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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高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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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高级).ppt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目录,第一部分 劳动法律概述第二部分 促进就业政策第三部分 劳动关系政策第四部分 工时休假政策第五部分 工资福利政策第六部分 劳动保护政策第七部分 社会保险政策第八部分 争议处理政策第九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第十部分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部分 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第一部分劳动法律体系概述,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三、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涵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月日起施行。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特别是劳动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2、19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法,标志现代意义劳动法的产生。3、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1922年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1949年10月到1957年,初建时期。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两部宪法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2、1958-1965年,初步发展期。通过了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建立了技工学校和学徒制度,统一退休退职规定等。,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3、“文革”期间劳动法搁置,形成空白。4、改革开放以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82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规定了基本原则。1986年,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的几个规定的通知,推动了劳动制度的改革,恢复了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也逐步完善,1987年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劳动监察规定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1994年通过了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宪法的地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重要的内容(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法律,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通过)4、社会保险法法律制定及修改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一)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规,(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三)天津市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章,(一)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二)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三、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涵义、特征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立法宗旨和依据,立法宗旨 劳动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调整劳动关系;(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除外)以及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8项,这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享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8、劳动者享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中体现了劳动者享有的8项基本权利,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劳动法第3条二款进行明确规定。(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基本权利和义务,(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劳动者的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4条又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关系涵义、特征,(一)劳动关系的涵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社会保障的涵义和内容,(一)社会保障的涵义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第二部分 促进就业政策,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二、残疾人就业三、童工与未成年工就业四、外国人在华就业五、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六、境外职业机构,一、劳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定义劳服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均可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一、劳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1)认定机构及权限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各局(行业总公司)、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劳服企业资征求认定审查审批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一、劳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2)申请资料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五种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职工鉴定花名册(复印件)企业职工情况表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一、劳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1)“五种人”的构成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书面证明: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需持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就失业证、下岗职工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的富余人员持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农转非人员持农转非批准部门批文;两劳释放人员持公安部门释放证明。,一、劳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安置“五种人”的优惠政策2)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新组建企业,在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劳服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资格认定,逾期不予办理),当年安置“五种人”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五种人数)*100%)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五种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二 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安排就业比例 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三 童工与未成年工就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三 童工与未成年工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三 童工与未成年工就业,限制使用童工规定: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的劳动,不受关于禁止使用童工从事劳动限制。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三 童工与未成年工就业,使用未成年工的禁忌规定: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四 外国人在华就业,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 外国人在华就业,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要求: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岗位要求证明:在本行业系统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无法进行调剂(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用人单位又在本市、区(县)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超过4周仍无我国公民应聘(由职业介绍机构出具证明),四 外国人在华就业,就业许可证办理程序: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四 外国人在华就业,就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中央级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在华就业,就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五 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台港澳居民就业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五 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内地用人单位应符合的条件:该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五 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申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程序:注意: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六 境外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一)职业培训(二)劳动预备制度(三)职业资格管理(四)就业准入制度(五)职业技能鉴定,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一)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涵义 职业培训是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培训。其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二)劳动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是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的一项培训制度。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三)职业资格管理1、职业资格的涵义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2、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四)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职业)本市目前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职业)有90种。如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等。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五)职业技能鉴定 1、职业技能鉴定的涵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2、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赴境外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劳务输出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3、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方式:工作业绩考核、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4、申报技术等级鉴定的条件:申报初级的条件非市(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经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企业、事业单位学徒工学徒期满;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三年以上;大、中专毕业或结业并经过初级技能训练。,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中级技术等级鉴定申报条件: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经过系统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八年以上,经过系统中级技术等级培训;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九年以上;市(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其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在初级技术等级考核中成绩优良;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结业并经中级技能训练。,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的条件: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经系统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六年以上;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十四年以上,经过系统高级技术等级培训;高级技工学校(班)培训毕业。,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申报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的条件:具有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专业)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七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的条件:具有三年以上的技师资格;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革、工艺革新和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培训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与技术攻关能力。,第三部分 劳动关系,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相关概述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部分:劳动合同特别规定第六部分:监督检查第七部分:法律责任,一 劳动合同法相关概述,一、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五大问题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原则与效力五、关于规章制度六、关于三方机制七、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规范五大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试用期问题违约金问题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第二条、九十六条规定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有两个变化:比劳动法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订立原则与效力,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规章制度,本法第四条、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三方机制,本法第五条 三方机制的概念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的组成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本法第六条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本法第七条至二十八条及本法本法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等。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六、试用期七、培训费与服务期的约定八、保密协议与竟业限制九、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本法第八条规定(一)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告知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三)除去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的六项内容外,如果劳动者希望了解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需要对劳动者保密的内容除外。(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 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本法第九条(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书(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包括钱或物,(三)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四)劳动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 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已订立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条款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天津市劳动局劳动咨询服务中心,(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法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八十二条(一)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要求: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劳动合同的内容,本法第十七条(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其他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六)试用期,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八十五条(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备注:只要不要在同一个法人单位,如果同一个法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不得延长。较劳动法相比:1、三个月以上才约定试用期;2、1-3年劳动合同约定2 个月试用期;3、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六)试用期,(二)试用期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较劳动法比较:1、增加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原来没有;2、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强调法定理由;3、不符合录用条件,强调录用条件要明确,包括软件和硬件,软件如学历、年龄、专业等;硬件如岗位的要求、达到的标准。,(六)试用期,(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不是补足,是赔偿,另外按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超过多长时间,补多长时间。,(七)培训费与服务期的约定,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协议(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二)服务期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四)与原法相比:、强调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数额,原来是没有约定的;3、违约金没有数额限制且在期限内按月支付,(八)保密协议与竞业,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九十条(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五)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八十六条(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九)劳动合同的效力,(四)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与原规定相比:、认定无效的情况更加具体;、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四)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与四项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四)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法第八十五条1、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法第八十八条2、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法第三十二条(一)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不属于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四)协商一致变更,本法第三十五条(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规定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四、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五、经济补偿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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