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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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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解.ppt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解,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行政资产处二OO六年八月,本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对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任务、管理内容、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二、制定本办法的宗旨三、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在国有 资产管理体系中所处地位,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二)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二、制定本办法的宗旨,(一)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四)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三、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一)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制度是国 务院赋予财政部的职责(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门加 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在国有 资产管理体系中所处地位,(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所处地位,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三、与行政单位相关的概念四、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为 行政单位五、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第三条,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一)经费来源的单一性(二)经费保障的优先性(三)财务管理的统一性,三、与行政单位相关的概念,(一)行政人员 1.公务员的定义 2.公务员的范围 3.机关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二)行政编制(三)行政经费,四、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 为行政单位,(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能进行长期投资五、关于“资产”、“财产”等概念的内涵,第四条,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 特征,(一)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二)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三)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四)行政单位从国家取得资产具有无偿性(五)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非经营性,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一)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二)国家调拨(三)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 入购置(四)接受捐赠,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一)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三)无形资产,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的规定。,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见附图)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 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 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 配置和有效使用,(一)合理配置资产(二)推动资产有效使用,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的规定。,一、资产配置方面二、资产使用方面三、资产处置方面四、资产评估方面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六、监督检查方面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是以往 资产管理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三、如何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 结合,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三、如何实现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相结合,(一)资产配置环节(二)收入管理环节(三)统计报告环节(四)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 相关经费预算,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国家统一所有(二)政府分级监管(三)单位占有、使用二、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的具体框架(见附图),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本章共四条,对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等作了规定。,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职责划分三、地方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 四、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模式,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职责的历史沿革,(一)1988年以前(二)1988年到1998年(三)1998年以后,三、地方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模式的探索,(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四)国内各地管理模式的经验,(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1.财政局牵头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2.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3.规范资产处置程序4.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5.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1.明确管理主体2.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3.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4.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5.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1.改革体制2.分类管理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4.实行“阳光化”管理5.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四)国内各地管理模式的经验,1.财政部门内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2.产权集中管理3.科学配置,规范处置4.建立调剂制度,均等配置资源5.资产统一运营,收益集中管理,四、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一)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 产的管理(二)德澳模式: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三)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四)巴西模式: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五)各国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的经验,(一)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1.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综合部门2.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 和编制计划3.严格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二)德澳模式: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1.财政部下设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公共资产2.从形成到处置的全过程资产管理3.政府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市场化管理 模式,(三)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1.联邦政府的公共资产由专门资产管理机 构统一管理2.严格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3.车辆及房产的集中化、专业化管理4.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 化管理,(四)巴西模式: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1.巴西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主管机构为联邦 资产秘书处2.巴西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对公共资产的保 护和管理3.资产购置与处置的管理4.资产的使用及收入管理5.资产的信息化管理,(五)各国政府公共资产管理 模式的经验,1.财政部门主导2.专门机构负责3.法规健全,管理规范,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的目标模式,(一)财政主导的管理体制(二)集约化的管理方式(三)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四)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五)专门化的管理机构(六)法制化的管理规则,第九条,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 管理部门的关系,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方式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体 事务性工作三、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的关系,第十一条,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方式,(一)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分管(二)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三)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一、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 置情况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 设置情况三、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的 情况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资产配置,本章共六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报批程序、政府采购、账务处理等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的规定。,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章制度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 要相适应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 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三条,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一)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二)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三)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 本建设程序(四)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一、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范围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三、土地管理审批程序四、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历史情况五、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六、国外政府资产配置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调 租 购 建,第十四条,一、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范围,(一)房屋标准(二)划拨用地范围(三)车辆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 目建设的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报批程序的规定。,一、购置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需要报财政部 门审批二、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与专项控制商 品审批手续的比较三、逐步制定配备标准以加强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购置国有资产的规定。,一、制定本条的目的二、行政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 动等资产配置管理三、地方加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 动购置资产管理的具体做法,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的规定。,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三、集中采购的范围四、集中采购机构五、政府采购方式,二、政府采购的形式,(一)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五、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采购(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方式(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账务处理的规定。,第四章资产使用,本章共九条,对行政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未脱钩经济实体监管、资产出租出借以及调剂使用等作了规定。,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一、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二、建立资产采购制度三、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四、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六、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八、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九、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的规定。,一、资产清查盘点的意义二、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和方法三、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一条,一、资产清查盘点的意义,(一)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二)挖掘资产的潜力(三)健全资产的管理制度,二、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和方法,(一)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 1.按照清查对象,可分为全面清查和 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 不定期清查(二)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 1.准备工作 2.清查方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担保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二、行政单位确实存在对外担保的现象三、担保法出台后行政单位均不允许 进行担保四、“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什么情况,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实施监管的规定。,一、党政机关举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历史背景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三、脱钩工作基本完成四、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监管五、行政单位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第二十四条,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 脱钩的规定,(一)1993年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 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二)1998年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 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三)1998年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 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 题的通知,四、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监管,(一)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二)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监管,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缺乏审批 和监督机制 二、出租出借操作过程不规范 三、出租出借收支管理混乱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程序,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报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报(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操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内容二、非税收入管理的一般要求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容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 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要求五、地方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的具体做法,二、非税收入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关于非税收入征管的规定(二)关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的规定 1.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 税收和非税收入,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 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要求,(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三)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 率;研究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措 施,进一步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对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创造条 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五、地方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的具体做法,(一)江西省的做法(二)福建省龙岩市的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规定。,一、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具体要求(一)资产调剂的对象(二)资产调剂的主体(三)资产调剂的原则(四)资产调剂的程序,第五章 资产处置,本章共九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收入管理以及行政单位机构发生变动的资产处置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资产处置的内涵 二、资产处置的形式,二、资产处置的形式,(一)无偿转让(调剂)(二)出售(三)置换(四)报废(五)报损,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第二十九条,(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的规定。,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废、淘 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 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 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一)盘亏(二)呆账 1.债务人死亡 2.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三)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 请(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 见(三)财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四)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五)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办法的基本原则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 应当提交的资料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 限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 序六、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 规定,(一)审批权限(二)申报程序(三)资产、资金账目调整要求,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 批办法的基本原则,(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应 当提交的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三)资产统计报告;(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 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 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 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 文;(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 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 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 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八)其他有关资料。,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 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 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 托部门;(二)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 部;(三)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四)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 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处置的原则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 置换的方式,一、处置的原则,(一)公开(二)公正(三)公平,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 换的方式,(一)拍卖(二)招投标(三)协议转让,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一、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现状 二、国外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情况 三、地方对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 体做法 四、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体 要求,二、国外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情况,(一)巴西政府公共资产处置收入 的管理情况(二)韩国国有财产处置收入的管 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机构发生变动时资产处置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一、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历次机构改 革回顾二、历次机构改革时有关部门关于资 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三、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含义四、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资产处 理的一般要求,一、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历次机构 改革回顾,(一)1982年(二)1988年(三)1993年(四)1998年(五)2003年,三、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含义,(一)“划”(二)“转”(三)“撤”(四)“并”,四、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资产处理的 一般要求,(一)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 指导(二)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做 好有关工作(三)如实提出解决各项遗留问题及善后工作的 方案,如单位有关伤、残、离退休和富余 人员的安置等,都应予以妥善处理、解决,(四)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进行清算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转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变隶属 关系的行政单位 2.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 3.撤销的行政单位 4.合并的行政单位,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解读 本条是关于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资产处置的规定。第六章,一、目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 型活动资产处置管理混乱 二、地方的具体做法 三、加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 型活动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 要求,三、加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 动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一)应当设立会议或活动的资产管理 临时机构,对会议或活动临时购 置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二)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责任制度,明 确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临时 机构等的责任,(三)按照规定对捐赠或购置取得的 资产进行处置,1.由财政部门根据掌握的各单位资产 需求状况,直接调剂给需要配置资 产的单位;2.有些资产组织公开拍卖;3.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捐赠或购置 的资产纳入资产管理库;4.其它处置方式。,第六章 资产评估,本章共四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以及行政单位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等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情形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一、资产评估概念 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三、行政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情况;2.资产评估目的;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4.价值类型及定义;5.资产评估基准日;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三、行政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 形,(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 证的资产(二)拍卖国有资产(三)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四)置换国有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二、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 制的具体规定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 办法,二、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的具体规定,(一)国有资产评估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财企2001802号),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办 法,(一)总则(二)资产评估(三)核准与备案(四)附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委托行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一、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二、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资格三、国际评估准则,二、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资格,(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合伙设立;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 民币10万元以上。,(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 设立;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 股东);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三、国际评估准则,(一)评估指南1房地产评估(二)评估指南2租借权益评估(三)评估指南3机器设备评估(四)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评估(五)评估指南5个人财产评估(六)评估指南6商业评估(七)评估指南7评估中关于有 毒、危险物质的考虑,(八)评估指南8财务报告目的评估 中的成本法(九)评估指南9现金流分析(十)评估指南10农业资产评估(十一)评估指南11评估结果审查(十二)评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动产 评估(十三)评估指南13物业税收的大综 评估(十四)评估指南14采掘业资产估,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需要履行义务的规定。第七章,一、行政单位的义务二、相关处罚,一、行政单位的义务,(一)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 明;.有关原始凭证;.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 料;.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 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 价记录等。,(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 独立执业,1.时间干预 2.收费干预 3.评估值干预,二、相关处罚,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本章共三条,对产权纠纷的概念、产权纠纷的调处等作了规定。,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解读 本条是关于产权纠纷概念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一、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的产 权纠纷三、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一、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一)行政单位机构变动引发产权纠纷(二)行政单位共同购建引发产权纠纷(三)行政单位互借资产引发产权纠纷(四)不同级次间行政单位因使用资产 的权属不清引发的产权纠纷,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的 产权纠纷,(一)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共同出资 引发产权纠纷(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间租借资 产引发产权纠纷(三)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之间买卖 资产活动引发产权纠纷,三、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一)经租房问题(二)公车私买问题(三)著作权问题(四)挂靠问题,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之间产权纠纷调解、裁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一、行政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可 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二、调解裁定基本要求,一、行政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可以采 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一)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裁定(二)由同级政府进行调解、裁定(三)跨级次、跨地区行政单位之间的 产权纠纷,由共同上一级财政部 门或政府进行调解裁定,二、调解裁定基本要求,(一)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对行政单位之间的 产权纠纷调解、裁定,必须重事实、重 证据(二)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对行政单位之间的 产权纠纷调解、裁定,不得向行政单位 收取费用(三)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确认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四)明确权属要遵循“依法划转”的原则(五)调处工作要坚持“调解为主,慎用裁决”的原则,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一、行政单位应当在维护国有资产权 益的前提下提出处理意见二、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三、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 处理四、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争议产 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 出诉讼,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本章共五条,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绩效评价、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一、资产登记档案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资产登记档案,(一)资产登记档案概念(二)资产登记档案内容 1.基础法律证明 2.账目资料 3.电子文件,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统一开发建设(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思路 1.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 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2.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 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 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 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 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3.确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 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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