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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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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业务.ppt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掌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熟悉)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必须记住)(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1)申请书;(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报表;(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3其他要求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1)设立限定性资产业务的,单个客户资金量不少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的单个客户资产不少于10万元;(2)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是货币资金,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份额;(3)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计划时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不得收回);(4)可以自己推广,也可委托证券公司的商业银行代为推广;(5)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管理的资产中证券不得用于回购;(7)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一家公司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证券总量的10%;集合资产管理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的净值的10%。,三、客户资产托管(熟悉)1定义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2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1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2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2)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3)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5)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3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4客户资产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5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注意,不是统一账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6客户资产管理账户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办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7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8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9业务档案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熟悉)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等规定,与客户、托管机构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注意,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共同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必须记住)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5各类风险揭示;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必须记住)(1)保持独立、客观;(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运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3)建立和完善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库;(4)建立研究与投资决策之间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畅通。,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3)具有合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4)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5)建立科学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决策程序、投资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投资交易控制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保证投资指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2)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对待客户。(3)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4)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注意,这句话表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从事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6合理的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7完备的合规检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注意,不是向证券交易所报告8科学的风险评估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1内控制度(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投资主办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2推广安排(必须记住)(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1)投资风险承担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2)证券公司资金参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4登记、托管与结算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5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1)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2)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6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注意,将集合计划全部资产用于申购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允许的投资事项,7流动性要求(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信息披露与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9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1申报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备案材料或申请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注意,报送部门为两个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必须记住)包括:申请书;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受理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3审核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1客户的权利(必须记住):(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知情的权利。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作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2客户的义务(必须记住):(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熟悉)(17条禁止行为必须记住)1挪用客户资产;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7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熟悉)1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四种风险必须记住)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基本相似。表7-1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分类及定义,2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二、监管措施(熟悉)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四,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五,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第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人监管档案;(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三、法律责任(熟悉)1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证券公司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未经批准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不通过固定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券用于回购;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从事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行为;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保存有关材料;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其他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4)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保存有关材料;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业从业资格。(5)其他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业从业资格。(6)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4)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5)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6)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产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产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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