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 资源ID:6033117       资源大小:33.49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9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现将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2023年8月15日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V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分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且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应当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按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分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法医师(初级)、主检法医师(中级)、副主任法医师(副高级)、主任法医师(正高级)。其他专业方向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将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第四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作出贡献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考核认定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应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且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且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第六条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且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七条品德条件标准。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热爱本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法治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第八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三)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第十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章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十一条专业能力。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十二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二)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第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第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或受到行业处罚期未满的。(二)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或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三)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什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具备相同层次学术能力水平。第十七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八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等实践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九条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条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2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鉴定人,至少3个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3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制定(前3名)司法鉴定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1 .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司法鉴定人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司法鉴定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法厅认定)。2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以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办理过3件以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由省司法厅认定)。3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以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20例。4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一等奖)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1例。5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3例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6 .作为司法鉴定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使该单位的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评为先进集体,或连续3年以上(含3年)诚信等级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为A。7 .获市厅级表彰2次。8 .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4次。9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3项(附采纳依据)。10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中文专著(译著)1部。11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以上业绩条件6-11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3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5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须由2名以上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推荐,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报告,每名专家同层级每年推荐申报人员不超过3人。第四章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鉴定实践,是本专业的技术骨干。第二十三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水平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二十四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二)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第二十五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或受到行业处罚期未满的。(二)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或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三)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二十六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二十七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第二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三十条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2件。2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制定(前6名)司法鉴定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3 .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1 .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前4名)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完成(前4名)司法鉴定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2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司法鉴定案件3件以上,并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3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10例。4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三等奖及以上)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1例。5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2件。6 .作为司法鉴定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1个司法鉴定机构,使该单位的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司法厅或省司法鉴定协会评为业务先进集体或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机构,或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诚信等级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为Ao7 .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8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9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中文专著(译著)1部。10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以上业绩条件6-10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3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5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须由2名以上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推荐,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报告,每名专家同层级每年推荐申报人员不超过3人。第五章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三十四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司法鉴定业务。(二)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第三十五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二)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三)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第三十六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或受到行业处罚期未满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三十七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三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培训、自学等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三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四十条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2 .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1 .参与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制定1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司法鉴定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2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以来,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年均办理不少于4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2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3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入选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1篇以上;或入选全省案例库1篇以上。4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年均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20件以上。5 .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6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或获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2篇以上。7 .以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办理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司法鉴定案件2件以上,并受到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各市州司法局认定)。8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9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10 .参与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中文相关专著1部。11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司法鉴定相关论文1篇。以上业绩条件6-11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2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5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等。第四十四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第四十五条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职称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第四十六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二)本评价条件中“本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所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一致的学科;“相邻相近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所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有关联的学科。“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是指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其他相关的中级、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般是指与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系列医师类别、教育系列和工程系列的职称。(三)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四)有关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六)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领导肯定性批示”以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为据。(七)”相同层次学术水平能力”是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行业中文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的优秀案例、经典案例、指导案例1个。(八)“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包括公益服务、普法宣传等。第四十七条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第四十八条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l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第四十九条获得科技奖励,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第五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注意事项

    本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