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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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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

    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第八章 保险中介的监管,内容提要,本章将围绕保险中介监管所涉及的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保险中介监管实务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八章 保险中介的监管,第一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第三节 保险中介监管实务第四节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本章小结案例分析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含义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三、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含义,保险中介的监督管理就是指法定的主管机关对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保险中介的监管具有以下特点:(一)保险中介监管的执行部门是法定的机构(二)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国家行为(三)保险中介监管机构具有监管权限(四)被监管对象具有行政复议和诉讼权,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一)保证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必然要求(二)保证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三)培育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证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必然要求,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子系统,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三者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所以必须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这样才能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国在引入保险代理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许多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信誉,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所以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严格实施监管规则和加大执行力度,以保证保险中介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使保险市场在一种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环境中发展。,保证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保险中介人的出现有利于形成保险供给者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平等独立关系,如果不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中介人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执业中的过错而损害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经营,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培育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人起步较晚,市场的覆盖率有限,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很多境外或未获准许的外资保险中介人在我国借机从事地下非法中介活动。如果不对此现象进行打击和整顿,必然对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无论在经营上、技术上、人才上还是管理上都还很落后,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大对中介市场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国内保险中介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育和扶植,从而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能够稳定协调地快速发展。,三、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一)适度监管原则(二)维护保险中介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三)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则(四)依法监管原则(五)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六)自我约束原则(七)综合性管理原则,(一)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即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松散。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鼓励竞争又不放纵竞争,认同保险中介机构追求利润的动机但又不容许违规操作、损害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可控的、有管理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二)维护保险中介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保险中介人行为既作用于保险人,又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中介自身的利益也在其中。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必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以保证保险交易活动的公平合理。1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3维护保险中介人的利益,(三)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则,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在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具体地讲,就是要遵循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用以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家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要考虑保险中介产业布局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均衡发展,应强化市场运行机制,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的盲目竞争。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最大效率地做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四)依法监管原则,依法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是保险中介监管的基本原则。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接受国家保险中介监管机关的监督;二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关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必须保持保险中介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来源于法律 2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应依法行使监管权,(五)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因为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人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提供良好的保险中介服务最终也是为了改善保险服务的质量,所以,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也要考虑保险市场的整体状况。提高保险中介服务质量,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开拓保险市场,一定要把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以促进保险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六)自我约束原则,自我约束原则,即在外部强制监管的同时,要加强保险中介机构自身的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做到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相结合、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政府监管相结合。,(七)综合性管理原则,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综合性的,不但通过行政手段,还通过法律和经济等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被监管者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综合性的监管方式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适法性和有效性。,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二、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三、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一)公告形式(二)原则监管形式(三)实体监管形式,(一)公告形式(公告管理),公告形式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方法,它是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的监控,而是通过主管机关将其资信状况和服务质量等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方式进行间接的监督。这种监管形式为保险中介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使保险中介人的经营有较高的自由度。,(二)原则监管形式(规范管理),也称为规范监管形式,它是指国家制定要求保险中介人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基本的经营准则,并在形式上实行监管。这种形式比较注重保险中介人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并不涉及保险中介人自身的经营管理,因此仍有较大的自由度,但由于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性很强、服务水平要求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人还十分缺乏经验、技术、管理和人才,保险中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培育和规范。因此,我国不适合采用这种形式;否则,很难起到约束、规范与指导保险中介人的作用。,(三)实体监管形式(实体管理),实体监管形式是指国家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则,对保险中介人的设立、人员、经营、财务乃至破产倒闭等全过程都实行有效监管。这种监管形式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操作起来也比较具体实际、容易掌握,是各种监管形式中较为严格的一种,比较适用于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现行状况。,二、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一)现场检查 1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 2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 3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三)事前检查筛选法(四)事后检查处理法(五)委托监管法,三、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一)保险中介资信评级制度与保险中介监管 1有利于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实现 2是保险中介监管可利用的参考内容和依据 3强化了保险中介监管 4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监管要求(二)保险中介资信评级方法(三)保险中介资信评级的内容 1经营环境 2管理水平 3营运价值 4赢利能力,第三节 保险中介监管实务,一、保险中介监管机构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依据三、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四、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及主要内容五、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责任,一、保险中介监管机构,保险中介监管机构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依法确定的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组织。由于各国的具体经济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差别,对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规定也是不同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1)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设立的保险中介监管机关(2)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机构是多元的(3)实行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即对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进行统一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保险中介监管机关。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我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二、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内部法律依据(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外部法律依据,(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内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了保险中介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内容。,(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外部法律依据,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保险中介机构还应根据其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不同方面参照执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一)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三)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四)促进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一)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和保险中介人的职能作用所决定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保险机构的了解十分有限。保险市场存在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交易上的不公平,对其进行矫正是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的职责。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上联系保险供求双方的桥梁,其最大的作用也在于解决双方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以说它是保险市场的信息收集者、加工者和传递者。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一方面强化保险中介人的信息功能,便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另一方面防止保险中介人利用信息优势恶意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在良性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之一是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所以,为保险中介人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成为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保险中介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制定市场竞争的规则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这一职责的主要途径。竞争的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但是不能以丧失效率为代价,不能限制或压制竞争,应当鼓励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的提高。,(三)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保证保险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保险中介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是上述两个目标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中介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维护保险中介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中介体系是不安全、不稳定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就无从谈起。保证保险中介正常的经营活动有赖于对保险中介的有效监管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四)促进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保险中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内,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中介人的自我发展,从而推动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保险中介人内控三位一体的保险中介管理体制。保险中介监管各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核心。保险中介监管者应当围绕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和规章,选择正确的监管形式和方法,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四、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及主要内容,(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二)保险中介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指向的主体。它包括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其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也已纳入保险中介监管对象的范围。,(二)保险中介监管的主要内容,1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1)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2)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 2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1)经营区域的监管(2)业务范围的监管(3)营业保证金监管(4)执业行为监管(5)财务稽核监管(6)其他监管,五、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责任,(一)保险中介人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1广泛性 2针对性 3适法性(二)保险中介人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保险中介人的行政责任 2保险中介人的民事责任 3保险中介人的刑事责任,(二)保险中介人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保险中介人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三个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六种:(1)保险监管部门责令被监管方作为或不作为,如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取缔等。(2)没收非法所得。保险监管部门对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收益予以没收。(3)罚款。罚款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强制违法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形式。(4)吊销经营许可证。这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中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认定不再适合继续经营时,经法定程序将其营业许可证予以吊销。(5)撤销资格证书。这是指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6)警告。警告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中介人的告诫、提醒和谴责。通常在行政处罚中采取“并处”的形式,即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以单项处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可以采用合并处罚的形式,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2保险中介人的民事责任,保险中介人的民事责任是指保险中介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故意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人,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3保险中介人的刑事责任,保险中介人的刑事责任是指保险中介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所处的法律制裁。当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以及相关法律,依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保险刑事责任。当保险中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追究保险刑事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刑法以及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规定。追究保险中介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还有附加适用或单独适用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第四节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一、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定义 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意义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现状与发展,一、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定义,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即保险中介人的自我管理,是指保险中介人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而组织起来的,以成立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的形式,来实现同业内部相互协作与相互监督,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意义,(一)国家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力量(二)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枢纽1协调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2协调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协调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三)提升保险中介业整体素质的平台,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现状与发展,(一)我国保险中介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独立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3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二)我国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 1制定和规划本行业的发展目标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3开展业内监督 4加强行业内外交流 5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三)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2协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 3行业自律效力有限 4人力与财力有限 5为会员服务的能力有待提高(四)保险中介自律的发展趋势和工作重点 1保险中介自律的发展趋势 2保险中介自律工作的重点,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实务所涉及的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目标、对象与内容、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中介行业自律。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使读者对保险中介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保险中介监管的主要形式和方法,以及保险中介监管所涉及的具体实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案例分析,案例: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案案情简介 P217案例分析:本案反映了一段时期,国外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国境内违规或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有关问题。国外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国境内违规或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还包括:帮助客户多家询价,压低正常费率;在制定费率、承保条件等方面反客为主,炒作保险公司;强行向保险公司索要分保份额,抬高手续费;长期扣押、拖欠保险公司保费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国内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合同相关人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国家利益。中国保监会对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的依法处罚,纠正了一些保险中介机构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提高了国内外保险中介机构遵纪守法、舍规经营的法律意识,弘扬了法律的权威,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复习思考题,1保险中介监管的含义是什么?2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3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是什么?4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5简述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责任。6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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