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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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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docx

    吉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保基本,强基层,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闹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o第二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应结合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作实际,突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门诊诊治、预防保健、常见病、慢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水平,注重以医德医风、工作质量、工作业绩、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第三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全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一)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全科医学(临床类)、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内科、小儿内科、内分泌、血液病、职业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精神病、肿瘤内科、康复医学、重症医学、病理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肿瘤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疼痛学、运动医学、麻醉学、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与性病学、口腔医学、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医学影像、核医学、放射医学治疗、临床医学检验、计划生育等专业。(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健康教育等专业。(三)医学技术专业医学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诊断检查或检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超声、放射)技术、核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麻醉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输血技术、病案信息技术、消毒技术等专业。(四)护理专业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中医骨伤、中医肛肠、针灸、推拿(按摩)、中医康复、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全科医学(中医类)等专业。(六)药学(中药学)专业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医院药学、医院中药学、临床药学、临床中药学等专业。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三)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或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的年度不累计计算资格年限和聘任年限。(四)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五)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等应符合相关要求。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三)申报年度内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人员。(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人员。(五)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六)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七)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一)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医(药、护、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2 .具有医(药、护、技)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3 .具有医(药、护、技)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10年。4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取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10年。(二)专业理论与工作量要求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应用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3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下职称的带教能力,可承担专题课讲座。4 .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和资料。5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累计时间分别为满3个月。乡镇、街道、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不作硬性要求。第九条专业能力要求(一)临床医学专业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可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诊断、救治、处理较复杂、较疑难和危急重症疾病,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方法,熟练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独立开展妇幼门诊保健咨询,能发现本地区公共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可独立完成专业调查、监测和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科学评估评价,具有一定的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三)医学技术专业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专业,提供科学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具有一定的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四)护理学专业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系统掌握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的护理技术,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五)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地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门诊咨询及院内外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六)药学(中药学)专业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临床疗效评估,具有一定的中西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第十条工作业绩要求(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1.临床医学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篇;(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业务工作总结1份。3 .医学技术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进行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4 .护理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5 .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4)可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6 .药学(中药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1.临床医学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1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1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1篇;(3)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1篇;(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8 .医学技术专业(1)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1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9 .护理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1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10 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历复印件1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日志复印件1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1篇;(3)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11 药学(中药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1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第五章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条件第十一条学历、资历及工作量要求(一)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专、大专、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以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二)专业理论与工作量要求1 .全面掌握、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刻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积极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 .任副高级任职资格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3 .具有对本专业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专题课讲座。4 .具有较好的文字能力,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和资料。5 .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累计时间分别为满6个月。乡镇、街道、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累计时间为满3个月。第十二条专业能力要求(一)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且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能承担院内外会诊。(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全面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方法,系统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独立完成妇幼门诊保健咨询,并能制定实施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掌握本地区公共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可独立完成专业调查、监测和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和科学评估评价。(三)医学技术专业精通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及各项检查有较深入了解,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专业,提供科学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四)护理学专业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业务技术,且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开展,精通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的护理技术,能组织参与危重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五)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精通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的病症有深入了解,并能正确地诊断和处理,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门诊咨询及院内外会诊。(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深入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全面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临床疗效评估。第十三条工作业绩要求(一)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1.临床医学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3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3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3篇;(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3篇;(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3 .医学技术专业(1)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3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4 .护理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3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5 .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3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3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3篇;(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6 .药学(中药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3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业绩要求1.临床医学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3)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2份;(4)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篇;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8 .医学技术专业(1)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9 .护理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护理查房记录复印件各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10 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1)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历复印件2份;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门诊日志复印件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病例分析报告2篇;提供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2份;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5)提供本人独立撰写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11 药学(中药学)专业(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2份;(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3)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十八条申报人、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有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应与学历专业一致。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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