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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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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docx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苏卫健医政(2023)54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对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全市的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重点专科的管理办法,我委于2021年10月印发了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提高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打造一批能够进入国内、省内先进行列的临床重点专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等,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苏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审、确认,能代表全市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临床专科。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参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五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能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技术领先。第六条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作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管理。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第九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市内、区域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他专科及全市专科共同发展。第二章申报第十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对照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第十二条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二)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三)申报专科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四)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行列;(五)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在省内或市内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且第一执业地点必须在申报单位;人才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第十三条截至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科,不得申报重点专科:(一)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85%;(三)临床科室病床数20张(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乐以门诊业务为主的科室不受本条限制;(四)截至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鉴定结论时间计算)未满2年的;或有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2年内有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五)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积极参与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对口支援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或未达到相关工作要求的。第十四条凡申报重点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第三章评审与确认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评审、评价标准,并依照实际情况使用。相关标准依据情况不定期调整。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于组织申报当年开展新增市级医学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十七条市级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十八条市级重点专科评审原则上分专业组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专科,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九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评审结果,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委办公会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由市卫生健康委以文件形式公布。第二十条凡是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市卫生健康委作出,并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下个评审周期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二条参加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申报医疗卫生机构的;(二)专家与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应当回避的。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从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被评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专家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取消人员评审相关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章建设经费第二十五条确认为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的,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按照各级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资助及单位配套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专科所需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发展诊疗新技术和人才培养等,其中关键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资助及单位配套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已授牌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评审通过当年为第1年,每3年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复评,复评合格者继续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周期内进入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列者,不再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连续三个周期(9年)建设仍未进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列者,需重新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第二十九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如实填写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后,再予上报;其他医疗机构直接上报。如未按照要求上报运行情况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三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专科辐射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考核中发现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第三十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在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可给予表彰。第三十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障并重点支持。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第三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等级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经费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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