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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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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docx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预防第三章康复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特别扶助、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1僦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研究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六条【群团职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兴建相关公益设施。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技能,提升健康素养,维护自身健康。第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提供支持。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科学研究与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残疾人康复新技术,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第十一条【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残疾预防第十二条【预防体系】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豁口全生命周期,建立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机制,提升残疾预防水平。一级预防是针对可能的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致残疾的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发生,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在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于预,防止、减少残疾的发生。三级预防是在残疾发生后,积极康复,采取各种措施减轻、限制残疾的继续发展程度,改善功能状况。第十三条【主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第十四条【婚前产前致残防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应当加强孕前以及孕产期健康检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五条【新生儿及儿童致残防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罕见病、孤独症以及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等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0-6周岁儿童的健康管理,建立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水平。第十六条【疾病致残防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等防控,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防治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减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第十七条【精神障碍致残防控】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强化对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治疗康复和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第十八条【道路安全事故致残防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道路第十九条【生产事故致残防控】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致残风险。第二十条【食品药品致残防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农产品和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减少因有毒有害农产品、食品和药品造成的残疾。第二十一条【环境污染致残防控】生态环境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残疾。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致残防控】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健全地质灾害、气象、地震等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减少因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第二十三条【重点人群防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夕M穷害致残的预防和干预,开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车、骑车和溺水、跌落、误食、高空坠落、高空抛物等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优化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建设,减少因意夕M穷害造成的残疾。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防控】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工伤、职业危害防护,落实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颁口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减少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风险。第三章康复服务第二十五条【康复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设颁口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安全有效的综合性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第二十六条【康复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区)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学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科。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扩大康复服务供给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第二十七条【康复机构条件】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上岗前接受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I。第二十八条【机构服务】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建立康复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二十九条【社区康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彳僦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十条【家庭依托】鼓励残疾人家庭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区开展康复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开展康复活动,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三十一条【残疾儿童康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康复服务资源配置,公开择优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为残疾儿童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鼓励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取得相应的医疗资质或者教育资质。第三十二条【残疾儿童康教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推动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根据需要在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居家生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开展居家教育、康复两古,经评估适宜提供送教上门、居家康复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三十三条【职业康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辅助性就业等职业康复活动,扶助残疾人重建工作能力,参加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提高残疾人生活第三十四条【自助互助康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开展自助互助康复,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的创造性劳动,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第三十五条【知情权和隐私权】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意愿,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并保护残疾人隐私,科导歧视、侮辱残疾人。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第三十八条【医疗康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1僦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提高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第三十九条【残疾人康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大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第四十条【儿童康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住宿、交通和生活补助。第四十一条【保障制度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第四十二条【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教育、卫生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康复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培训、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共同培养康复专业人才。第四十三条【人员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护人员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卫生、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和能力业绩评价。对普通学校(含幼儿园)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给予倾斜。第四十四条【政策支持】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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