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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规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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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规与政策.ppt

    教育法规与政策,框架,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四、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五、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教育法和教育法学,(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层次和体系,(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于规范教育活动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则体系。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运作的学科。,(二)教育法的层次和体系,1宪法2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教育单行法包括:学位条例(1980、2004)、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师法(1993)、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4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372号令。),5省级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如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吉林省人大通过。)6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规章。(如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主体资格(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四)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的概念: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实际上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抽象人格,是公共利益维护和分配的法律化。,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6)它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1教育行政创制权: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的权力,编制教育计划、规划和预算的权力,起草教育法律草案的权力等。2教育行政决定权: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的决定权。3教育行政命令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4教育行政执法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的决定而实行的具体执法的行为。,5教育行政强制权: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遇到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其他违反教育行政法秩序的情形,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以维护法律秩序。强制权是行政有效性的前提。6教育行政处罚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行使的惩罚权力。7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地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8教育行政奖励权9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10教育行政复议权,(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2教育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不包含道义或政治责任。3教育行政责任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或行为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四)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节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3行政法律关系双双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教育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本质特征,其他法律关系都不存在限定当事人的问题。2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即使行政机关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但它并非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参与一般的民事活动,如与学校签定某项科研合同或人才培养合同等,这种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且在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其不对等的状态也不同:a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处在管理者的地位,他们发布行政命令、决定等各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与政府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强弱起决定作用。尽管行政机关在实施某种管理行为时可以依法征询学校意见,但行政相对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而且在学校因不同意行政行为而拒绝执行时,教育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b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则发生了倒错,行政相对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则承担更多的义务,如学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同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则负有的对作出的具体行政为进行举证的义务等。,(五)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教育法律救济是为矫正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侵权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建立的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法利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求得法律救济。二是行政方式。法律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三是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体现在:教育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4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5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受案范围就是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其受案范围就是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具体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 3不作为违法的 4对教育行政的侵权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复议申请的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复议要求。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施依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期限:在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但延期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法要价格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理由和时间等。,2.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依法立案受理。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标志是立案。一旦立案,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复议。,3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的复议活动。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4教育行政复议决定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决。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5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定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区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高校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第一案”,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年2 月13 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北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提交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3月27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邀请来自陕西、北京、江苏三省市的21名专家评议。专家投票确定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为拟立项建设单位。,3月30日,西北政法大学部分师生以“散步”的方式抗议有关机关在博士点评审中的不公现象,认为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此前,西安石油大学等高校部分师生也以不同方式对评审结果表示不满。4月10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鉴于有的参评学校申报存在“材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要求各申报学校重新填报材料。4月14日,申报学校按照要求提交了申报材料。当天下午,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维持3月27日专家组评审意见。4月16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的决定。西北政法大学对此表示不服,4月20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主管恒定:法院2诉权专属:行政相对人3标的确指: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举证责任5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虽然合法但明显有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并作出变更处理。)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辩论原则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限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的5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6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教育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被告: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诉讼人:对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以上提出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教育诉讼的程序,1教育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起诉:教育行政相对人依法就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起诉要有针对性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和起诉期限,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案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期限:一,起诉前行政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三个月内起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要经过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审理。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对受理的条件有欠缺或者基本证据不足的,应当限期责令原告进行补正或补充,以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立案时间。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教育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一审程序一审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由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决定。合议庭成员对所审理案件集体负责。涉及教育的行政案件,特别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无论一审裁定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可以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结果,要求二审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行政纠纷的法律事实,分别依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法律判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要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证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案例:“中国教育第一案”,以违法批准设立武汉市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下称新世纪外校)、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为由,名原新世纪外校学生状告武汉市教育局、江岸区教育局等单位,索赔余万元一案,此案因涉案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被称为“中国教育第一 案”。,原告的委托人诉称:年,武汉市教育局(原武汉市教委)及江岸区教育局(原江岸区教委)明知新世纪外校不具备办学条件,仍核发了办学许可证,致使该校向学生收取万至万元的巨额费用,并挪作他用。每年的年检,两单位也未依法审查。直到年底,该校因资金周转不灵停课。今年月,新世纪外校被法院裁定以万元变卖用于还债。,原告诉称自己的经济损失与两被告的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1995年,武汉市教育局(当时为武汉市教委)未对新世纪外校的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便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由于不具备办学条件,新世纪外校便以招生为名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教育储备金、建设赞助费及高额学杂费,共计1203.7万元。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及与新世纪外校曾有关联的第三人武汉市红康发展公司等七家单位,对新世纪外校不能退还的预收学杂费等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市教育局答辩称,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非违法,该局是根据当时国家教委文件规定,江岸区教委呈报的文件、意见及所附筹办学校申请递交文件,才同意其筹建学校。1995年5月,该校教学楼、宿舍、食堂等在内的校舍建成,经市、区教委组织职能部门现场考察后,由江岸区教委申请,该局才批复同意该校招生。,且其履行了对该校的监督管理职责,曾对该校出现的停课等问题及时进行过调查处理。武汉市教育局称,本案原告是自愿与新世纪外校订立民事合同,并依合同自行向该校缴付各项费用,且从未征得自己同意、批准或参与,原告的索赔实属无理。,2003年月,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武汉市教育局批准新世纪外校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过了审核和检查,未违法;两被告也履行了法定职责。虽然两被告在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时,存在对新世纪外校财务等管理上的瑕疵,但不构成违法,遂作出驳回名学生诉求的判决。原告不服此判决,已递交了上诉状。,二审中,原告方提交了该校的兴办方注册资金不实的证据,用以证明教育部门批准设立该校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武汉市及江岸区教育局认为自己履行了对该校的审批和监管,也及时处理了该校停课及学生疏散问题,履行了应有的职责。长达5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教育部门于1995年批准该校招生是否合法,为该校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否违法,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案例:民办学校原负责人起诉教育局案,2001年某县魏集中学的张某等三人商议在魏集镇筹建百兴中学(民办)。邀请退休教师刘某(现已故)挂名申办。2001年6月20日,刘某某具名向某县教育局提出筹建申请。同年7月12日某县教育局以教(2001)56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建。张某等人邀请退休教师、本案原告杨某某担任筹建中的百兴中学董事长兼校长。因该校内部原因,2001年11月8日,张某在校会上宣布免去杨某某董事长、校长职务,并将书面免职声明送交杨某某本人。2002年4月起杨某某一直未参与该校管理。2002年8月百兴中学同某市创信少儿科学教育研究所联合办学,将百兴中学更名为北方英汉双语学校,推选石某某出任学校董事长兼校长。2004年3月18日,北方英汉双语学校向县教育局申请正式设立,县教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杨某某认为县教育局的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致成讼。,法院审理后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某县教育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设立行政许可。原告杨某某作为原百兴中学的筹建人之一,后因故在筹建阶段被百兴中学免职,是该校内部管理行为。该学后更名为“北方英汉双语学校”也是其学校行为。被告某县教育局的该行政许可行为与原告杨某某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该行为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杨某某无权要求被告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涉及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问题。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但为了防止诉权的滥用,法律规定了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公民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管理的直接对象。可诉行政行为必须与起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行政行为是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果。本案原告杨某某作为原百兴中学的筹建人之一,后因故在筹建阶段被免职,是该校内部管理行为,后该校更名为北方英汉双语学校也是其学校行为。被告某县教育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未给原告个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原告杨某某之间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杨某某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一)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二)民办学校法人的特点(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四)各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一)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根据民法通则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1具有独立的名义;2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4承担独立的责任。,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计划经济时期,学校隶属于政府,不需要独立和社会发生关系,学校所有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学校的工作仅仅是完成政府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府的指令。这种情况下,学校进行的民事活动有限,学校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1995年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学校的法人资格。,学校法人地位确立的意义,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有利于明确学校各项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调整学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关系。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有利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法人地位确立有助于保护学校各项权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内涵,1 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2公立学校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3公立学校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责任4公立学校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二)民办学校法人地位,民办学校法人的性质:1民办学校的私法人性质。2民办学校的公益法人性质。3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民办学校法人的特点,(一)公益性: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自治性:私人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主体享有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点(与企业法人的区别),(二)民办学校的自治性特点(与公立学校的区别),夫妻离婚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财产案,赵庆东,山东菏泽市鄄(juan)城县十一中教师,1989年7月经人介绍,与鄄城县城关粮所的女职工高华娟结婚。1993年赵庆东从媒体上了解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办学。于是,他动员刚刚从鄄城第一中学“离岗”的父亲赵景瑞“出山”,筹办一所私立中学。在赵景瑞的带领下,全家人办手续、租校舍、聘教师、跑教材、找生源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投资数万元的鄄城县的首所私立中学鄄城县第一私立育才中学,终于迎来了第一批新生。学校后改名为鄄城县育英中学。,1995年5月,鄄城县教委作出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必须辞去公职后方能作法定代表人。此时,赵景瑞尚未退休,赵庆东也不想舍“铁饭碗”。同年6月,赵景瑞经与家人协商,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让赵庆东之妻高华娟担任了育英中学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11月20日,赵庆东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接替高华娟,出任育英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并全面负责该校日常工作。育英中学迅速发展,截至1999年,该校已经发展到三个校区,在校师生达到了4700多人,其中有500多名学生从外省慕名而来。,1999年,赵景瑞病故。不久,赵庆东向高华娟提出了离婚的要求。高华娟提出,要离婚就得把育英中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宜分割,则由两人分开管理。1999年9月20日,赵庆东诉至鄄城县法院。同年12月30日,鄄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协商后进行分割,对学校财产的分割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交予教育主管部门处理。一审判决后,高华娟不服,上诉至荷泽市中级法院。2001年4月30日,鄄城县法院经重审判决:1、准予原告赵庆东与被告高华娟离婚;2、原告支付被告生活补助费60000元;3、私立育英中学和附属小学系家庭创办,离婚后学校的管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该判决下达后,高华娟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高华娟上诉后,菏泽市中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的财产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净资产为1953331.31。2002年4月4日,菏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系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育英中学及附属小学由赵庆东管理,赵庆东支付高华娟978495.65元,分5年付清等。赵庆东向省高检申诉,省高检认为学校非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定菏泽中院再审。,1.民办学校财产是私有财产吗?(社会力量办学条例37条和促进法35条)2.民办学校财产可以分割吗?即高华娟是否可以享受财产权中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民办学校的收益应该如何处理?(促进法36,37条)3.民办学校的财产何时才能处置?如何处置?(促进法53、57条)4.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建立公司式的合伙人(股东)退出机制?,(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各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公立学校:公立学校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公立学校的一切费用、设施均由国家提供,国家对公立学校具有当然的管理权。教育行政机关受国家委托管理学校。在行政法上二者是隶属关系、不对等,学校要接受管理。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是由非政府机构投资兴办的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教育行政机关和私立学校也同样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教育行政机关不干预学校的各项工作,只是督促私立学校依法办学。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二者是对等的。,公办转制学校:在行政关系上应该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来管理,但在财产关系上学校原有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学校有责任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学校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办校举办的民办校、公办与企业联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但从总体上看,这些学校同样要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学校内部事务由学校自己处理。学校还与其他法人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四、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我国的教师制度(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四)教师和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五)侵犯教师权利和教师侵权的法律责任(六)教师的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1公务员(法国、日本):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的事业并把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作为政府行为。2雇员(私立学校教师属于雇员)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和教师之间的雇佣关系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英、美)。我国的特点:定位模糊!问题复杂!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教师实行聘任制真的是雇员吗?,(三)我国的教师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职业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业义务,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3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教师和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受行政法律的调节。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在教育工作中适合于教育法律的调节,在待遇、人身权利等方面适合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如劳动法调节教师的报酬、民法可以涉及荣誉权、著作权等。,(五)侵犯教师权利和教师侵权的法律责任,侵犯教师权利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教师侵权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以上三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性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六)教师的权利救济,教师申诉制度 即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申诉制度的特征,1有申诉权的人才能提起申诉2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申诉,至于事实上其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则需要受理机关审理认定。3申诉的目的是使自己已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而导致的损失获得补偿,并非要追究侵权人的某种责任。4申诉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5受理申诉的机关由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案例,苏北某地教师为争取绩效工资罢课事件、南京某中学女教师因为生育被辞退案。教师体罚学生导致脾脏破裂案。,五、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一)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四)学生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责任(五)学生的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一、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国家的公民,具有独立人格并享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安规定取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一)作为公民的权利:人身和信仰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如儿童、妇女、老人)(二)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获取教育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接受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权力关系中的公民至于内部行政的管辖领域,不适用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保留,不存在法律保护,其间的各种纠纷属于行政内部事务,无须任何外来法律干涉。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或公法团体,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具有总括性的命令权,只要是处于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命令,而不需要具体、个别的法律依据。,2当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不服从上述命令时,为维持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内部秩序,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作出惩戒,如惩戒公务员、责令学生退学,也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3上述措施是特别权力内部的措施,因此,即使对之不服,只要不涉及相对人作为市民的地位,就不能向法院申请有关救济。,契约理论:契约双方彼此平等对待,双方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地位对等;二是契约双方自愿、自由地彼此施加约束,彼此达成同意和允诺。契约理论讲学生在接受教育时与学校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教育合同视为一种与一般民事契约相类似的教育契约,将就读关系视作一种教育契约的履行过程,教育活动也就是教育契约的签订、履行、发生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三)学生的安全问题与法律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据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平均每天约有多名中小学生死于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这其中除了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约的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避免的。,它山之石:美国学校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规定,一是学校及教师对在校学生的看管标准要高于一般人员;二是合理的注意和预见能力;三是对活动性质的认定和组织管理。“我们要求学校尽到一般的谨慎的职责,但这并不是要学校成为学生的保护神。我们要求学校对学生提供合理的管理,但并不要求学校成为滴水不漏的防护墙。”“无论何时,学校不能也不应成为学生安全的保证人”。“必须时刻记住的是,在现实的学校生活中,不能指望教师在其管理范围内的每时每刻都对每个学生进行个别管理”。,案例:1990年日本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在上课时,因为学生相互借雕刻刀引起互拉,发生了雕刻刀刺进旁边同学眼睛的伤害事故。家长诉至法院。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该教员在上课前,已履行了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1)对教室整体设施、设备的整顿并确保安全的教育环境;(2)选择了与学生的年龄、年级相适的用具;(3)操作之前,该教员已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指导;(4)根据儿童的性格、相互关系,已做妥善的人员安排;(5)在操作中,对学生的整体操作状况做了提醒。法院判定:本案属突发事件,教员无法预料此事故的发生,且六年级学生已有相当的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否定教师有过失罪。,案例,午休时,一小学生对学校操场一侧的单杠特别感兴趣,两只手交替吊在上面晃荡。班主任发现后,立即加以制止。放学后,他又带领几个小伙伴偷偷玩单杠,一不小心摔了下来,当时右手臂疼痛难忍,不能动弹。班主任获悉后,立即带他去医院诊治,医生根据X光片,判断是手臂骨折,并立即进行了治疗。家长随后赶到医院,在了解情况后,对班主任非常感谢,主动结清了所有医疗费用。发生这种情况,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恰当?,班主任在本案例中做法完全正确。该案例中班主任在前面发现危险时已对其加以制止,尽到了责任。后来该生不听劝告,瞒着班主任去玩,出了问题,自己应负完全责任。作为班主任在事情发生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及时,处置得当。,(六)学生的权益保护与权利救济,学生权益保护的内容受教育权保护;人身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的主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申诉;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例:全国首例学校被诉侵害学生隐私权案,魏罡和小云(化名)是上海复兴高级中学2003届毕业生。2003年4月7日,学校组织全校学生收看学校编播的录像片校园不文明现象,其镜头大多来自学校安装在教室里用以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监视系统。其中有约一分钟的镜头是3月一天晚自习时,魏罡和小云在教室里的亲昵举止。尽管两人的脸部做了模糊处理,许多同学还是认出了他们。魏罡当时的感觉是“尴尬、难堪、震惊”,小云甚至想“以死唤起社会的关注”。高考结束后,两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一审认为,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二原告入学时已被告知学校安装监控设备及其用途等情况,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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