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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和审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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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和审计法.ppt

    第九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第二节 审计法,会计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刑法,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作为统一尺度,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全面地、系统地、真实地、准确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它是管理和监督经济的一种重要活动。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再次修正)。,(二)会计法的宗旨和作用会计法第1条: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三)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活动,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活动的基本要求,它为我国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会计法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有:1、合法性原则。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3、统一性原则。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制定。,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它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基本职能。(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电算化,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随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3、对会计期间和记帐单位的基本要求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的计划年度或预算年度(即财政年度)是一致的。至于记账单位,会计法第9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一个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会计核算中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要求,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2、会计帐簿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三、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的会计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各单位实行的会计监督。(一)内部监督1、内部监督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二)外部监督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机构设置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这也是国际上已经通行的一种做法。2、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3、会计人员的竞业禁止:(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会计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任用会计人员、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等十种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后果的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审计法,一、审计法概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与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正式、合法和有效的行为。我国审计法于1994年通过。是规范和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审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分别对同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1、检查权和调查权;2、处理权和处罚权。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撤换。,三、审计监督体系,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构成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是由社会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事务所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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