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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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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docx

    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幼有所育41.优孕优生服务42 .儿童健康服务73 .儿童关爱服务8二、学有所教10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5 .义务教育服务11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3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4三、劳有所得158 .就业创业服务15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10 .公共卫生服务21IL医疗保险服务27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29五、老有所养3113 .养老助老服务3114 .养老保险服务32六、住有所居3515 .公租房服务3516 .住房改造服务35七、弱有所扶3617 .社会救助服务3618 .公共法律服务4019 .扶残助残服务40Av军有所抚4620 .优军优抚服务46九、文有所化4921 .公共文化服务49十、体有所健5422 .公共体育服务54H、事有所便5523 .生活便利服务5524 .生活安全服务5825 .生活环境服务6026 .殡葬公共服务61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夫妻(至少一方)为本省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人群。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7 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8 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8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IO)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妇联。二、学有所教29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提供补助等其他项目的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030 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300人的学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确保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需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服务标准:实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O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O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服务对象: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O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31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在IOo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7)普通高中免学费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32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三、劳有所得33 就业创业服务(20)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分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杰“清零”。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x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x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8)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9)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34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0)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20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31)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四、病有所医35 .公共卫生服务(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教育厅。(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碑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碑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次体检。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43)职业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36 .医疗保险服务(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8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通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46)疾病应急救助服务对象:在省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7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7)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服务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30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五、老有所养38 .养老助老服务(49)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0)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对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给予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1)村(社区)居家照料服务服务对象:城乡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服务标准:城乡社区配备开展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的服务设施;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政策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2)探访服务服务对象: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提供特殊关爱服务。服务标准:每月探访不少于1次。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3)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1,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6个方面。对高龄(80岁及以上)、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开展服务。2,为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程度评估;对评估后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标准: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V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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