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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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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ppt

    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法规,2012年8月 南京,一、本次培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4.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01/08发布)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1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09/24发布)1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06/28发布)15.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08/27发布),二、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外投资(ODI);2、外债管理;3、资本市场外汇管理;4、个人资产转移外汇管理;,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目前办理外汇登记的主要法规依据:,新设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的相关要求: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条列2、国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金账户注意事项: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2、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汇”,指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3、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币种一致;4、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其他审核要求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5),(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1、改变了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以先结汇使用后验资的规定。142号文明确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6),(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2、汇综发2008142号文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7),(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3、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结汇制”的有关内容。142号文在原先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基础上了,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结汇制”的有关内容。首先明确了“支付命令函”的形式和有关填写内容;其次要求企业申请结汇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第三,将原先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等结汇的,降低为5万美元(含)以下;第四,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应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完成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8),(二)其他关于汇综发2008142号文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对外付汇是否需要先办理验资手续?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字面来理解,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强调了“银行不得为未完全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但根据总局的要求,所有的资本金必须验资后才能使用,包括对外付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适用法规依据的通知(汇综发2011135号)1、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担保公司利用虚假、无效的担保项目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外商投资担保公司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办理结汇,但未实际履约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2、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虚构“招拍挂”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招拍挂”并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且在未中标后将结汇资金用于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3、以支付或归还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或垫款名义结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中明确“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委托贷款”是指通过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放贷,没有银行等参与的具有委托性质的借款不属于“委托贷款”范畴。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企业或个人的借款或垫款结汇、以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或垫款结汇、以替企业或个人归还借款、垫款或银行贷款等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4、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但贷款资金并未使用或并未用于自身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和第四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但未将结汇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5、以股权投资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6、使用无效合同或虚假发票结汇、在结汇后作废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无效合同或虚假发票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结汇后作废发票,将结汇资金改作它用或滞留人民币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7、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频繁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将大量结汇资金滞留于人民币账户明显异常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明显超出备用金用途使用结汇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8、以预付款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虚构交易背景以预付款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真实交易背景以预付款名义结汇,但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结汇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处罚适用法规依据:1、对于上述非法结汇行为,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2、对于上述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三、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3、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省级或以上发改委的核准文件。6、若有前期费用汇出,提供相关说明及汇出凭证。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 境内企业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额。,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三)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1、书面申请。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4、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境外直接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1、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2、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四、境外直接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2),3、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4、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四)境外投资资金汇入 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汇回境内,可以保存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2、境内企业因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五)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1、报送纸质材料。从商务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年检报告书。2、下载软件并提交电子数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登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报告书。3、年检审核。外汇局对境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进行评分。4、资料打印。通过系统打印审核通过的报告书,并报送至商务部门。,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六)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放款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1、书面申请。2、放款协议。3、境内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注意事项,1、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2、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3、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4、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第二部分:外债管理,一、外债二、对外担保三、外保内贷、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定义,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国际融资租赁;非居民外币存款;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外债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和外汇局是外债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外汇局负责短债指标的核定;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登记与统计监测;负责对外发布外债数据;对外债的流入、流出和汇兑进行管理。,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第十八条规定,我国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96年版外汇管理条例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债外债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外债分类管理(针对机构),中、外资银行:总量控制;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中资机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计划指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规模控制。即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投资性公司、租赁公司除外。财政部:对外借款需国务院批准。,中、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目前银行短债指标管理和统计口径:境外拆借、同业存款、联行往来;非居民存款: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帐户余额之和超过50万美元以上境外个人存款;(90天)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贸易项下海外代付(不含人民币);所有非贸易项下的海外代付。,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原则,逐年进行核定。总局直接核定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分局核定部分: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中资机构。分局在总局核定的地区指标总额内分配。余额管理。每个工作日不突破指标。指标核定原则。1、中资银行参照其国际结算量和流动性管理需要。2、外资银行上年借用情况、总行授信及流动性,3、参考各银行上年指标使用情况、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同行业水平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初次核定指标最高不超过其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2倍。,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与外债统计,指定或设立专门的外债管理部门并报外汇局备案。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对相应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为适应短期外债管理口径的变化,应区分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的期限(90天以内,90天-1年,1年以上);区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个人外汇账户。银行外债数据主要报表:金融机构远期信用证余额月报表;金融机构50万美元以上非居民存款月报表;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报送方式。总行报送中资银行纸质报表,前三个工作日。外资银行通过(银行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核定原则,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情况:三年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内部控制: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净总资产比例;15%,30%。外汇债务和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原则,逐年进行核定。中资机构。分局在总局核定的地区指标总额内分配给辖内。余额管理。每个工作日不突破指标。仅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投机业务。不得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投注差管理,与资本金到位比例挂钩;登记制度;专户管理;支付结汇制;还本付息核准制。,外债登记外企借用外债注意事项,注册资本应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投注差”内借款(投资性公司、租赁公司除外);对外借款以内原则上不得高于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及时登记,外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及时提款,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不提款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外债展期和变更参照外债登记办法执行。,帐户管理,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出入实行专户管理。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外债专用帐户开立、变更均应经外汇局批准。贷款专户收入只能为已登记的外债签约额,支出为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支出。还贷专户的收支均需外汇局逐笔核准。开立专户需要由债务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提款登记,应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包括银行报文、存入凭条)债务登记凭证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须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设备入境的,应提供报关单;不入境的,应提供相应的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国内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的,应提供相应合同、付款凭证。,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可以结汇的:(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2)境内机构通过财政部转贷获得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所有结汇均须外汇局核准。不能结汇的:(1)境内金融机构的外债(只能用于外汇资产业务);(2)中资企业的直接对外借款(商业性)。另外,所有的国内外汇贷款收入均不得结汇。(无论债权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无论贷款资金来源于债权人的外债或境内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已提款登记的金额以内。最近5个工作日内的对帐单。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的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即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要与借款用途一致,不能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还本付息审核管理,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之和,没有办过登记手续的外债,外汇局不予核准。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或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偿还的本金已作提款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贷款合同必须有提前偿还条款。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外债转资本金,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企资本金)需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须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外汇局核减企业的外债数据。,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处理,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或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对外借款2、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3、外债资金未经批准私自结汇、私自还本付息4、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5、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6、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其他行为的。,银行办理外债项下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外债项下资金入账应审查资金来源,并出具入账凭证,不得在入账凭证上加盖“专供出口收汇核销”章。债务人可以将外债资金在同一帐户上转为定期存款。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经批准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外债、外汇贷款的保值业务。为债务人办理完外债项下相关业务后,应将核准件第四联加盖业务章并及时返还签发地外汇局,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概念: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对外担保的当事人:担保人、被担保人、收益人。对外担保的管理范围:被担保人或收益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对外担保方式(三种):对外保证、对外质押、对外抵押。,对外担保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号),对外担保分类,融资性对外担保: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管理方式,分类管理:余额管理、逐笔核准。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管理,指标申请: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每年4月15日之前;分局初审汇总后报总局。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申请材料:报告、申请表、财务报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及本年度计划等。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限制。担保项下资金(境外)不得以投资或外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对象: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担保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对外担保审批、登记及资金使用,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超出条件的由分局上报总局。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对外担保履约,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对外担保项下债务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企业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对外担保分类管理简表,需要注意的问题,融资性对外担保,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等,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银行需要报送的对外担保报表,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报送时间:5个工作日内。,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被担保人的资金财产监督。合同修改应经担保人同意,变更登记,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无效。履行担保义务,追偿的权利。债权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有权落实反担保和抵押。收取担保费。6个月未出具担保合同自动失效。,履约应提交材料,申请报告批复文件登记凭证担保合同副本担保履约通知书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凭证。,外保内贷管理方式,1、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实行债权人定期登记;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2005年74号)2、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的履约,如发生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在收到境外担保人的履约外汇后,应凭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结汇:1、结汇申请;2、境外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3、关于债务人违约及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管理方式:债权人集中登记: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专户管理: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开户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不能结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除外)。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第四部分:资本市场有关外汇管理,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外汇问题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2、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3、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4、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5、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6、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和境内外汇托管账户。,7、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由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经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8、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支付。,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1、管理权限: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2、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4、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5、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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