诉到法院。思晨公司辩称:其与高雷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高雷是公司的虚假股东,不应分取公司红利。1997年,根据南京市工商局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需要达到50万元以上,为增加注册资金,,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9,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安海晨通过其小舅子高雷从装饰大世界马丽秋(高雷之妻)处虚开电筒模具发票4张,共计41.5万元,并要求以高雷的名义作为实物出资入股公司,高雷成为公司的虚假股东。1997年3月,南京会计师事务所依据4张虚开的电筒模具发票验资,没有进行实物验资。高雷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根据安海晨的要求,所有工商文件及,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0,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董事会文件由张思达起草,并代高雷签名,高雷本人没有参与,其作为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及董事会议。高雷也从未与思晨公司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思晨公司模具所需的材料、零部件订购工作均由安海晨负责,并由安海晨在外找个体户制作,所有费用由公司现金支付,安再拿其他发票冲帐或要张思达代写借据。,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1,股东权益之争案例2,问:1、债转股能否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式?2、在工商登记中列明的股东,但实际并未出资,能否要求公司分配红利?3、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诉请是否应以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为条件?4、本案高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2,股东知情权之争(思考题),原告喻玉虎、郑瑞金、郑文明、叶忠华与被告夏立新及杨成龙于1998年9月5日签署武进市远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由各人以现金出资8.33万元,成立武进市远东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未实际出资,在虚假验资后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中,载明了出资者为上述六人,后推举被告夏立新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3,股东知情权之争案例,2000年10月8日,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横林工商所在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未到帐后,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00年11月8日内补足注册资金。后来仅有被告夏立新于2000年11月6日补交了应缴出资。其余各股东均未按章程规定的方式、金额出资。在经营过程中,原、被告间发生种种矛盾,被告夏立新未能按章程召集股东大会,亦未向各股东,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4,股东知情权之争案例,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及分配方案,2000年度未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年检。四原告以公司成立两年来,被告未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及分配方案义务,且不履行向工商机关申报年检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及分配方案,向工商机关申报年检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5,股东知情权之争案例,被告夏立新辩称:公司成立时股东即为虚假出资,为此工商所曾经要求各股东补足出资,但仅有其本人补缴了出资,其他股东均未补缴,依法不应享有知情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6,股东知情权之争案例,问:1、未补足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股东应如何行使知情权?3、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4、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哪一方能得到法院的认可。,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7,股东证章之争(思考题),中兴公司于1999年3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温永元和黄祖生两人,温永元股份为40万元,黄祖生股份为10万元,温永元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场地、厂房均向镇资产投资公司租赁。而公司投资的实际情况为温永元投资11.8万元、冯裕东20万元、孟学成15万元、黄金林5万元、黄祖生5万、共计56.8万元。,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8,股东证章之争案例,1999年11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修订章程,确定6位股东为温永元投资11.8万元、冯裕东20万元、孟学成15万元、冯建东5万元、黄祖生5万、温健雪投入30万元,共计86.8万,通过温健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从2000年元月开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温永元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该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名并实际按此章程开始运作,但由于种种,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9,股东证章之争案例,原因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0年年底,温健雪将股份转让给冯裕东并由冯裕东实际经营中兴公司(该转让行为未经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后来中兴公司经营不善而实际处于歇业状态,但时至2001年仍以公司开办时的原始登记情况进行年检。2000年底冯裕东、孟学成、黄祖生等股东另行组建成立,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0,股东证章之争案例,新中凯化纤有限公司,后来又组建成立仪东化纤有限公司(下称仪东公司);中兴公司的有关行政公章、财务、合同公章及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由股东也是公司会计的黄祖生保管,黄祖生亦是仪东公司的股东和会计。中兴公司的几个股东之间由于经济原因而发生纠纷,温永元于2001年5月份向黄祖生讨要行政公章、黄祖生向温永元出具便条一份,,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1,股东证章之争案例,载明“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公章由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保存,2001年5月8日。”便条盖有仪东公司的公章。2001年8月27日,温永元以中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名盖私章,以中兴公司名义向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仪东公司。原告中兴公司诉称:被告仪东公司现在占有原告的证章,对原告形成,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2,股东证章之争案例,侵权,要求仪东公司返还行政公章、财务、合同公章、营业执照副本、财务账册。问:温永元能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中兴公司对外行使诉权?公司证章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公司董事长能否起诉公司?,2023/9/22,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3,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林 湧 律师地址:厦禾路844号中厦国际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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