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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讲稿深圳保监局中介监管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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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讲稿深圳保监局中介监管处.ppt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讲稿深圳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刘世举,Use this cover page for external presentations,Client logo should be aligned bottom with this guide,Client logo should go no higher than this guide,Date shouldbe aligned topwith this guide,Title shouldbe aligned topwith this guide,提 纲,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 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第二部分 市场运行情况通报 一、业务情况介绍 二、问题分析,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一)三个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二)修订的背景(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三个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保险市场的主体 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消费者调整的对象:主要调整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行政关系立法体例:总则、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经营原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监管框架 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二)修订的背景,1、保险中介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3、新的保险法对保险中介法规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4、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对比,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沿革,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颁布实施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订。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对比,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的对比,1、肯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地位 2、法律定位仍有待进一步强化 如在三个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新保险法篇幅占比较大,保险公估由于上位法原因在新保险法中笔墨较轻。,(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1、立法体例调整。为更好体现监管思路,将三个规定的名称明确为“监管规定”,并按照市场行为的逻辑将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市场准入监管(第一节 机构监管,第二节 任职资格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等七章;删除了重复或者别的规章已经规定的条文,将管理规定分别从原来的151、142、81条更改为98、96、85条。2、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如取消了保险公估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等审批,改为报告制;取消了中介机构重大投资报告的规定等。,(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3、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资格证书情况见2010年二季度深圳保险中介机构持证情况。,(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4、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5、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6、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的服 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市场准入制度,1、法人机构设立制度2、分支机构设立制度3、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4、许可证管理制度,1、法人机构设立制度 1)组织形式 2)设立条件:详见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如股东、注册资本、高管、职场、财务和业务软件等。3)新旧规定的不同:如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资质,员工持证,凡是开展业务均须持证。此外,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4)程序:材料受理材料初审高管谈话、测试现场验收深圳保监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复审,反面案例:2006年,刘培辉、刘世湖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深圳市通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材料的过程中,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虚假验资报告,被深圳保监局处以不予行政许可及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设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处罚。2006年,温晓东、毛之价、温晓斌在申报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过程中,提交虚假高管材料和验资报告,被保险会撤销行政许可,并处以在三年内不能再设立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处罚。,2、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1)存在形式?2)设立条件?3)新旧规定的不同: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设立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4)程序:材料受理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以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后,设立分支机构材料初审(询证分支机构情况)高管谈话、测试(现场验收)批复,3、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高管范围?2)资格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3)新旧规定的不同:a)将不受“持有资格证书”限制的条件由“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修改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b)扩大了“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范围。c)放开了高管兼职限制。依据公司法精神,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兼职。4)程序:法人机构高管由深圳保监局审核,中国保监会复审。分支机构高管由深圳保监局核准。,反面案例1:2009年,深圳市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高管余文在向深圳保监局上报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执行董事的申请材料时,隐瞒了其曾经在南京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担任主要高管人员的有关经历情况。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实,余文先后在深圳致信代理、南京美臣代理和深圳大同兴业公估公司担任高管人员。余文在担任深圳致信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致信代理被深圳局于2005年7月予以责令整改的处罚。在担任南京美臣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美臣代理被江苏保监局于2008年11月作出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规定,深圳保监局决定不予核准余文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反面案例2:2009年,北京天诺佳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且一直未向深圳保监局报批,被深圳保监局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处罚。,4、许可证管理制度 1)分支机构许可证不设有效期。2)规定了不予换发许可证的五种情况: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反面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几家中介机构许可证到期未换证,被深圳保监局直接注销业务许可证。,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二)市场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制度是保险中介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次修订专门一章建立和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退出的4种情形:(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3)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大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机构因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长期未开展业务等被注销业务许可证。,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三)市场经营原则,1、信息披露制度(四个层次)(1)第一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2)第二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向监管部门的报告披露(3)第三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向社会公众的公告披露(4)第四层次是中国保监会向社会的公告披露。2、保证金和职业责任险制度(1)保证金制度(2)职业责任险制度3、新的禁止性行为,1、信息披露制度(四个层次)(1)第一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出示,将住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告知客户。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2)第二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向监管部门的报告披露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撤销分支机构。,(3)第三层次是保险公估机构向社会公众的公告披露新规定未单独规定,但是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设立、名称、住所的变更等的公告有要求。删除了撤销分支机构、任用高管人员需公告的要求。(4)第四层次是中国保监会向社会的公告披露。包括许可证注销公告等。,2、保证金或职业责任险制度,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英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规定,其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保障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目前,按照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主选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两者可以相互替代。,(1)“监管规定”关于保证金缴存的规定:,缴存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5,并需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0天内缴存。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不再要求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应当与银行有“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动用保证金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四种情形:如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其他情形)。,(2)“监管规定”关于职业责任险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保险标的是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因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职业责任保险应当持续有效。,反面案例:2009年,深圳市多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未存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险被深圳保监局处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3、新增的禁止性行为,(1)此次修订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在经营行为监管上与代理、经纪机构基本一致。(2)未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无上位法支持(3)相较于代理、经纪,独特的规定:a)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b)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c)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制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四)监督管理制度,1、数据报送: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如2010年二季度结束后,应 该在7月10日内报送相关数据,具体参见姚庆禹讲座。(2010年二季度报表上报情况,)2、资料保存:保险期间1年以下保存不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 得少于10年。3、监管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2%,同时不少于800元。缴纳时间:(1)按季度缴纳的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2)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3)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4)专用账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建设银 行深圳分行营业部,4420-1501-1000-5836-3636,4、年度审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注意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2009年,深圳市佳时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估机构未上交或未准时上报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市捷时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5、分类监管:分类监管,见2009年深圳保险公估机构分类监管情况,6、高管监管7、现场检查:(1)对象选择: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2)检查内容:.,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五)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制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五)行政处罚制度,1 罚款2.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1)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2)依据保险法,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设定了“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3)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行业禁入”。3、举报或移送的规定 此次“监管规定”对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监管规定”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天网工程”深圳保监局启动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天网工程”,按照市场化发展、社会化监管的原则,构建保险中介市场立体监管体系。保监局与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海关以及媒体等部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实行齐抓共管。(一)加强信息交流,保监局与有关部门定期交换中介市场监管数据,对数据异常的共同进行约谈。(二)严格审批程序,保监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更加规范、健全的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流程。(三)开展联合整治,对长期不盈利、数据虚假、无法联系、受到市场举报的中介机构开展联合整顿,形成监管威慑。(四)建立移交机制。保监局按季度将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信息和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五是社会公开监督。将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征信系统,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切实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制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1、程序及时限的要求2、表格下载地址:3、合伙制机构的法律适用4、外资中介机构的法律适用5、保监会其他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6、深圳本地奖励政策: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提 纲,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讲解 第二部分 市场运行情况通报 一、业务情况介绍 二、问题分析,二、问题分析,(一)保险公估行业竞争更激烈 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争论多年的保险公估的法律定位问题,在此次新保险法中得到了明确,商检、质检等独立评估机构同样可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这意味着更多市场主体将进入保险公估行业,现有的以公估机构为主的行业竞争格局将发生重要变化,保险公估机构将面临行业外更多专业评估机构的激烈竞争。,(二)倚重车险的业务结构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 公估市场自2004年以来高速发展,尤其是20062007年间。2006年车险公估收入达到1.16亿元,同比增长296%,占深圳公估业总收入的比重超过70%;2007年全国净增公估机构10家,其中深圳净增8家,基本都是以车险公估为核心业务,使当年深圳车险公估营业收入占全国比重达到64%。新增机构大多仅靠价格作为主要竞争手段,由此引发车险公估服务的价格战。2009年,深圳车险公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仅为7.70%,同比前几年相比出现大幅度下降。深圳车险公估案均公估价格也由2006年200元降至2009年的128.25元,多家机构出现亏损,行业整体发展困难。特别是2008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逐步将3G,网络技术,信息数据库建设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到车险理赔环节后,原有的依靠人力查勘现场,依据经验核价定损的车险公估模式不再具有优势,导致行业整体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三)公估机构的经营管理较为粗放 机构盲目追求规模扩张,为迅速获得行业地位将大量的资源集中于车险公估这种技术含量不高、易于模仿复制的业务领域,缺乏对市场深入细致的研究,缺乏对自身市场定位以及资源组织能力与目标规划的匹配,导致投资的低效与市场业绩的巨大波动。,(四)公估行业信誉尚未建立 保险公估行业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利于保险公估行业建立“公正专业”的行业信誉。一方面目前保险公估机构90%的业务来自于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践中,公估机构处于从属的被动地位,往往是保险公司需要什么,公估机构就提供什么,公估行业公正第三方的行业信誉难以建立。另一方面部分公估机构盲目追求规模扩张,为迅速获得行业地位,在将大量的资源集中于车险公估这种技术含量不高、易于模仿复制的业务领域的同时,缺乏与企业迅速扩张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缺乏对市场深入细致的研究,缺乏对自身市场定位以及资源组织能力与目标规划的匹配,导致经营行为短视,公正形象难以建立。,谢 谢!联系人:深圳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刘世举 电话:0755-825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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