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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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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律制度(质量安全).ppt

    ,建筑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纪律管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组织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领导机构、确定领导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二)技术管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形变、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施工现场、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三)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努力搞好安全生产。(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四)安全纪律管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篮上下。,(四)安全纪律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5)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四)安全纪律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四)安全纪律管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一)重大事故的等级,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续),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景园还建楼7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东湖景园项目位于东湖风景区东湖村,2011年5月18日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C区地块(60亩)为东湖村集体土地,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武汉升降梯突坠19人死亡,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原因:事故发生时,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吊笼超过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巨大的倾翻力矩,造成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凡等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其中1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概念 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一、概述,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法规和条例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概述(续),我国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概述(续),可行性研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勘察、设计阶段的影响;施工阶段的影响;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影响。,2、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概述(续),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3、适用范围,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调整主体,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管理体制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具体实施。,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2000.4、质量条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备案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续),(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备案。,2、予以处罚的情形,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单位进行检测;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续),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 告:吴 某被 告:某工程公司被 告:郑 某,案 例 一,案例一,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告某工程公司与该公司职工被告郑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某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郑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郑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案例一,某日下午,吴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吴某的左手砸伤。郑某立即送吴某到医疗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10元,已由郑某全部承担。,案例一,1999年2月,某法医技术室对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随后,吴某与郑某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吴某以郑某和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误工费7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45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1万元和再次医疗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案例一,二、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是某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吴某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郑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郑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郑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吴某发生安全事故。,案例一,虽然吴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郑某应负的民事责任。被告工程公司作为某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案例一,该公司在与被告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工程公司对原告吴某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原告吴某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700元(已付531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工程公司对上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0元,鉴定费500元,由郑某负担。,案例一,原 告:封某某被 告:某国道指挥部(简称国道指挥部)被 告:道桥工程公司(简称道桥公司),案 例 二,案例二,一、基本案情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某某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某某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某某(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案例二,原告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案例二,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某某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二、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司对造成乌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2)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某某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二,(3)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第125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乌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道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上列费用的确定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计算。,案例二,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道桥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道桥公司负担。,案例二,三、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施工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案例二,本案中,施工人道桥公司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也无其他警告标志,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也就是说,道桥公司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原告:北京市某物资公司 被告:王某,案 例 三,案 例 三,一、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17日,王某与北京市某物资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据此合同,王某原住房属于拆迁范围,王某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某物资公司对回迁楼建设完毕以后,安置王某广外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3居室楼房1套。1998年10月,某物资公司如约将回迁楼建设完毕并交付使用。,案 例 三,王某在没有办理回迁入住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广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房,在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1000元后,于1999年3月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雇用没有装修资质的装修人员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拆改,将多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墙砸毁,并将结构柱主钢筋大量截断。,案 例 三,其间,物资公司多次向王某发出停工通知,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站对此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墙体被拆改、移位,已对房屋承重结构造成破坏。王某对此均未理睬。,案 例 三,1999年4月,某物资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搬出强占的房屋,停止毁坏住宅楼主体结构的行为,消除危险,承担对所破坏房屋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47439.04 元、鉴定费240元以及加固设计费1000元。,案 例 三,二、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进行审定。经批准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并由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进行施工。,案 例 三,本案中王某在没有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其他设施进行拆改;物资公司多次制止后仍不停止,给整幢房屋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诉讼过程中,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作出了加固报告,并提供了加固方案及加固工程造价计算书),应承担民事责任。,案 例 三,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王某将本区广外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腾空,交原告某物资公司;2.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物资公司对本区广外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的鉴定费 240元、加固设计费1000元、加固费33746元,并由原告物资公司负责加固施工;,案 例 三,3.自加固工程完成后30日内,由被告王某负责对拆改的本区广外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门厅隔断墙恢复原状。,案 例 三,三、案例评析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 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例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例 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房屋建筑使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建筑使用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 例 三,一、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建)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案例三,(一)事故经过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位于南京市区,由南京电视台投资兴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公司监理(总监韩)。该工程在南京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投标,南京三建中标,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组建了项目经理部,由史任项目经理,成任项目副经理。,案例四,该工程地下2层、地面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同年4月1日开工,大演播厅总高38m,面积为624m2。在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前,项目部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施工(都没有施工方案)。南京三建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副经理成批准实施。,案例四,7月22日开始搭设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副经理成决定支架三维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副主任工程师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丁看到施工方案后,向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案例四,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南京三建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是南京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南京三建江浦劳务基地,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事故发生时朱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10月15日完成搭设。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案例四,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向项目部副经理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10月25日6时开始浇筑砼,项目部资料质量员8点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总监韩签字,韩将日期签为24日。,案例四,10时10分,出现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事故发生后,南京三建电视台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案例四,(二)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1.支架搭设不合理,引起立杆局部失稳。2.梁底模的木彷放置方向不妥,加剧了局部失稳。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不牢,加大了顶部晃动。,案例四,事故的间接原因: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案例四,2.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案例四,3.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4.南京三建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例四,5.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6.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案例四,二、分析和处理意见 重大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在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南京三建项目部副经理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四,2.监理公司总监韩,违反“南京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扳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四,3.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南京电视台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朱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四,5.南京三建项目部经理史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自予史行政撤职处分。,案例四,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担任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监理公司给予在南京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案例四,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施工单位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酿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均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为重点内容予以明文规定。,案例四,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案例四,本案中,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总监韩某的刑事责任,这一处理意见曾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应。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四,尽管韩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还存在争议,但在整个事件中,韩某在主观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重大安全事故也为整个监理行业敲响了一个警钟,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否则很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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