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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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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人防、应急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城镇用地等各类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虬并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一)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兼容其他性质建筑的用地;(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公共绿地除外;(四)因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其他零星用地。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场站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宜用于经营性项目。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并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确定为±0.00的楼面标高高于相邻室外较高侧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L5米。±0.00的楼面以下为地下建筑或者半地下建筑,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较低侧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层高1/2的为地下建筑,其余为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参阅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中的相关图示。第H"一条计容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地上建筑面积除停车库,只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的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以及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含独立设置应急消防设施的避难间外,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半地下建筑面积为停车库和其他设备用房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三)全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前款规定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地上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具体计算规则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筑控制高度起算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建筑物毗邻1条城市道路建设的,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二)建筑物毗邻2条以上城市道路建设的,以相邻较高等级的城市道路为起算点;(三)建筑物同时毗邻2条以上城市道路和城市重要景观面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起算点。建筑高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高度计算,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三)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大于该绝对高程;(四)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控制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绿地面积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该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照该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分别计算。配套建设标准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按照配套建设停车位的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的,按照不低于停车位的1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第十六条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设置位置,并逐一列出需要配套设施的相关内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在有自然采光通风的建筑内;(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可以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或者首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建设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在居住区建设项目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四)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五)相近功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者组合布局、联合建设,宜设置独立出入口,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二)对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三)建设项目对相邻规划用于住宅、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宿舍等有日照要求的空地有日照影响的,其不符合日照要求阴影范围的边缘线在该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四)日照分析参数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五)旧城改造涉及的新建住宅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有日照要求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十八条住宅建筑之间、公共建筑之间、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工业仓储建筑之间和其他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门卫房、停车场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消防相关标准规范。第二十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分别确定最小间距。第二十一条一栋建筑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分相对,两栋建筑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按照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对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对多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三条无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况下,建筑边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对间距的要求;(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建筑边坡,其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大于等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大于等于3米;(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建筑边坡需作退台处理,且退台宽度大于等于L5米;(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建筑边坡相对,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建筑边坡底部距离大于等于建筑边坡高度的0.4倍,且大于等于3米,建筑边坡退台的,可分阶计算;建筑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被保护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拼接,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建筑沿用地边界建设,相邻地块为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以及相邻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执行较大值且大于等于6.5米。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确保生产安全,且距离大于等于3米。建筑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者非建设用地相邻的,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大于等于2米。第二十六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按照国家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规定退让,并符合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要求。第二十七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15米,并满足停车、退车、人流集散等需要。第二十八条除需要接入城市管线的市政管线外,其他市政管线和围墙、踏步、阳台、雨棚等建筑附属设施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市政管线检查井、化粪池等地上及地下市政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大于等于5米。第二十九条临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高速公路外缘的距离大于等于30米。第三十条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标准外,退让铁路的距离,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外,在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退让边股轨道边线的距离大于等于20米;在其他铁路、铁路支线或者专用铁路线两侧建设的,退让边股轨道边线的距离大于等于15米;(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等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及堆场的退让距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铁路监管部门确定。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小于等于2.5米。第三十一条在人防设施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人防设施的距离按照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重点加强城市中心、历史地段、产业新区、沿山滨水等区域的城市设计,优化空间形态,提升景观风貌,突出山水生态城市特色。地标建筑、景观节点、景观廊道、第五立面等景观要素,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景观和天际轮廓线。第三十三条鼓励在新建住宅建筑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只能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设置便民智能设施等用途;(二)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通达。第三十四条与城市主干路、重要水体、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相邻的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风格设计,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鼓励新建住宅按照商住分离要求,独立集中设置商业建筑,餐饮用房宜设置在商业建筑内。商务办公建筑不宜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公寓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寓户型由不超过2个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共同组成,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公寓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按照商务办公类建筑配套建设。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部分宜建设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依法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小于等于1.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要建设封闭式围墙的,高度小于等于2.2米,并对饰面和外观美化处理。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宜采用悬挂式;(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等;(三)不得在城市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和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四)法律、法规和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六章市政设施及其他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和竖向标高,并符合国家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标准规范;(二)编制详细规划,道路密度不宜小于8千米/平方千米,人均道路面积不宜小于12平方米;(三)城市高架桥、城市轨道地面高架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结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四)按照国家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标准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五)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道路的等级、红线宽度、竖向标高等设计、施工要求。第三十九条城市立交桥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按照立交桥进出口匝道加减速车道起讫点和匝道最外缘投影线计算。城市立交桥规划道路红线以外30米范围为绿化保护带。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渠化拓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相交道路中至少有1条道路宽度大于等于25米,或者相交道路中2条道路宽度均大于等于20米的,交叉口需进行渠化拓宽,并符合国家现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标准规范;(二)相邻交叉口渠化拓宽后,未拓宽路段长度小于出口道拓宽路段长度标准值的,该路段全线渠化拓宽;(三)T字型交叉口,渠化拓宽右转进口道和右转出口道。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线路经过的区域,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规定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第四十二条新建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现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和贵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设置。出入口设置因地理位置等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设置要求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作专题论述。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上和城市道路渠化拓宽路段及拓宽渐变路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第四十四条停车场的建设、设置,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地下空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停车场出入口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地理位置等条件限制需在城市道路上开口的,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设置坡度小于等于3%和长度大于等于5米的缓坡段,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大于等于30米;(二)地下停车场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建设项目内部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0米;(三)地下停车场有2个以上出入口的,出入口之间的最小间距大于等于20米;(四)国家、省、市现行停车场建设、设置的其他标准规范。第四十五条人行过街设施分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人行过街设施与周边建筑、轨道交通站点通道合理连接。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交通出行特征、出行强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建设规模或者相关指标大于等于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标准的,应当按照贵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四十七条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千米至2千米,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2.5千米至4千米。公共加油加气站和公共充换电站的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第四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有独立用地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划定卫生防护带。第四十九条河道、排水干线的规划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五十条新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的;(二)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三)建设项目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的;(四)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分别接入市政雨、污分流系统。污水排放与处理应当按照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建设,增强雨水的收集、减量、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压力。第五十一条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大于等于IlO千伏的电力线路,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走廊和定线;(二)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线路,地面用地条件允许时预留架空走廊,在规划建设密集区的采用地下敷设;(三)500千伏的电力线路,预留架空走廊;(四)高压走廊宽度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架空线路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布置,路径选择避免穿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二)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布置,重要景观区域不宜沿山脊线布置、占用山体至高点,尽量避开规划集中建设用地、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区域和严重影响景观的区域;(三)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布置在地面的,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划定;(二)布置在地下的,电力电缆线路两侧各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等于。75米。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架空线路,确因条件限制需设置大于等于Iio千伏以上等级电力架空线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已经设置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入地敷设。电力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通信交接箱、交通信号控制箱、燃气调压器(箱)、市政消火栓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城市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预留与市政供电线系统接驳时需设置的环网柜、变电箱等供电设备用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绿化用地。第五十五条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鼓励在新区建设、城市道路改造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规范;(二)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与该道路中心线相平行,敷设深度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安全要求确定,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四)在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上敷设管道的,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第五十七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不得有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二)统筹协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布局和竖向,确保该地块内道路径流汇入周边绿地或者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衔接。新建城市道路人行道,鼓励采用透水铺装。新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鼓励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者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鼓励利用城市道路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和城市绿地广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小型、分散式低影响开发的设施。第五十八条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工程,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划建设。第五十九条公共安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综合防灾减灾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内容。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二)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构)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三)建筑系数,是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四)建筑高度,是指从建(构)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屋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高度;(五)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六)棚户区,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改造户数大于等于50户、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相对集中连片、简易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配套不健全、房屋建成年限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七)老旧小区,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单栋住宅楼,自建房和城中村所在区域除外;(八)城中村,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周边属于村委会管理范围,土地未被征收或者部分征收且村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者部分转为城镇户籍的区域;(九)城边村,是指位于市区向郊区过渡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十)背街小巷,是指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之外,对市民日常生活品质影响较大的必经小街巷;(十一)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和绿地与广场用地后的使用权属范围面积;(十二)架空层,是指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底层有结构支撑无外围护结构,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并与室外坏境整体设计的架空部分;(十三)建筑间距,是指2栋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十四)住宅建筑,是指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相应生活设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十五)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功能的各类建筑;(十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平均层数为4至9层,高度小于等于27m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十七)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民用建筑;(十八)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十九)多层纵墙,是指多层建筑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健身房等主要功能房间和阳台开窗面,以及面宽大于15米的建筑面;(二十)主要采光面,是指高层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健身房等主要功能房间和阳台开窗面,以及高层非住宅建筑中除建筑面宽小于等于20米且仅供卫生间、盥洗间、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间、内走廊等非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以外的建筑面和面宽大于20米的所有建筑面;(二十一)道路红线,是指规划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是道路用地与其他规划用地的分界线;(二十二)高速铁路,是指新建铁路设计速度大于等于250千米/小时,既有铁路改造设计速度大于等于200千米/小时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系统;(二十三)快速路,是指中央设有分隔带、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单向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为城市长距离和快速交通服务的城市道路;(二十四)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红线宽度为40米至50米的城市道路;(二十五)次干路,是指连接主干路与各分区,以交通集散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红线宽度为25米至30米的城市道路;(二十六)支路,是指连接次干路与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的,红线宽度单向行驶时为4米至20米、双向行驶时为6米至20米的城市道路。第六十一条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依法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已审批的实施;2013年1月I日以前已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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