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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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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ppt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第一章 我国城乡饮用水卫生现状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及职责、第三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及职责,第一节 法律依据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10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有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相关卫生法规规章,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规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行政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二)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六)行政处罚(五)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方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铁路、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为:1.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3.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4.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5.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助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起来。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495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组织,将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执行;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加强饮用水法规标准制修订和饮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第三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节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节 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第三节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5)是为保证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达到法定量的限值,集中式供水单位从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法定的行为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就是自来水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practlce,GMP)管理模式。,一、总则本章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订目的和依据,它是为加强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制订的规范(第1条)。第2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内容;第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执行。第4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本规范的实施。,二、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二)水源选择(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四)水源卫生防护,(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第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也就是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二)水源选择第6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法、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提供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第7条规定了水源水质的要求,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第9条规定了跨地区水源保护和规划,即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四)水源卫生防护第10条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第11条规定了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三、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三)水处理设施(四)管网配水系统(五)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六)卫生设施(七)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八)防污染措施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1.制度第12条规定供水单位应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并遵守执行。第13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度;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备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第21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2.组织机构与人员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3.供水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净水和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学历和培训合格证。从事加液氯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15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给水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l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三)水处理设施第1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口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四)管网配水系统第17条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第20条规定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22条规定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23条规定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管网不得与排水设施和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饮用水管道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特殊容器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水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隔断措施。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设置成环状网,不留死水段,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室内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产品或设备的上面。建立管网放水、清洗、消毒、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供水管网应使用经卫生安全检验和卫生许可的材料。,(五)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第1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第1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六)卫生设施第24条规定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有观察窗。加氯(氨)间外部应各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室外开关。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设备,以及氯的吸收装置,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有防蚊蝇、防虫、防鼠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应装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应能防止老鼠进入。,(七)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第2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2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27条规定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八)防污染措施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第2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第29条规定遇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四、水质检验,(一)建立检验室(二)检验采样点、项目与频率(三)水质检验质量控制(四)水质检验记录(五)报告制度,(一)建立检验室第30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二)检验采样点、项目与频率1.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率按GB5749规定:按照CJ/T206执行,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执行。,(三)水质检验质量控制第31条规定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四)水质检验记录第35条规定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五)报告制度第3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五、从业人员卫生要求1.第37条规定直接从事净水、取样、化验及水池、水箱清洗等人员应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上述工作。2.第38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还应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3.第3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活动。,第二节 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一、水质卫生要求二、设计卫生要求三、水质检验,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997),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施、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设施加工、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一、水质卫生要求1.二次供水应有防止二次污染措施,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2.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以O2计)、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游离余氯、氨氮和亚硝酸盐(以N计)。选测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消毒、处理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以CaCO3计)、硝酸盐(以N训)、氯化物、挥发酚类(以苯酚计)、砷、铬(六价)、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残留消毒剂等。3.二次供水水质必测项目的限值: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增加值(出水浓度减去进水浓度)分别不得大于0.1、0.02、1.Omg/L,其他项目的限值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二次供水水质选测项目的要求残留消毒剂的剂量: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强度应不小于70w/cm2;选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二氧化氯应不小于0.02mg/L;选用游离氯消毒时,游离余氯应不小于0.05mg/L。其他项目的限值: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相同。,(一)二次供水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1.容积。高位水箱的容积可按最高口供水量的1520%计算,低位水池可按2025%计算。总容积应包括消防用水。水池宜分成二格,便于清洗水池时可不停止供水。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2.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不得渗漏。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3.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人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应高于水箱表面5cm,并有盖(或门),上锁: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水箱清洗、消毒和检查。4.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设施的底盘L,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5.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jtx屋顶部之间挝f离应大J180cm。建筑物的内墙不能作为水箱的箱面。水箱四tltjj建筑物墙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cm,便于水箱的纟护和检查。,(二)水箱的材质、内壁涂料和内衬应无毒无害,以防止水质污染和影响水质的感官性状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等设备和药剂,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证明。,(三)周围环境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出口应高于地面20cm50cm,并设有防护设施。不宜毗邻电房和居住用房或其下方,高位水池宜设置在水箱间内,防止热污染。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水池,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四)供水管线设计卫生要求输配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须设不承压水箱: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通;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等装置,防止因便池堵塞、虹吸作用污染水质;供水管线出现间断供水(如,变频调速、停电起泵)时,不能造成水质污染。高位水池的进水管不得兼作出水管。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径一级,管顶采用喇叭口集水。,(五)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消毒设备当没有条件或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必须预留消毒设备的位置,保证一旦发生污染,能尽快采取消毒措施。当贮水时,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饮用水消毒装置。,三、水质检验1.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验采样点必须有进水、水箱出水和用户末梢水(用户龙头)12个点;每次清洗消毒后投入使用前做一次水质检验,日常每年至少检测1次。卫生部门按当地二次供水设施的l%l0%数量计算抽样点数,每年监测12次。检验项目按必测项目。2.水质检验方法按照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紫外线强度测定方法参见消毒技术规范。,第三节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一、饮用水管道直饮水定义二、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二、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四、管道直饮水制水间和设备的卫生要求五、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管理的卫生要求,一、饮用水管道直饮水定义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管道饮用纯净水是通过反渗透、蒸馏等净化处理方法(脱盐率95%)制成的管道直饮水。管道饮用净水是通过微滤、超滤、纳滤等净化处理方法制成的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是从事管道直饮水管理、供水、维护、检验、经营等工作的单位。,二、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一)管道直饮水用户出水要求规定任何时间的水质均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采用反渗透水处理装置者的水质为管道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的要求;管道饮用净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般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的要求,以及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色度、浑浊度、耗氧量、菌落总数的要求。(二)制定企业标准供水单位应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严格执行。,二、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一)日常性水质检验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以保证水质的卫生安全。(二)检验项目及频率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关键是细菌学和感官指标,因此每日至少应进行浑浊度、pH、臭和味、消毒剂残留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等项目检验;而耗氧量是反映有机污染物的指标,总大肠菌群反映水质有无二次污染、粪便污染的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每周还应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其他项目取决于水源和水处理工艺及材料”进行选测。为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每年需进行一次全项目检验。,(三)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日、周检验应分别在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回流点取样。从代表性进行考虑,也从经济角度,保证切实可行。用户采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用户点应选在各区域的管道最远端。年检验样品应在原水和管道最远端取样。,四、管道直饮水制水间和设备的卫生要求,(一)管道直饮水设备间的选址、布局、设计1.选址。地势较高、干燥、不易受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周围10米范围内保持良好卫生状况,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得有渗水厕所,不得有粉尘、工业废气、放射污染,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相邻房间无中水、污水处理设施、无垃圾、污染物堆放。制水间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不得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如消防管道)通过。2.布局。应设置制水间、更衣室、检验室、制水材料贮存与管理室。制水闸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制水间应独立封闭设置,进入制水间前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和流动水洗手设施,制水间的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二)设施,1.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材料还应防渗漏、防滑,地面有一定的坡度(1.01.5%为宜),便于排水,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墙壁用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砌至房顶,顶角、墙角呈弧形,便于清洗。天花板表面涂层牢固且无毒,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门窗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如有内窗台,应下斜45,并有上锁装置。2.“三防”设施制水间内有防蚊蝇、防鼠、防虫等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3.通风和消毒设备 制水间、检验室等场所应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吊装。,(三)制水设备和管网,1.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出水标准进行配备,必须有净化和消毒设备。耗氧量去除率必须大于25%。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强度和臭氧残留浓度应达到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配备在线实时检测仪表(压力、流量、电导率等)。2.管道直饮水的输水管道不得直接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相连,管网安装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管道材质应不易被消毒物质氧化。管网系统应有水质采样口,自动排气阀,管网系统应设置为循环形状系统,每天定时循环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循环回水经净化消毒后再行进入分质供水系统。,3.成品贮水箱应为全封闭的防二次污染的水箱,并有空气过滤装置和水满保护装置,若设置溢流管时应有空气隔断装置。不准使用不易清洁消毒的内部有支架的方形水箱。4.供水系统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合格报告。,五、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管理的卫生要求,1.预防性卫生监督。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管道直饮水的工程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2.管道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管道直饮水工程建设应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有资质指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取得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中应有经营管道直饮水项目;管理直饮水供水单位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3.检验和竣工验收后方可供水。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应按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4.供水单位人员。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供、管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直饮水供应和水质检验等工作。,5.供水单位配备自检用的检验室(常规检验项目的设备),并开展相应检验工作,才能保证水质卫生安全,正常供水。周、年度检验项目可委托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供水单位在醒目位置公布每日水质检验情况、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电话等,并每季报卫生行政部门。便于用户监督,保证供应的水质是卫生安全的饮水。供水单位应编制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卫生要求及其注意事项,便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什么,怎样使用。并且不得夸大宣传管道直饮水的保健和治疗功能。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材料,供水管道的水流必须每天定期循环或全天循环,定期清洗消毒管道。,六、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第一节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第二节 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第三节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监督第四节 应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注意事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1.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对供水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对符合要求,由卫生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供卫生许可延续的依据。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供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违反管理办法者,按有关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1)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已更改。有无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许可,有无违反管理办法第7条的事实。(2)水源卫生检查。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有无违反管理办法第13条的事实。(3)检查水厂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转。现场询问相应管理人员和制水人员,对其水质净化消毒过程中相关问题处理和反应能力,判断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范(2001)第13、14条)。,(4)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混凝是否达到效果,待滤水浊度情况,滤后水质情况,加氯消毒情况,查看水厂记录与实际检查内容是否一致,能否保证水处理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卫生规范(2001)第16条、24条)。(5)检查供方的资料。检查水厂所用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合格供方(卫生许可批件、厂方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资料是否齐全,现场抽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从合格供应商进货,进货后是否进行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判断使用的材料是否卫生安全。(卫生规范(2001)第18条、第19条)。,(6)检查从业人员。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验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有无违反管理办法第11条的事实。检查不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持有效专业资格证书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其专业水平是否可胜任相应工作。判断员工素质能否保证供水卫生安全(卫生规范(2001)第14条、第31条、第38条)。(7)水质和检验室的检查。检查检验室水质检验是否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点与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有无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对出厂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有无违反管理办法第6条的事实。,(8)检查水厂的防污染事故和应急措施。是否有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卫生规范(2001)第28条、第29条)。(9)检查输配水系统。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网的维修,管网渗漏率应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其他各项应按(卫生规范(2001)第17条、第20条、第22条)执行。,(二)水质监测各地卫生行政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查清当地饮用水质量和主要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掌握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检测数据,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已发生的问题和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地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建立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数据库,掌握生活饮用水动态变化规律。,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抽检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对各类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卫生监督监测时的水质评价应结合供水单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和水源水质情况进行,按生活饮用水中是否有病原微生物、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当超过本标准时,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有否超过GB5749标准限值,从而判定该饮用水能否可以饮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水。当确定饮用水存在不安全因素时,供水部门应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经再次检测后,判断不安全因素是否已经消除。,(三)行政处罚,1.供水单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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