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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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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 编:300384邮 箱:,所 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所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Cost Engineering,目 录,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2,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前 言,3,“两个凡是”,“两个凡是”,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4,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强制性全面升级,13版清单中“应”改为“”一词的强制性条文,6,(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字修改为严格的“”一词。,应,必须,08版单中六条含有“”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 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7,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13版清单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 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缮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13版清单7.1.1规定了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强制性条文,1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08版与13版清单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12,典型无限风险及类似语句:“以下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本合同措施费包干使用,一律不作调整”、“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7.1.1规定了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变革 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3,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同时13版清单3.4.1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且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4,15,调价因素,(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4个,9个,5个,4个,3个,2个,16,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3版清单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应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7,调价因素,(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4个,9个,5个,3个,4个,2个,18,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56号令的规定指出,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而造成的风险应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范畴,是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风险因素。根据13版清单中第9.3节(工程变更)、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和第9.6节(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56号令15.2(变更权)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9,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20,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发生后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13版清单9.3.1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1,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13版清单9.4.2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22,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13版清单9.5.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13版清单9.5.2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23,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13版清单9.6.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13版清单9.6.3规定: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24,调价因素,(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14个,9个,5个,3个,4个,2个,25,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结合根据13版清单根据第9.8节(物价变化)的规定,物价变化和不可抗力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9.10.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物价变化,不可抗力,(1)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26,13版清单3.4.4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27,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变革 4.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8,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一)08版与13版清单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29,本规范,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投标文件,其他依据,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招标文件,13版清单11.3.1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13版清单11.2.6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二)13版清单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30,13版清单11.2.1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 本规范;2 工程合同;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投标文件;7 其他依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1、8.2、8.3总结),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31,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32,2.1 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2 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2.3 加强发包人对物价波动引起调价的管理职责2.4 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2.5 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6 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以往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2.1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33,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谁效力优先。,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34,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结合13版清单建筑法的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13版清单的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同13版清单相冲突。,13版清单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也就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违反13版清单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 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依据一:,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3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年第5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从编号可以看出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3版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违反了13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依据二:,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36,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招标文件满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建设项目交易阶段,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格,应执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加重了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管理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三:,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37,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优先执行,依据一:合同至上的思想13版清单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依据二:13版清单非法律法规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论: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约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依据一:,依据二:,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2.2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7.1.1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38,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下,部分投标人采取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中标以后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来节约投资,或者同发包人讨价还价或以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评标环节,2.3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39,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物价波动引起调价,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照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9.8.19.8.3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第9.8.1条-9.8.3条进行了规定: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版清单明确规定,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及类似语句,而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属于典型的“无限风险”,同时3.4.3讲物价波动列为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范畴,更加强了发包人对由于物价波动造成的调价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40,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13版清单8.2.2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3版清单11.2.6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同时依据13清单中规定,:,(强制性条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根据8.2.2和11.2.6的规定可知,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三个方面对措施费的调整作出规定规定。,2.5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41,(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措施费调整策略,措施项目主要包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构件吊装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排水、降水;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桩静载、动载、钻孔取芯检测费;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出场及安拆。其中13版清单在强制性条文3.1.5条中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另外,13版清单规定发包人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13版清单下,发包人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加强了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5 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强制性条文,43,招标控制价编制,13版清单分三个层面加强了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一)一般管理层面上的加强,13版清单5.1.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tender sum limit)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13版清单2.0.45,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5.1.1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发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进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化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的责任。,13版清单5.2.1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44,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二)编制操作层面上的加强,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3版清单第5.2.1条相比于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13版清单5.2.1的规定更加详细地规范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的编制依据。,45,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三)投诉处理层面上的加强,13版清单在第五章“投标控制价”中增加了“5.3”一节“投诉与处理”,其中 规定了投诉及处理的程序。13版清单新增5.3一节,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时还应加强对投诉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防止投标人投诉的情况出现,发包人更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工作。,5.3.1、5.3.2、5.3.4、5.3.5、5.3.6、5.3.8和5.3.9条,5.3.1,5.3.2,5.3.4,5.3.5,5.3.6,5.3.8,5.3.9,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单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46,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3.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47,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48,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3.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3.2 调价因素的分类,49,以风险分担为原则,50,调价因素,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非风险因素,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工程量偏差,51,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和9.6(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8(物价变化)、9.10(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两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 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52,(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版清单9.2.2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53,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版清单9.2.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对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08清单完全一致,即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第9.2.2条是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的,针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54,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一)人工费的调整,13版清单3.4.2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55,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部分):,(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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