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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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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行政许可管理和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草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Q省林业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参照本办法。省林业局开展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林业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优质服务。第五条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第六条省林业局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一网通办,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行政许可均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前款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国家、省有关部门和省林业局建设的,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的信息化平台。所称线上,是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省林业局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应当适应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Q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应当简便、高效、便民,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O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省林业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以及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等。(三)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下放、委托实施工作。(四)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五)汇总、分析以及反馈行政许可数据信息O(六)牵头制定“互联网+监管”清单,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并督促落实。(七)牵头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八)局党组交办的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O第十条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进行法制审核。(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三)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工作。(四)省林业局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维护。(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行政许可的案卷Q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行政许可事项,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本业务条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提出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并做好相应的具体工作。(二)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Q(三)开展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受理、审查、送达环节的具体工作。(四)开展行政许可(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五)提供行政许可业务咨询。(六)开展具体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提出改革建议。(七)整理行政许可案卷并交办公室归档。(八)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第十二条窗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接件环节,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在线上进行流转Q(二)统计行政许可数据。(三)提供行政许可咨询。(四)提供行政许可办理进度查询。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负责窗口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窗口以及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图应当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办理时限、环节之间流转的必要条件等内容。工作流程图经局办公室法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得任意修改。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O申请人应当根据办事指南的指引,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人同时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确保两者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Q第十五条窗口应当对照办事指南,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应当予以接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或者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不予接收,并即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窗口应当于接收申请材料的当天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上流转至下一环节;收到纸质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信函转交承办单位。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认为申请材料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七条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二节审查、决定与送达第十八条承办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签意见及时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并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Q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以及延续方式等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省林业局应当同意其撤回。第三节期限第二十三条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当明确承诺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不得大于法定办理期限。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省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文书(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节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需变更行政许可文书(证件)记载事项的,应当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Q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及时拟定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林业局应当不予延续。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除“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外,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统一加盖“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后生效,行政许可证件还应加盖“江苏省林业局印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江苏省林业局林地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按照法律、法规执行O第二十八条在线上流转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Q行政许可各环节责任人不得以没有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为由,拒绝或者延缓办理。省林业局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线上向申请人发送的电子化版式文书、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Q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承办单位配合O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Q评价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林业局就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审批服务“好差评”工作,全面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审批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审批服务Q第三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行政许可实施整体情况。(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Q(三)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四)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五)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Q第三十一条省林业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第三十二条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Q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Q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行政许可管理和改革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省林草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O一、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对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加以贯彻落实,有必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解决行政许可工作管理上缺乏全局性、一致性、协调性的问题,切实提供便民惠企服务。三、办法制定的可行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林草系统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辽宁、浙江、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等多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其余省份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专项管理规定Q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兄弟省份的工作实践为我省制定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使我省有条件制定符合省情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四、办法的评估论证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了论证,对办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办法能有效规范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提升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便民惠企。五、办法的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6月20日,办法向省林业局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省太湖办等处室(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30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团队逐条认真学习、研究,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和建议。六、办法制定的要点说明办法分为四章,共36条。确定了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总的原则,规范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程序、实施情况评价、审批服务“好差评”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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