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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学院教学课件第9章活体损伤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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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学院教学课件第9章活体损伤鉴定.ppt

    第九章 活体损伤鉴定,朱方成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掌握:损伤程度的分类、鉴定原则;伤残程度鉴定的引用标准;诈病、造作伤(病)的概念及特点;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了解:活体损伤鉴定的程序;虐待的类型和方式。精神 状态鉴定的任务、对象和内容;,接受司法机关、单位及个人委托,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等理论与技术,对活体进行检查,根据现行法规作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为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内容:人身伤害、残疾、劳动能力、精神异常、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等。,第一节 概述,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2.了解案情3.活体检查4.现场勘察5.制作鉴定书,鉴定的特点,1.对象是活体:与临床诊断不同2.鉴定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3.涉及面广、难度大4.鉴定时限5.遵照相应法规、标准6.亲自检查、审核7.实事求是,一、损伤程度分类(老标准)1、重伤(偏轻)2、轻伤(偏重、偏轻)3、轻微伤(偏重),第二节 损伤程度,一、损伤程度分类(新标准)1、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2、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轻微伤,二、损伤程度鉴定原则,1、实事求事的原则2、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后果作为鉴定依据3、亲自检查,确定损伤、疾病、诈病(伤)4、临床病历仅为参考,客观检查5、鉴定时间6、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就轻不就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老),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号 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1461996 公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新),重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 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须为器质性损伤(精神性损伤不评定损伤程度)。,下列情况应评定为重伤:,1、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颅脑损伤)2、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脊髓)3、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外伤性癫痫)4、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听、视觉)5、引起残废的损伤;(肢体缺如)6、引起毁容的损伤。(明显疤痕),颅脑损伤:颅骨缺如,拇指、食指缺失:右手功能丧失54,左小腿大部分缺如(交通),烧伤致颈颏粘连,颈部活动受限,毁人容貌:菜刀砍切致外鼻缺失,四、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1、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 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 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 的损伤。2、轻微伤: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 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3、鉴定时限,左耳廓咬伤,部分缺失(轻伤),右股骨下段骨折(轻伤),右上臂皮肤擦挫伤(轻微伤),第三节 伤残程度,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1、劳动能力 一般性劳动能力:日常活动所需 职业性劳动能力:画家、运动员 2、劳动能力丧失 暂时性 永久性:应进行伤残评定,二、鉴定的引用标准,1、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 2、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 院,2005,左下肢毁损伤截肢后(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左股骨中段截肢后(X线片),右手中远节缺如(十级残疾),下颌骨骨折(十级伤残),第四节 诈病与造作病(伤),诈病(simulation):为达到某种目的,如企图逃避工作分配,逃避兵役,掩盖犯罪行为,摆脱于本人不利境遇或推诿责任,骗取休假,骗取药物,骗取福利或赔偿等,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病。匿病:骗取入学、就业、婚姻,诈病的常见表现,1、伪装疼痛 2、伪装视觉、听觉或语言功能障碍 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4、伪装内脏疾病,诈病的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 2、同一人群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3、常伪装不易检查出来的疾病:聋、盲 4、过分夸大症状或病情 5、症状混乱而矛盾 6、病程反常 7、体检不合作,诈病的鉴定,1、全面了解病史。2、认真检查被检查者的症状和体征。3、详细进行临床检查。4、对疑为伪盲及伪聋者,应用视觉、听 觉诱发电位等检查方法。5、必要时可进行各项专门检验。,二、造作病与造作伤,1、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2、自伤(self-injury):多见。,1、伪造出血 2、伪造黄胆 3、造作心脏病 4、伪造病理性尿 5、造作皮炎 6、造作蜂窝织炎与脓肿 7、造作溃疡 8、造作呕吐 9、造作肢体瘫痪,常见的造作病,(一)造作伤的特点,1、部位:暴露、易被人发现;本人手可及处;无生命危险的部位;不毁容;与目的有关。2、形态:集中、伤数多、大小一致、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程度清、有试刀痕。3、衣着:相应部位衣服多无破损 4、现场:多整齐,无搏斗痕迹。,(二)造作伤的鉴定,1、案情调查 2、现场勘查 3、损伤检查 4、衣服检查 5、事件重建,第五节 虐 待,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maltreat,abuse)。1.故意行为;2.行为导致了伤害。,一、虐待的类型和方式,1、积极虐待 拳打、脚踢、扭捏、捆绑等;用烟头烧灼皮肤、针扎、热烫等。2、消极虐待 侮辱、咒骂和讽刺;不准吃饱饭,限制穿暖衣、睡眠;限制人身自由,体罚,强迫重劳役、自杀等。,二、表现和方式,1、体表损伤:软组织2、内脏损伤:脑、心挫伤,血气胸、血肿等。3、五官损伤:程度不等、新旧不一。4、骨折:四肢长骨、肋骨多见。,三、法医学检查 1、测量身高、体重,观察营养、发育状态。2、仔细检查身体,衣着是否清洁、有无补钉等。3、精神和情绪状态有无害怕及胆怯神态。4、注意体表有无损伤。5、如有多处皮下出血,注意有无新旧伤并存。6、采用现代临床医学检查手段。四、法医学鉴定要点,手被打火机烧伤,长期被捆绑,极度消瘦,被男友刺字,烟头烫、棍子打、钢针扎、剪刀剪,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一、鉴定的任务,1、侦查和审理刑事案件时,怀疑被告有精神疾病。2、在犯罪后或在施行刑罚过程中,出现精神异常。3、对被害人和证人在精神健全问题上持有怀疑时。4、民事诉讼中,怀疑当事人有精神病。5、确定为精神疾病,需要采取何种医疗措施应提 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参考。,二、鉴定的内容,(一)刑事责任能力 1、医学上的评定 1)重精神病:发病期无责任能力 2)暂时性心理障碍:间歇期有责任能力 3)轻精神病:一般有责任能力 4)精神发育不全:重者无,中者部分,轻者有 5)病态人格:明显者有部分,轻者有 2、法律上的评定 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的评定。,(二)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的能力。取决于是否成年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1、思维障碍:妄想 2、知觉障碍:幻觉 3、意识障碍 4、智能障碍与记忆障碍 5、情感障碍,精神异常与伤害,(一)精神异常伤害的一般特征,1、作案的目的与动机短浅,令人费解 2、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 3、缺乏保护性 4、作案手段的残忍性,(二)精神异常鉴定依据,1、病史调查。2、既要有精神病杀人的一般特点,又应 具备诊断某为一精神病的临床根据。3、作案前有精神异常史。4、为确定精神病,尚应对被告进行必要 的精神检查与其他辅助检查。,五、伪装精神病的特征,1、有一定的目的性。2、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3、与精神疾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4、症状多夸张、离奇、造作。5、易受外界影响,症状变化多端。6、发作的间歇性:“人来疯”。7、强调自己有病。8、检查、治疗不合作。,癔 症,癔症又称歇斯底里(hysteria),是一种常见病。好发于吵架、斗殴当时或以后。临床表现为情感爆发,哭笑吵闹;或突发“晕厥”、“抽搐”;或出现“失明”、“耳聋”、“失语”乃致“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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