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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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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docx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日常重要事项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校园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第五条基建专题会议由主管校领导召集,参会单位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基建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对基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第七条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应贯彻环保、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第八条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校友的意见。第九条校园规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并根据教育部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第十条学校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三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平台进行招标。第十二条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第十三条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类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重要合同需经审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文本的,需报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合同由校长授权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各类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需求,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提出场址选择意见,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第十七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场址选择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第十八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第十九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根据需要上报教育部批复。第二十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部门提供功能需求和周边基础设施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一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园林、市政、供电、燃气等专项报批工作。第二十二条校园建设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组织校内相关专业部门审核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对重要项目、重要系统进行咨询。(三)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校园建设管理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甲方代表、各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第二十七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实现目标。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一)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须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或基建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认。(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认。第三十条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条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接受北京市住建委有关部门监督。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五章建设项目费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五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提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商财务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列入教育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资金支付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第三十九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对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第四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第四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资金、合作开发资金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的规定。第六条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总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校园建设规划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房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总务长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审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基建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等。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含建议计划、年初计划、调整计划等)。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报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教育部核准后实施。第八条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前需明确使用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是: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向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和论证依据(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规划且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因为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根据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的意见,需报教育部备案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填报备案表,报教育部备案;需报教育部审批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须符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第九条需要审批的项目,根据教育部对项目的批复,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投资控制依据,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按教育部的要求报批。第十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绿化等各类报建手续。学校每年为拟开工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三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基建管理处处长负直接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等工作。第十二条基建管理处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学校针对每个项目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工作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指挥长或组长,负责项目建设总协调,使用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参与建设过程。第十三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工程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采购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需委托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按有关法规和学校采购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基建管理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拟定实施计划,使用单位按照实施计划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使用需求,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基建管理处对项目勘察设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勘察设计应依据勘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等,确保建筑功能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并满足投资控制要求。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查,以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变更。第十八条未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单项变更超过200万元(含)的,需提请学校决策;单项变更10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处根据相关流程处理。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调整需提请学校决策。超预算总投资10%(含)以上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若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已确定的功能需求上提出新的需求引起的重大变更,基建管理处在教育部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在不影响重要施工时间节点及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第十九条工程合同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审核、签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批制度。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第二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建管理处对工程监理行为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管理处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管理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学校财务、消防、房产、国资、网信办等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第二十五条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管理处组织实施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第二十六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及设计,没有完整的施工图不得施工。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财务处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款管理与支付,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合同金额的80%o确保资金安全及工程正常进行。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基建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会签;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学校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大科研平台由学校承担建设经费;院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建设项目,由院系承担建设工程总投资2/3的经费,其余1/3经费由学校承担。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1/2时方可申请立项;开工前,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3/4,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剩余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位。不能按时到位的可向学校申请借款,按当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或协调院系内部经费支付。建设项目获得的国拨资金(包括从教育部获得的基建经费、双一流建设配套资金、中央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等)、地方政府资金等均为学校承担的建设经费,不计入院系自筹经费;院系专项申报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专项拨款及社会捐赠等经费支持,计入院系自筹经费。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必备依据。第三十二条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提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申请,基建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退还手续。保修期间,若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处另行组织实施,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基建管理处配合。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由财务处报教育部审核。第三十五条教育部审查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由基建处向房管处移交实物资产,并由财务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三十六条基建管理处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监察处和审计处分别履行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责,防范廉政风险。第三十七条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基建项目实行阳光工程。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单位网页上公开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在单位网页及施工现场公开基建管理举报电话及书面举报途径,接受校内外监督。第三十九条基建管理实行廉政承诺制。廉政承诺人包括基建管理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第四十条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基建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01号)同时废止。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程序,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产权土地上建设、并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单体立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审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事宜;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等事宜。第六条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是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基建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组织开展校园建设规划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第七条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是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审议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按照权限审议和确定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第八条基建规划处为学校基建项目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二)编制、落实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基建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估算、委托设计、方案评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工作;(四)签订基建项目各类相关合同、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基建档案管理等;伍)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六)防雷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七)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完成基建项目的各类招标工作,配合财务处完成工程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八)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交予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第九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必须严格遵守,基建项目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制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天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备案。第十条校园建设应深入贯彻节能减排、勤俭办学的思想,校园建筑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力戒奢华,提倡节俭;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注重校园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绿色、生态、优美的校园。第十一条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二条学校每五年修订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动议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专项小组应向校园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十四条基建规划处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对下一年拟建的单体项目,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在获得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基建规划处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待资金落实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第十七条基建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十八条基建规划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天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开工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坚决禁止开工。第十九条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多方案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二十条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扩初)应征求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初步设计概算由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基建规划处应将基建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为有效控制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在设计阶段推行限额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基建规划处应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规范基建项目的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对于因施工图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在督察、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指导和整改意见、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以及纠正设计缺陷、错误提出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技术类变更。基建规划处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类变更,其中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超过30万元的需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备案,超过100万元的需向党委常委会备案。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各种非技术类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除技术类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非技术类变更,非技术类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九)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建规划处研究确定;(十)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第五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虽满足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采取的招标方式与教育部可研批复不一致的,要及时向教育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背主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第六章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配置各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第二十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各阶段工期,不能随意挤占、缩短设计、施工工期。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第三十一条对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要严加控制,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要求施工现场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责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减少甚至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二条对因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抢修项目,应当按照基建规划处应急抢修预案相关程序执行,并在紧急抢修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和认质认价制度,要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标准,除勒令全部拆除更换外,还应在结算时对其进行相应违约处罚。第三十四条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基建规划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天津市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验收全过程予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应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及时向房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实体移交),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存档。第三十六条基建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三十七条基建规划处负责基建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基建项目在质保范围和质保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规划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第三十八条规范工程档案管理,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并于项目开工前向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要求,整理工程档案,同时还应准确、真实地留存其他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第七章造价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严格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控制,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审计工作,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第四十条基建规划处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10%的,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进行重新备案。涉及追加预算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2017年修订)以及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基建规划处负责基本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第四十二条参建单位对学校有捐赠意向或行为的,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与相关部门签订捐赠协议,不得以减免工程款的形式体现捐赠。第四十三条学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财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审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上报教育部审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八章监督、保障与追责第四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第四十六条建立问责机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执行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内各参建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第四十七条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的监督与审计。第四十九条加强民主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监察部门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南党发(201767号)同时废止。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沪交基管201416号根据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具体要求,基建处根据本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及外场配套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各项管理,实现对各建设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建设。第一条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针对各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前期策划、系统计划、实施控制、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第二条项目管理依据(一)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三)学校与建设工程方面有关的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四)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五)与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等参建单位方签定的工程合同或协议。(六)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一)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使基本建设各项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合格验收标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项奖项及要求,满足各单位使用功能,达到学校确认的建筑观感效果。(二)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在学校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三)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建设。(四)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承建商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安全文明高效得进行施工建设。(五)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各院系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第四条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成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管理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项目工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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