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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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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ppt

    民航概论第七章,主要内容7.1概述7.2中国民用航空法规7.3国际航空法7.4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机制,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一、航空法的产生,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民航活动特点:国际性要求:安全、正常、高效,国际航空法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2.航空法发展历程:1783年热气球飞上天空开始,法国1784年颁布法令管理.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萌芽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初创,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2.航空法发展历程: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领空主权不容侵犯。公约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名称,不止一个文件,为简便起见,一般均以签订的年份+地点来代称,如:1919年巴黎公约、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等等。发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2.航空法发展历程:1929年10月,在华沙召开的第二次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上,制定了至今仍在有效运转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1929年华沙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约。迄今,约有15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因此,华沙规则已在世界范围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2.航空法发展历程: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领空主权不容侵犯。公约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名称,不止一个文件,为简便起见,一般均以签订的年份+地点来代称,如:1919年巴黎公约、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等等。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由美国邀请,52个国家应邀出席,会议签订5个文件,简称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2.航空法发展历程:,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由美国邀请,52个国家应邀出席,会议签订5个文件,简称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迄今,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承认了该公约。,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2.航空法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开始,航空刑法取得了突破性重大进展。20世纪70年代中到80年代,除在双边航空协定方面出现若干新的发展以外,国际航空法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或停滞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开始,航空立法领域再度活跃起来,但对传统规则的变更,尚需时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不断完善,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1.航空法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Airaw,中文:航空法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注意:航空法是广义的统一名称,狭义的名称,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称为“航空法”,少数国家称为“民用航空法”,我国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1.航空法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Airaw,中文:航空法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注意:航空法是广义的统一名称,狭义的名称,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称为“航空法”,少数国家称为“民用航空法”,我国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2.航空法的定义要素:“航空”指: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亦称为“空中航行”。实施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第一: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活动的场所,行业用语:“空域”。第二: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航空人员。第四: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是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还包括电信,气象服务等。,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3.航空法的定义: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在国家间开展航空活动,涉及到的国家间的关系则由国际法来调整。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有三大共同性:1、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因此,目前我国民航界对航空法基本一致的定义是:“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4.航空法性质:航空法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津,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所以,从航空法调整的对象看,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法律。,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5.航空法特点:航空法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航空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形成较晚,发展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以及平时法这四大特点。航空法的独立性: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用航空活动空中作业,风险性高,机动性强,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信息密集、组织严密、质量严格等诸多特点。因此,民用航空在整体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航空法深受海洋法和海商法的影响,这种影响至今可见。但航空法早已摆脱了海商法的模式。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的关系:外层空间法或称空间法是人类探索宇宙、适应空间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外层空间法完全没有以航空法为样本,而实行的是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5.航空法特点:航空法的综合性:所谓航空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航空法。(公法、私法、刑法、经济法、行政)航空法的国际性:(一)航空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二)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航空法的国际性涉外性主要表现在:1、国内航空法尽可能地采用了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通行作法。2、航空运输有国内、国际之分,这个划分标准不是以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来划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这种域外效力反映在:一是国内法可以延伸适用于在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律对本国航空器的管理规定亦可约束到在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二、航空法定义和特点:航空法是平时法航空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法的约束。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当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一节 概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8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主要作用:1.领空主权2.航空安全管理3.统筹协调,高效、健康、科学持续发展4.安全保卫,打击犯罪,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我国民航法规体系框架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第三层次:民航规章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第四层次: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管理文件(MD)、工作手册(WM)、信息通告(IB)表格(CH),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效力等级:从纵向层次上对民航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民航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其它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民航最主要的法律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民航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定。它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现行有效的共有118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民航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国际条约尽管并非国内法,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航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仍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根据规范事项内容,从横向类别来看,可将民航法规体系分为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十五类。,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一、法律:1995年10月30日八届人大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共16章214条 主要内容:领空主权(第1章总则):排他主权,100km;民用航空器管理(第2-4章)国籍管理、适航管理、航空器权利航空人员(第5章):人员组成分类、执照管理、机长责任等民用机场(第6章):构成、管理等航空运输(第8、9、12章):组成、责任、赔偿、管理等航空刑法(第15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器国籍和所有权民航市场及管理民用航空适航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救援,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三、规章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行政程序、航空器、航空人员、空中交通规则和运行规则、民航企业审定与管理、学校审定与管理、机场建设与管理、委任代表、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计量与标准、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搜救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AP:Aviation Procedure)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管理文件(MD:Management documents)工作手册(WM:Working manual)信息通告(IB:Information Bulletin)表格(CH),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二节 中国民航法规,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前身: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正式成立:1947年4月4日(临时国际民航组织)现有缔约国:190个(截止2007年)现有理事国:36个总部所在地:加拿大蒙特利尔,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1)ICAO的性质,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飞行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LPA)管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TCA)国际机场理事会(ACI),区域性政府间民航组织,非洲民航委员会(AFCAC)拉丁美洲民航委员会(LACAC)欧洲民航委员会(ECAC),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ICAO组织结构,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3)ICAO的宗旨和目的,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序地发展。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前身:国际航空业务协会 成立时间:1945年4月16日 总部:蒙特利尔执行机构:日内瓦,年度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有27个执行委员,任期三年;常设委员会有运输业务、技术、财务和法律委员会;秘书处是办事机构。,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IATA的职能和宗旨,IATA的宗旨: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对于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IATA的职能: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统一,业务代理,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技术上合作,参与机场活动,协调国际航空客货运价,航空法律工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培训高级和专门人员。,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3.其他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组织,国际航空电信协会()专门组织、承担国家航空公司通信和信息服务的合资性组织国际货物发运人协会()维护货物代理在航空货运中的利益国际机场协会()代表机场的要求,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二、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分类,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法体系:航空公法-芝加哥体系(处理民用航空有关国家之间以及国际关系和事务)航空私法-华沙体系(处理在国际航空中承运人与乘客及货主之间的责任的法规)航空刑法以东京条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代表的航空刑法体系(处理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1.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世界民航日-12月7日,涉及民用航空领域的各个方面,是当今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和宪章。,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的附件航空自由与双边协定,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芝加哥公约,(1)主权原则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空应获批准并受限制国内航段运载权可以对外国关闭不妨害该国安全(设立禁区)遵守当地国法律(2)航空器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航空器不能具有双重国籍载有国籍和登记标志才能从事国际航行携带有关适航证件,(3)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遵守统一的国际标准无差别对待原则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不订立与公约相抵触的协议(4)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搜寻援救是国际义务以航空器失事地点国家为主有关国家参加附件13和有关手册是技术细节,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附件 颁发人员执照附件 空中规则附件 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附件 航图附件 空地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附件 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 简化手续,附件10 航空电信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 搜寻与援救附件13 航空器失事调查附件14 机场附件15 航行情报服务附件16 环境保护附件17 安全保卫附件18 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成立时间:1929年缔结于华沙缔结根源:旅客、行李与货物损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适用范围:国际航空运输,主要内容:运输凭证(机票、行李票、运货单)的内容、规格、法律地位承运人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起诉时限、管辖法院,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地位:调整航空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目前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华沙体制”。华沙体制是芝加哥公约体制之外的另一套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航空运输规则,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体制的主干。,主要体系文件内容:(1)1929年华沙公约(2)1955年海牙议定书(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5)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6)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1974年马耳他协议、1995年华盛顿协议和吉隆坡协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灭失、损坏;延误(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声明价值赔偿;无限额赔偿。赔偿限额:在证明有故意不当行为或未按要求提交单证的情况下,实行无限制的承运人责任或是通过特别约定提高限额。,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期限:行李:3日;货物:7日(延误:14日);人身损害:2年。诉讼期限时效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原告有选择管辖国的权利(四选一):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在遇有一国是某议定书缔约国,而另一国非该议定书缔约国时,只能适用原来两国都是同一文件缔约国的该文件所定规则。,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华沙体制的综合:基本上是综合华沙体制各文件而形成的单一文本,旨在替代现有的由公约、议定书和对议定书的修订所构成的庞杂的华沙体制,增加法律清晰度和透明度。对运输凭证规则的修改:电子凭证“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双梯度”的责任制度:第一梯度:对10万SDRs以内的人身伤亡索赔,采取严格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失,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公约签署当日,1SDR 11.16310元)第二梯度:对10万SDRs以上部分的人身伤亡索赔,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制度,允许承运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来抗辩而免除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只给付实际损害赔偿金,而且原告必须证明实际损失。,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行李和货物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责任制度责任限额:行李每名旅客1000SDRs(约$1350);货物每公斤17SDRs:延误:推定过失责任制;赔偿限额为4150SDRs(约$5000)。,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2.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旅客常住地法院对责任限额采用了“伸缩条款”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通过其第24条的规定,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其审查的依据或标准,明确规定为是有关的通货膨胀因素。在审查的周期上,以采取定期审查为主(五年)、不定期审查为辅的原则。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列入了先行付款人道主义的条款,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2003年达到法定的生效国家数,同年11月4日正式生效。1999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5月28日,我国批准了该公约,于同年7月31日开始对我国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暂不执行公约标准。,3.东京公约公约及其他航空刑法,(1)东京条约1963年9月14日缔结于东京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2)海牙公约1970年缔结于海牙全称: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3)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缔结于蒙特利尔全称: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3.东京公约公约及其他航空刑法,(4)蒙特利尔议定书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l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的议定书;(5)蒙特利尔公约199l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4.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所规定的罪行,东京公约规定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其为了起飞开动马力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5.刑事管辖权,(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不引渡则起诉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该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至于引渡,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没有设立给予引渡的义务。,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6.关于航行权的双边协议,双边协议 两个国家和公司间特殊的排他的协议 层次 在两个国家政府间的协议,如双边航空协定 在两个航空公司间的协议,如航空公司间的双边协议运价百慕大协议 百慕大协议的影响,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7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第一航行权 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第二航行权 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芝加哥,由于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第三航行权 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第四航行权 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例如:中国承运人飞往美国,并将当地的客货运回本国。,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第五航行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第六航行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途经停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第七航行权 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 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第八航行权 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例如: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所谓第九航权是指上述第八航权分为连续的和非连续的两种,如果是“非连续的国内载运权”即为第九航权。值得留意的是第八航权和第九航权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是关于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运输客货,但是:第八航权只能是从自己国家的一条航线在别国的延长。但是第九航权,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个国家开设的航线,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运输的特点 国际客运国际航空货运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合作与竞争,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特点,国际空运牵涉两个以上国家,具有以下特点:1.依据国际公约和标准进行,双边协议确认后建立,本质是双边利益交换。2.开放性:运价体现报酬,国际合作、运价统一标准下的经营与竞争。3.有限度竞争:国际航协规定和双方政府规定限制,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明显。4.国际空运本质是属国主权。,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二、国际空运的航行业务权,三、政府间双边运输协定建立的国际空运国际航线建立开通是交换空中自由权的结果。英美百慕大协议引领建立多数国际双边协议确认,国际民航组织备案认可的国际航运双边管理体制,形成国际航空网络。国际航运规定航线航班经营权利、经停地点、航行业务权利、航空公司、服务及收费标准、适航与人员执照等国家实质利益:运价(政府批准、航协拟定)、运力(第五航权)、运载量、机型(对等)等,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四、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管理,1.国际航运的合作与竞争机制:合作共赢、统一规则、国际联运及结算、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统一协调机构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建立、调整、修改国际客货运价,防止恶性竞争。航空运输业的客、货、行李得规章制度、操作程序文件标准格式等,提高效率。通过清算所,提供结算服务。统一结算,分级联运、联票通行。协调改善航空港地面服务程序,提高运营效率。指定航空公司两字、三字代号及运输凭证代码;开展航班时刻研讨,进行技术合作。规定承运人法律责任与义务。国际业务人员培训、市场预测及运输统计,援例竞争等。,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3.国际航空运价的制定和国际结算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半官方机构,通过航空企业协调、沟通政府作用,日常繁重工作:协商制定国际票价、结算。国际票价制定:协议票价国际航运客运价(APT:airline passenger tarriff)国际航运货运价(TACT:transport air carol tarriff)国际结算:国际清算所统一结算,每月结算,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四、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管理,五、国际空运的全球化、自由化,国际航运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经济支撑行业,需要更充分的竞争。美国的“放松管制”政策“开放天空”政策 欧洲单一天空政策经济全球化要求航空运输的开放和自由我国的应对和发展,第七章 民航法规与国际空运 第四节国际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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