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四川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5863081       资源大小:38.94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四川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省内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本指南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机构和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规范养老机构场所安全设置。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养老机构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相互通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方面信息。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民政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民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总体工作规划;(二)分析研判本行业消防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向上级党政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三)把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四)将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政同责绩效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把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五)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组织设3立消防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六)依法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考核,消除火灾隐患;(八)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九)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抢救救援工作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并作为养老机构评优评先、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十一)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养老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督导,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4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五)安装及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六)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八)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5安全工作资金预算等内容;(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经费和实物保障;(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操作规范等,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四)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抓好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五)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六)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八)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三)熟练和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五)落实其他相关规定职责。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提高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五)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采取查阅资料、交流询问、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以下事项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一)检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及管理制度。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 .是否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3 .是否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是否建立单位基本情况档案、消防安全档案;5 .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应急演练、火灾隐患整改、场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随机抽查机构不同岗位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社会单位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宣传及教育培训的能力)掌握情况。(一)实地检查以下重点部位: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机构,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2人,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 .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房的养老机构,消防水泵(组)是否完好有效;3 .室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走道是否有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是否完好有效;5,供老年人住宿的用房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6 .公共区域明显位置是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是否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 .建筑内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8 .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9 .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场所等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现象;10 .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11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12 .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其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有效;13 .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是否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得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14 .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灯具及标识是否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应于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二)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四)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情况;(五)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是否到位;(八)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九)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10(十)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二)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笫十四条养老机构应明确专人开展防火巡查,白天巡查不少于一次(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夜间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情况;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二)有无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六)厨房、多功能室等场所下班后是否断电、断气、断火等;(七)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11堆放物品;(八)其他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置。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停用、损坏、配备不齐或被埋压、遮挡、圈占的,应按程序登记报告,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先行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完成整改;(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一次。维保单位应每月出具维保记录,12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必须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五)对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养老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七)聘请有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养老机构,真实记录消防设施情况并形成消防维保报告。消防维保报告应由维保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经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留档备查。维保单位应每月上传维保记录至13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一)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预案。(二)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2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兼职志愿消防人员等;3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应急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图;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4 .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定期保存和归档;(三)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14(四)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得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必须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代替值班;(六)消防控制室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第十七条灭火器管理。(一)灭火器铭牌应朝外,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必须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二)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得被挪作他用,灭火器箱不得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三)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15等,存在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报废规定条件的必须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必须报废。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12年;(四)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五)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第十八条用电消防安全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二)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布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0.5米以上),不应被可燃物覆盖。(四)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五)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六)养老机构每年宜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性能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每月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第十九条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17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第二十条用气消防安全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二)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记录,确保有效状态;(三)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四)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第二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18(一)养老机构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并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着火时不应使用电梯逃生;(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正常使用;(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清晰、完好、有效,不应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八)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第二十二条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19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第五章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20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安全教育引导,提高安全意识,掌握自我防护常识,熟悉养老机构安全疏散路线。对无自理或活动能力的供养人员,养老机构要建立两人一组的疏散小组,明确疏散对象,利用担架、轮椅等装备疏散入住人员。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开展消防演练。(一)养老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必须核21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必须讲明起火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必须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必须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5 .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6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需,有序开展救护工作;7 .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调查;228.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二)养老机构应开展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岗位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演练前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养老机构应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规定的;(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位的;(五)违章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六)消防设施存在运行故障,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七)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八)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九)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十)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对养老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应责令养老机构立即改正。养老机构应认真落实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简称“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养老机构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第二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复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4应签字确认。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后30日内,养老机构要将整改情况上报民政部门。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和民政部门报告,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第三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养老机构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养老机构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警示教育全体员工。第七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内容翔实、记录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三十四条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2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3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6 .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2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5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6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9 .火灾情况记录;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三十五条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重要的技术材料、图纸、批文、法律文书等重要资料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应少于5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1年。第八章奖惩制度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建立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消防法等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第三十八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27单,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予以限制。(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三)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养老机构应自觉遵守本指南,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第四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会同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