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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主体-法人及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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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主体-法人及合伙.ppt

    第三讲 民事主体法人及合伙,法 人,一、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分类,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营业、连续营业、将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2)具有独立财产(3)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2、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注意:机关法人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和从事民事活动时身份的差异,3、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4、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享有时间不同(2)享有的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和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名义说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执行职务说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案例分析,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设立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许可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1)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首先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申请登记。许可设立主义,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有的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设立,无需登记,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有的需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二)法人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合 伙,一、合伙概述,(一)概念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属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类型,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二)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的成立,1、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须签订合伙协议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一)合伙事务执行人民法通则第34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合伙组织偿还的权利;(2)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受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有请求合伙组织赔偿的权利;(3)执行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有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2、义务(1)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2)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如果提出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如果撤销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委托,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一)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益,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约定 协商 实缴比例 平均,(三)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有无独立的财产?有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1、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2、对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如何理解?(1)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2)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3)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3、合伙人既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又要对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时如何处理?双重优先权理论4、合伙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五、入伙和退伙,(一)入伙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1、入伙的条件(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效力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1、退伙的形式(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法定退伙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强制退伙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退伙的效力(1)退伙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货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 题,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六、合伙的终止,合伙的终止,即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解散是导致合伙终止的原因。合伙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方终止。,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参考答案,1.(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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