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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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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ppt

    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 总则,单独指投保人或保险人都不正确,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险),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险)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章 总则,保险的实质(内涵),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章 总则,属地原则,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 自愿 原则。,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 原则。,备注:四、五条结合记忆,第一章 总则,非“自愿”,第六条 经营 商业 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 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一章 总则,专营原则,第七条 在 境内 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保险公司投保。,备注:三个“境内”,第一章 总则,境内投保原则,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 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 不正当 竞争。,第九条 国务院 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备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定义主要从义务角度来讲,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 不得 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备注:强制力来自于法律,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备注:必须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备注:两者要说全),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 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备注:成立=要约+承诺)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少了这个条件判错,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备注:生效=成立+交费+到约定时间),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备注:15、16条为一般规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接十七条 投保人 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 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退还 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 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 与保险有关 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备注:附加条款),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 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备注:两个步骤,缺一不可)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 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第二章 保险合同,前提不可少,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及时通知 保险人。(备注:报案是一种义务)被保险人是指其 财产 或者 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 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备注: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也是投保人的业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的卖点,无“除外”,接二十四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被保险人 或者 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二章 保险合同,备注:无论是赔还是不赔,均需要发通知书给客户,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 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二年 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 不行使而消灭。,备注: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另外,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180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 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 不退还 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合同,接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 夸大损失程度 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 给其他保险人的,为 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备注:再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 不能跳跃原保险人)再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 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 被保险人 和 受益人 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 的义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 财产 及其 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和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 当事人 不得解除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 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 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 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 或者 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备注:原来的风险赔;增加的风险不赔),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 降低保险费,并按 日 计算 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备注:定值保险),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备注: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备注:部分无效)保险金额 低于 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备注:“比例”赔付是法定赔付方式),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 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 部分损失 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 提前十五日 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 向该 第三者 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章 保险合同,不是“第三者”,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年龄误告条款,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二章 保险合同,(备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有:保险金额、保单的转让或质押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均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趸缴),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期缴)。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六十日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二章 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中止复效条款,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备注:退保的费用名称,统称退保金),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二章 保险合同,不是“人寿保险”,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残疾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备注:与第六十三受益人变更一样),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二章 保险合同,自杀条款,备注:保单失效后,自杀年限从复效时重新计算,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二章 保险合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或者 受益人 仍 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 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合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注:只有保监会可以批准,保险法没有规定保监会不得从事的活动),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二亿 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保险公司的章程;(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 六个月 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 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百分之二十 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保险公司 承担。,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外 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 保险公司,不是“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 分立、合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 破产 的,由 人民法院 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备注:全部了解,对解答客户疑虑非常权威),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 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备注:保险公司的资金如何运用全部由保监会“制定”),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 公积金。,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备注:偿付能力=资本负债),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备注:通过再保险可以解决),(备注:以上两条可以关联记忆,重点是数字),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 优先 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限制或者禁止 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非财政部或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简单概括:不允许发生“不诚信”行为),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备注:产品监管主要记忆需要审批的三类险种),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 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 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不是停止并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 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 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 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 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不是保险公司)提出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 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 公告。,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依法向 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 破产。,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财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 每月月底 前将上一月的 营业统计报表 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注:着重记忆两个时间),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必须如实 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六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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