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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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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docx

    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盐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等养老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具服务统合功能,链接街道辖区分散的服务资源,依托服务中心对各类服务进行统一调配、转介,与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服务点形成“一中心多站点”的联动服务模式,形成为老服务的综合性、枢纽性养老服务阵地。(二)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在原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为老人提供日间托管、临时托管、文体娱乐、助餐配餐、辅具租赁、家庭喘息、照护培训等普惠型养老服务,是社区养老服务中一站式综合性的养老服务设施。(三)小区长者服务点是指分布在小区、家庭的为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文体娱乐、家庭护老者培训等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指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实体机构。第三条【运营模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公建公营。政府提供物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运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自主运营。(二)公建民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并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委托社会机构运营(以下简称“一类设施”);二是由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地,由社会力量出资完成基础设施装修、设备添置,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以下简称“二类设施”)。(三)民办公助。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第四条【基本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辖区卫生资源同址或就近规划,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福利设施整合布局。(一)以民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三)公益服务原则。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四)底线民生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性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老年人,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高龄、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二章实施与责任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民政局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备案。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协调工作;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规模和建设需求;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业务指导,以及运营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估。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资助等资金保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第九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工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养老服务设施及时移交。第十条区住房建设局依照审批监管权限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联合验收。第十一条区物管中心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和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工作提出意见,以及对建筑设计方案和装修图纸出具意见并参与验收。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委托管理、产权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引入优质医疗资源,牵头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负责公开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办设施,对服务质量开展日常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核、资金拨付,将所需经费的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七条【选址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二)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三)临近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五)根据相关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定,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八条【场地来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一)政府物业。(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三)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由政府或社会投资新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城市更新小区等各类住宅小区所配建的,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已建成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第十九条【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选址、建筑功能分区、适老化和无障碍、防火等要求。第二十条【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O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心理服务、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区域。(一)生活服务区:托养室、日间休息室、沐浴室、更衣室、理发室、厨房、餐厅。(二)保健康复区:医护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服务室。(三)娱乐活动区: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电脑网络室、培训室。(四)辅助功能区:行政办公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第二十一条【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功能要求】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一)生活服务类:护理床、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衣柜、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一)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第二十二条【社区长者服务站的建设要求】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50平方米。服务设施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心理服务室、娱乐和辅助用房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一)生活服务用房:日间照料室、助浴室、就餐室(区)。(二)保健康复用房: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服务室。(三)娱乐用房:阅览室、棋牌室、网络室、书画室、多功能室。(四)辅助用房:办公室、公共卫生间。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第二十三条【社区长者服务站的功能要求】社区长者服务站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一)生活服务类: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一)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第二十四条【小区长者服务点的功能要求】小区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休息室、助餐点、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其他用房等。用房应配备对应的行政办公、娱乐、文体、安防等相关设备。应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扶手、洗手间、房屋坡道改造。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二十五条【运营资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可委托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运营管理。开展全天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应当取得养老机构备案资质。第二十六条【服务内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基本服务内容1、全日托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托养和照护。2、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专业照护服务。3、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交通接送、志愿服务、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膳食供应、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等“一站式”养老服务。4、医养结合服务:整合辖区内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服务。5、综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政策指引、养老服务咨询、宣传预防诈骗知识,指导长者服务站点开展养老服务等综合性服务。(一)社区长者服务站基本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陪护、辅具配置、用餐(送餐)等照料服务。2、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3、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4、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5、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6、个性化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开展上述日间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7、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8、可承接街道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人帮扶等服务。(三)小区长者服务点基本服务内容1、养老政策宣传,包括预防诈骗知识等。2、指导老年人或家属对接已在本辖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3、为本小区老年人提供订餐送餐服务。4、组织本小区老年人开展各类文娱活动。5、有条件的可开展家庭护老者培训、保健康复、助医、助行等服务。第二十七条【服务协议签订】运营机构应按设置的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综合责任险,并与日托或全托的老年人或者其亲属、代理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场所;(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A)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服务要求】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一)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托养老年人的健康评估制度,依据健康评估情况、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对老年人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二)运营机构应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三)推动并鼓励运营机构创新开展医养融合模式,通过与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建档、健康方案设计、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四)运营机构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语言、观察力和记忆力等方面的康复指导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宣传预防诈骗知识,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运营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家属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六)运营机构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定期向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提交财务报告和工作总结。第二十九条【人员配置】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护理人员与在院老人比例不低于1:6。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按照“3+N”人员配置标准,配有3种基础人员:管理人员、专职护理员、社工,根据服务需要配置种专业人员:心理咨询师、康复师、营养师、厨师、专(兼)医生、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第三十条【收费管理】运营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备案的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确定,报区民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备案;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运营机构自主确定。(二)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按照保本但低于市场同类服务普遍收费水平的价格,报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备案,并在所在服务场所公示。第五章政府资助第三十一条【资助类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资助三项。(一)公建民营“一类设施”运营机构可享受年度运营资助;(二)公建民营“二类设施”运营机构可享受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三)民办公助运营机构可享受建设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有意向申请政府资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须在选址前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同意,且社区长者服务中心提供公益性床位(参照政策性床位服务收费,并由街道管理)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否则不予资助。第三十二条【建设经费资助】建设经费是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备购置的费用。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二类和“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在其建筑面积、功能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建设投资额,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分期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I(X)万元,不包含小区长者服务点。建设经费资助分为三期拨付,第一期在第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以上,方可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第二期在第二年度考核评估合格以上,方可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三期在第三年运营服务届满且本年度考核评估合格以上,方可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款项。(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IooO平方米-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同一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因再次装修扩建或转让而再行申请建设经费资助。(二)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5、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原件;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7、经营食堂的场所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三条【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政府对“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给予年度场地租金资助,不包含小区长者服务点。根据运营机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上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以上才能给予年度场地租金资助。(一)对运营机构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标准按照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则按实际租金70%给予资助。每年场地租金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兀O(二)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3、表明场地面积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5、运营机构支付租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年度运营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一、二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给予年度运营资助。(一)按社区长者服务中心最高每年3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运营机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优秀的以全额标准资助;良好的以全额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全额标准的60%资助;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运营不满1年的机构不予资助。小区长者服务点运营经费资助为每年4万元,用于服务开展、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合格以上的给予资助;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运营不满1年的机构不予资助。(二)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3、年度考核评估报告。第三十五条【资助申请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运营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提交申请及全部所需相关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两份)后,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运营机构,并将资助经费纳入次年预算。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三十六条【日常巡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服务质量日常巡查和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运营机构每季度提交项目运营报告。发现问题限期三个月整改。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评估】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度考核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每年对运营机构项目建设、服务内容、管理制度、运营成效、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标准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B4403/T69-2020)等文件执行。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运营机构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府资助经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限期三个月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解除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合法合规运营】运营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入住老年人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第四十条【禁止性行为】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责令整改,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一年:(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禁止性行为】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追究相关责任:(一)利用社区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五)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未做好服务对象安置的;(六)考核评估不合格、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七)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资金保障】政府资助经费来源于福彩公益金、民微资金、区财政资金等。同一登记地址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可重复享受长者服务中心(站、点)相关资助,已享受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等类似政策性补贴的运营机构不可重复申请。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建成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且申请时仍正常运作该设施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补发。第四十三条【资助项目监管】运营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情形或其他违约行为而被解除合同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负责追缴已享受的上一年度所有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暂停、终止服务的安置】开展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托养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依照规定程序确定新的运营机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政策同步】本办法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第四十七条【实施有效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附件: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年度)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名称运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运营机构性质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助类型口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建设经费资助建筑面积:平方米申请金额万元年度场地租金资助年租金:万元申请金额万元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考核评估等:申请金额万元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人签名:并承诺遵守深圳市盐田区社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承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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