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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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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赣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 4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 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2.2县级应急组织机构3. 预防与预警3.5 预警信息搜集3.6 预警信息处理4. 应急响应5. 1分级响应1.3 应急响应行动1.4 处置措施1.5 响应终止或降级1.6 后期处置5 .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保障5.2 应急物资保障5.3 应急资金保障5.4 专家技术保障5.5 5培训和演练6 .附则6.1 预案管理和更新6.2 预案制定与解释6.3 预案实施时间6.4 联系方式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1.3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3.1 定义及分类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等;(2)赣江、章江、贡江、桃江、梅江、上犹江等我市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11级(重大)、H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水域发生的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In级(较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已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旅客滞留等)按厅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1.6 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实施。(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3)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 .组织体系全市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两级组成。3 .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4 .1.1应急指挥机构11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宣布成立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或视情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局党政办、运输科、安监科等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指挥协调11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协调跨县(市、区)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3)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协调、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应急指挥场所设在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5 .1.2应急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负责应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启动相应工作组。工作组在启动II级应急响应时成立。(1)综合协调组。由局党政办主任任组长,局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视情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应急指挥组。由运输科科长任组长,视情由局属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险情尽快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开展港口、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协调组织重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做好与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3)通信保障组。由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局属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4)新闻宣传组。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视情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加强舆情监测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5)现场工作组。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设各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6)专家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及法律法规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1.3日常应急管理局运输科作为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机构,承担水路交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I、11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为市级交通运输值班值守、值班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具体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2. 2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3.预防与预警3. 1预警信息搜集预防和预警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大雾、暴雨、暴雪、低温冰冻雨雪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其他水路交通风险源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4. 2预警信息处理IV级及以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工作平台、工作群、短信平台等形式进行发布;一般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通过工作平台、工作群、视频会议等方式发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和转发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的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传达或转发。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对可能超出本级防御能力的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相关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II级和III三个响应等级。发生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应对XX事件I级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响应启动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发生11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就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响应启动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II级应急响应。发生In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地方应急组织能力,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相应支持的,经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启动HI级应急响应支持,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1.1市级应急响应程序(1)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接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报局机关相关科室提出处置意见。符合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符合n、in级应急响应条件的,局机关相关科室提出启动n、In级应急响应建议。(2)省交通运输厅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由局长批准签发实施市本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拟启动11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核准。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宣布启动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11级响应。局应急指挥中心将启动实施11级应急响应的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4)拟启动In级应急响应支持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局机关相关科室会同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组织实施。4.1.2县级应急响应程序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4.2信息报告和处理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原则上按照赣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执行。4.2.1信息报告与传递事发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应根据事件程度逐级报告,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直接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报至局应急指挥中心,力争1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3)危险品及危险品种类,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市局按照规定要求填报。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事件所涉及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再由市局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In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4.2.2涉外信息报告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由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4.2.3信息处理和发布(局内信息处理)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信息分类报局业务科室办理,由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程序报送。其中对于I级、II级突发事件,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力争1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11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n级及以下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局机关党委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疑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4.3应急响应行动4.3.1II级及以上响应行动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4.3.1.1工作会议11级及以上响应启动后,立即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指挥开展应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召开后续工作会议。4.3.1.2综合协调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领导同志以及厅领导、市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4.3.1.3应急指挥组织专家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收集、更新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局有关部门、局直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出应急处置措施,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临近设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必要时请示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征用临近设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4.3.1.4通信保障通信保障组按照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预案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负责向相关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发工作文件的传递保障工作等。4.3.1.5新闻宣传新闻宣传组按照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预案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联络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准确;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4.3.1.6现场协调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特点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导优化施救措施、改进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救援行动进展和后勤保障情况;协调调度县级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4.3.1.7应急资源调用领导小组对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征用的厅属机构、厅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协调调度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港口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或者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调用。4.3.2m级响应行动In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分管局领导的指导下,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县级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4.4处置措施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港口、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4.1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1)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4.4.2紧急运输保障措施(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应急船舶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2)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3)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应急响应时,各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设置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为应急运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4.5响应终止或降级4.5.1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终止程序I级应急响应终止采取如下终止程序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同意终止响应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I级响应;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同意降级为11级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调整应对XX事件II级响应。11级应急响应终止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组的意见,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提出终止II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备案。(2)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同意终止响应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11级响应,或降级为III级响应,同时宣布取消11级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In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需要终止11I级应急响应的,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终止响应。4. 5.2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4.6后期处置4. 6.1善后处置(1)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同时要加强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3)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5. 6.2恢复重建(1)港口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2)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II级、In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办。6. 6.3总结评估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下,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评估和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工作。11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局运输科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分管厅领导。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应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机关相关科室。III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局应急办备案。5.应急保障5. 1应急队伍保障5. 1.1港口应急救援队伍(1)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进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推动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2)局机关相关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导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港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完善区域性港口危险货物应急救援体系。6. 1.2应急运力保障队伍(1)根据重要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在全市重点水域选择相应的航运企业及运输船舶,建立全省水路应急船舶运力储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运力调用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2)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船舶运力储备,储备船舶运力发生交易或技术状况不佳的,应及时更换补充。1.2 应急物资保障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辖区内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使应急物资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信息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1.3 应急资金保障水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分级负担,并列入部门预算。1.4 专家技术保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建立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组织开展水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1.5 培训和演练5. 5.1培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应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题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组织应急管理专家进行专业授课,组织应急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管理方面的各类培训与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6. 5.2演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应急演练、实战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相关人员、应急联动机构广泛参与,检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联动机制、信息报送程序,提高执行预案的能力和实战能力。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的演习演练活动,检验完善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工作,磨合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7. 附则7.1 预案管理和更新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4)面临的水路运输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7.2 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6 .4联系方式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市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市局安监科):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党政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7 .附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等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I级(特别重大)1 .主要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 .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长江干线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72小时以上,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 .港口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5 .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6 .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设区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H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 .主要和地区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II级(重大)3 .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长江干线航道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 .港口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 .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6 .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设区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III级(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 .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 .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赣江、章江、贡江、桃江、梅江等发生断航48小时以上,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 .港口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 .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IV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V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 .其他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2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及以下社会影响的。3 .赣江、章江、贡江、桃江、梅江等三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4 .港口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 .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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