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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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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说明.ppt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说明,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 杰,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对此,法律法规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根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办案人员会得出不同结论。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因此,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道难题。,交通事故面广量大,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切实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使法律法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紧迫课题。,其实,研究制定规则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新近面临的课题。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同样存在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公安部交管局即把研究制定规则作为一项课题研究提出来,供全国各地研究探讨。但由于研究制定规则没有可供借鉴的模式和样本,而现有的交通事故理论对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又不能自圆其说,时至今日,该课题仍然没有真正得到破解。由此可见,研究制定规则是一项涉及理论创新和认定机制创新的复杂工程。,二、为什么把当事人交通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要研究制定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而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又各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因此,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判,必须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不解决评判标准问题,就永远摆脱不了办案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局面。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规则的核心和基础。,但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错综复杂,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首先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否则,制定的规则就失去了赖以成立的根基。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规则的前提。,评判标准的产生,基于对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发生机理的深入研究。研究发现,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轨迹,即首先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得以避免;避让失败,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过错)行为,危险,避让行为,成功,失败,交通事故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这一轨迹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事实证明,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都是依循这一轨迹而形成。由此,我们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即交通违法行为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这一基本模型的建立,成功浓缩了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使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简单化、明朗化,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事故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长期以来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模糊不清或争论不休的问题,顿时变得豁然开朗了。,一是对交通事故发生机理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只从表象上认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所以只要有交通违法行为就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曾经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就是依据这一认识而提出的。但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告诉我们,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唯一要素,只有交通违法行为出现,没有对方的避让失败,交通事故不可能发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二是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如何评判的认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认识到避让失败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在评价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时,始终都是围绕交通违法行为自身的严重程度,或者对交通秩序和交通管理的危害程度作出评判。例如曾经具有广泛影响、至今仍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的“路权”理论,就是这种评判观点的集中体现。但实践证明,用这一理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并不能成立。究竟应该如何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始终找不到正确的方向。,但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为我们打开了思路,这一模型启示我们,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对方能否避让所起的作用。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难以采取措施避让的,证明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证明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可见,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是与对方能否成功避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必须而且只能紧密联系对方能否成功避让加以考察,除此之外不应该也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三是对评判标准的认识。长期以来,由于始终找不到一个能适用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人们对是否存在这样一个评判标准甚至产生怀疑。认为交通事故过于复杂,只能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评判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交通事故基本模型的建立,使我们终于发现了苦苦寻求的评判标准。这一评判标准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这一评判标准看似抽象,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最直观反映。,具体表现在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三个方面: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没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其危险性就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小;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具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其危险性就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大;而在具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的情况下,由于对方避让能力的缺失,也会导致应当避免的事故而未能避免。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这也是交通事故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评判标准并非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交通违法行为作用的具体实在的尺度。,实践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互相映衬,互为因果,存在着内在、必然的紧密联系。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小,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大;反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小。因此,用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标准,客观地反映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不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规定的责任确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四、为什么对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评判标准的确立,为我们对每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作出评价提供了依据。但如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依然是一道难题。因为依照评判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评价,只有作用大或者作用小两种结果,如果我们对交通违法行为就依据作用大小分成两类,形式上看简单明了,实质上并不能准确反映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复杂关系。,大量案例证实,许多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的作用,如果我们对交通违法行为只分为作用大和作用小两类,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就无法归类。例如,违法超载行为在有的交通事故中只起到扩大后果的作用,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在有的交通事故中由于超载行为造成制动距离延长,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违法超载行为究竟应该定位在哪一类呢?,显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许多类似于违法超载的行为就无法列入分类,这样的分类就无法满足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需要。这里似乎又产生了一种矛盾,一方面我们必须依照评判标准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作出评价,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按照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其实,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总是通过一定的形态特征表现出来的。而且交通事故事实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形态决定了其造成交通事故的用作大小。因此根据形态特征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既能准确地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又能客观地反映交通事故的本质和形成机理。,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凡是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大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主动性的特征。紧迫性表明了双方已十分临近;突然性表明了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始料不及;主动性表明了迅速逼近对方的态势。也就是说,当双方已经十分临近,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令对方始料不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主动迅速逼近对方,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将在所难免。,反之,凡是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的特征。持续性表明了交通违法行为在双方临近前已经存在;稳定性表明了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形态的改变;被动性表明了在发生事故时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当交通违法行为不是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并且持续处于稳定运动(静止)状态时,对方发现后是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如果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能表明对方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且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此外,研究发现,凡是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作用的违法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和两重性的特征。隐蔽性是指违法行为从外观上看很难发现有异常,但实际上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安全隐患的危险。两重性是指这类违法行为所隐藏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而其所隐藏的危险发生作用时,这类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因而这类违法行为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的作用。,本规则将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正是根据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形态特征而归纳出来的。,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避让的空间,通俗讲就是没有地方可避让,这种情况必然导致避让失败。二是没有避让的时间,通俗讲就是来不及采取措施避让,这种情况也极易导致避让失败。三是缺乏避让能力,通俗讲就是在具有避让空间和时间的情况下,由于避让能力的缺失,从而导致避让失败。正是根据上述避让失败的三种情况,结合交通违法行为的形态特征,我们把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五、如何界定三类交通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和作用大小?,主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并且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措施避让,因而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被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例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施工作业、行人停留车行道等。这类行为由于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静止状态,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地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从容地采取措施避让,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需要指出的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如果不能被对方及时发现,相对于对方而言就是一种“突然”情况,往往也会造成对方始料不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方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的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缺失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这类行为由于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发生作用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例如,车辆制动不良导致撞击并非紧急状态下的车辆、行人等。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例如,酒后、无证驾驶在本车道内行驶,被其他车辆追尾等。,六、如何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办案人员只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所属类型,依照规则的责任认定组合方法,直接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具体操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1、作用不相加原则。当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时,只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种行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因为从逻辑关系上讲,“作用大”已经吸收涵盖了“作用小”,将不同行为的作用进行相加,实际上就是人为的加大了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2.以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原则。“对号入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存在规则中所列入的行为,就一定要承担规则所确定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以该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如果该行为确实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该行为已列入了规则的分类表中,也不应当确定当事人责任。,例如,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腿部受伤,就不能按照规则的规定认定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负次要责任。因为不戴安全头盔与其腿部受伤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全部责任。这一条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方事故;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事故,但只有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3、有限分析判断的原则。制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并不能完全取代办案人员的分析和判断,这是由交通事故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有人认为,制定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如果规则仍然保留了需要办案人员主观分析判断的内容,主观随意性就无法杜绝,规则的制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主张规则不应保留办案人员主观分析判断的内容。这一主张本身并不错,也是所有有志于规则研究的人所希望达到的目标。但人的主观愿望往往与客观现实存在一定距离,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一主张不可能实现。,既然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主观随意性,而规则又无法完全排除办案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唯一可供选择的最佳途经就是对主观分析判断进行限制,一是把主观分析判断的内容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二是把主观分析判断的思维方式和方法限定在统一的模式中。这样,即使规则中仍保留了少量主观分析判断的内容,最终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仍然能够实现规则所要达到的统一规范的要求。,本规则需要办案人员主观分析判断的内容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能否应当避免的判断;二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判断。,对于上述两方面内容的分析判断,一是依据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例如,车辆超速、超载、带病行驶等,均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此类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从“如果没有此类行为交通事故能否避免”的角度进行考查。如果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此类行为交通事故仍然无法避免,则应该认为此类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例如,车辆制动不良遇行人近距离内横穿公路发生事故,本起事故车辆制动即使完好也无法避免,因此可以判定本起事故难以避免。反之,如果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此类行为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发生,则应该认为此类行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例如,严重超载的车辆遇行人非近距离横穿公路,由于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延长而撞击了行人,则可以判定违法超载行为,对于本起事故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二是依据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一般驾驶人即为多数驾驶人,按照多数驾驶人的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判断,交通事故应当能够避免的,就应该认为该事故能够避免。例如,酒后、无证驾驶撞击正常行走的行人,按照多数驾驶员的驾驶能力进行判断,这类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可以判定酒后、无证驾驶撞击正常行走的行人属因当避免而未能避免。,同样,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也应以大多数驾驶人的认知感知能力作为分析判断的依据。例如,同样是违法占道停车,在平直的道路上大多数驾驶人都能及时发现;但在弯道的视线盲区内占道停车,大多数驾驶人就不能及时发现。行人躺卧在道路上,白天大多数驾驶人都能及时发现;夜晚无照明的道路,大多数驾驶人就不能及时发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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