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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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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一、小时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二、日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3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彳亍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7彳亍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9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1 .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12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6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17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18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19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仲裁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2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2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23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24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25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6 .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7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8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29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启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1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2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3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35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36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37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报,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38 .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申请,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0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41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42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3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4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45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6 .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47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48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49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50 .特种设备办理行政审批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51 .事故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5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3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5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56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57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58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59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60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61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62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63 .特种作业错做证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64 .安全培训的发证,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6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66 .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6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68 .事故信息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69 .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70 .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1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三种特殊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2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悄防验收,73 .申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卜正的全部内容。7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75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76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77 .高危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78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9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8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8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82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83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三、月1.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月,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7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8 .非法煤矿的关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关闭。9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10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1 .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2.5-6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3.7-10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1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5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16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17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18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9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20 .举报信息处置,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21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规定提出延期申请。22 .煤矿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3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24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25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2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2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3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四、年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罚款金额有调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人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3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三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4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开(I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IL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15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16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1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18 .违反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19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20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演练,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2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22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Q)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4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5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o26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安全培训时间分2类,一类是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另一类是每年再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7 .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8 .重新上岗培训要求,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也必须对相应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I。29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30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3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3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33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4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5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IOoO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IooO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3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还明确,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37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38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39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40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41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4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43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44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6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47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4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49 .依据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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