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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合规要求(专题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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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合规要求(专题篇).ppt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合规要求,目 录,1 从业与执业资格合规要求,2 投资咨询业务合规要求,3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1 从业与执业资格合规要求,1.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欺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 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 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该条款拟修改)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 申请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1.2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 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间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拟修改,第八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2 投资咨询业务合规要求,具体合规要求的内容,2.1 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要求2.2 信息资料运用的要求2.3 在媒体发表文章、报告或意见2.4 合办或协办证券类节目、版面与电信服务2.5 研讨会、演讲会与沙龙等咨询活动2.6 理财工作室的管理要求2.7 与上市公司沟通的要求2.8 信息披露要求2.9 执业回避与隔离墙的要求2.10 资料保管的要求,2.1 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要求,第34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违反第34条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83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犯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拟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规定出台后,废止该通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通知对以上规定进行了复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准则再次强调了以上合规性要求,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第35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解释:1、一级市场打新股也是禁止的。2、不禁止开户,可买卖债券、基金等证券。3、对于需要清空的股票,允许有宽限期。4、对于继承、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应清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2 信息资料运用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证券分析师在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熟悉与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2.3 在媒体发表文章、报告或意见,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2.4 合办或协办证券类节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2006.9.15),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不得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方式进行宣传或招揽客户,不得在公司网站为无资格机构和人员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提供广告链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网络、博客、播客、QQ 群等变相违规从事会员制业务。证券公司的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公司员工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参照证监发2006104 号文要求,在节目显著位置公示公司全称、个人姓名及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号码。,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在网上发布信息行为以及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函(2009.2.27),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5 研讨会、演讲会、沙龙等咨询活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在公众场所举办此类活动、在媒体上刊登此类活动广告均须经拟办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主办者必须是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演讲人须为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广告中须注明“本次活动经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字样。如依据有关规定需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2.6 理财工作室的管理要求,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与证券咨询机构合办的理财顾问工作室属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聘请咨询机构为其特定客户提供特别证券咨询服务的一种形式,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财顾问工作室须设在证券营业部内。,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与咨询机构需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办“理财顾问工作室”合同,并报证券咨询机构所在地与理财顾问工作室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经营机构不能与咨询人员单独签订开办理财顾问工作室的协议。,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证券咨询机构及人员受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聘请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由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负责。咨询机构及人员只须对经营机构负责,并不得从投资者处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手续费分成、客户利润分成方式从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获取咨询业务收入。,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受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在服务时,不得对投资者做任何收益承诺,不得为投资者代理操作,不得强行要求投资者买卖股票,不得向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如在该类工作室工作的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从业损害投资者利益,除咨询机构、咨询人员负直接责任外,证券经营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2.7 与上市公司沟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2.8 信息披露的要求,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一个月所涉及的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股东或实际控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及个人、前五名股东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所知悉的范围内其“理财工作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3、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的前五位股东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5、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从事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的情况;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同一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8、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向其特定客户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和向公众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2.9 执业回避与隔离墙的要求,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客户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或自身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所在执业机构与客户申明,必要时证券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所在执业机构须进行执业回避。,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并由所在机构将其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九条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2.10 资料保管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0.1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3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五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地位。,(1)独立诚信原则,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恪守独立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2)谨慎客观原则,第七条 证券分析师应恪守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3)勤勉尽职原则,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4)公平公正原则,第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明知客户或投资者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分析师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如实告知客户或投资者并提出改正建议。,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第二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证券分析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第二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三十条 证券分析师违反本守则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移交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请注意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将修订或废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即将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即将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规定即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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