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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风险与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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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风险与保险.ppt

    第七章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保险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象是投资额巨大、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十分复杂和巨大,非常有必要转移和分担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有效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制。,第七章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保险 7.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7.2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一、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由来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之中。与其他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尔性等特征。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益严格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健全,对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国外情况看,法庭的判决往往倾向于受害人,强调专业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最高标准的专业能力。,2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资源不可能尽善尽美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于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方面的风险,有些工作中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当技术资源的支撑。3.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经验有局限性 任何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局限的,工程监理是基于专业技能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4社会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提高 近年来。工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末有的重视,社会公众对工程监理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在社会环境方面加大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二、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分类 基于上述原因,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对于该实行检查的项目不作检查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因此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为此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或者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发生疏忽,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还有,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能发现工程的隐患,并因此造成工程损失的,监理工程师同样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2工作技能风险 由于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现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由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究具原因,可能是监理工程师本身掌握的理论知识有限,也可能是相关的实践经验不足。监理工程师的主观愿望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但由于当今的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也就无法完全避免工作技能方面的风险。,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在施工程进行了检查和临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仍然留有隐患,如某些部位振捣不够,留有蜂窝、孔洞等缺陷,这些问题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在完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无法发现。众所周知,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这样,监理工程师就需要面对技术、资源方面的风险。,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实践表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于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与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理工程师有职有权,放手工作,这样才能获得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项目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其风险依然是无法避免的。,5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于社会公众利益。在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6,社会环境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工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会变成动力,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十分复杂和巨大的。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制。,第七章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保险 7.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7.2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一、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和特征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各种职业人士对自身所需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造成其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损失,则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在国外,职业责任保险又常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过失责任保险,有时也称为专业责任保险,其实质是将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国际上,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如果是以个人为服务提供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诊所医生等,则投保单独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承保内容各不相同。通常,职业责任保险只承保合同责任风险,一般不承保法定责任风险,但随着法律责任的延伸,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也逐步将一些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风险纳入保障范畴。,(一)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 国际上,按照职业人士所面对的风险不同,通常将职业责任保险划分为3大类(见表7-1),为不同类型的职业责任者提供了保障。,(二)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特征,但是,职业责任保险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备一些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而职业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是法定责任。目前,我国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已基本成型,法定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包括由国家法律法规而必然引申出来的一些政府规章和专业法规;二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责任。就目前国际惯例来看,职业责任最主要的是指合同责任,法定的责任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不少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也开始逐步列入职业责任保单中的保险条款。,2职业责任的界定较为困难 这是职业责任保险有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关的责任,但是,职业责任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性强,责任风险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监控,但工程的某些隐患仍然不一定会被发现,或者说不一定被及时发现。如果将来没有特殊的诱因,问题可能永远不会暴露。即使问题暴露,要对责任做出明确的识别和确认也都需要一个十分复杂、漫长的过程。,3责任方及受害方都得到保障 在职业责任保险中,责任方是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自身的经济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他们的工作对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人力、财力都足巨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涉及到杜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索赔事件,仅靠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经济实力,显然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对责任方而言,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通过责任保险,将这种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责任的赔偿,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得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也使责任方不至于因为这种责任使自身的服务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4限额赔偿 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形的,因而可以根据标的实物价值通过市场来确定保险的金额。由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没有实物形态,这种方法也就不再适用。通常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其他责任保险的方法,即采用一个赔偿的限额来代替赔偿的金额,保险单内只载明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取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的记录、信誉,与监理工程师工作对象的实物价值不发生直接关系。,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一)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暇务,监理工程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由监理工程师所代表的监理单位来承担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失职行为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承包商或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如果监理工程师在上述方面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没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必要时为业主提供符合其专业水准的咨询意见,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的。(2)监理工程师对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验收;该要求承包商返工的未要求返工,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或者该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而未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从而造成业主不应有的损失的。,(3)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价格调整等定夺不准,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4)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5)不按规定签发指令和签发错误的指令,如不按规定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不难发现,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来自2个方面。即法律规定的职业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职业责任,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重要区别。一般情况下的职业责任保险只考虑合同责任,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将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固此,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需要将相关的法定责任也纳入考虑的范畴。,(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及其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对自身所需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其实质是将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部分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属于侍发展的保险产品。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既可是工程监理单位,也可是监理工程师自己。由前所述,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主要考虑如下方面:,(1)保险只针对监理工程师在提供监理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且仅仅限于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疏忽行为,而不负责与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损失。(2)与其他责任保险一样,保险公司对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述损失额的赔偿金;二是法律诉讼费用,这笔费用一般都在损失赔偿金之外。当然,如果赔款总额超出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也可按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分担。,(3)工程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既可以监理工程师所在的工程监理单位名义购买,也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从国际流行趋势看,多数以个人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且以个人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从理论上讲,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较为合适。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的法律不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2)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3)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健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体现,总监理工程师还未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4)我国的绝大多数工程监理单位是以法人身份出现在工程监理市场上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现场的专业行为事实上都是代表其所属工程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复杂,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不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任何人员发生失职行为,都应该视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失职行为。,(三)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可以考虑以下3种形式:1,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发生式。即在保单有效期内,以损失发生为基础,不论业主或受损失的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由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需承担责任。这种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使保险公司的责任期延长到了保险合同有效期之后为了防止责任期太长而使保险人承担过大的风捡,通常都会规定一个宽限期。由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诱因,但这种诱因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会出现因此,责任的宽限期太短,对保险公司的风险不大,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得不到保障,会挫伤监理工程师投保的积极性;如果宽限期太长,则保险公司的风险太大。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的责任保险保单,其宽限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2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索赔式。即只要索赔是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对过去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这种承保方式实际上使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考虑到工程事故发生的滞后性,引起索赔的事件往往是在保单有效期之前,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通常都对这种索赔设置一个追溯期。在工程监理单位第一次投保时,追溯期可设置为零,其后相应延长,但追溯期最长不宜超过10年。这种承保方式比较适用连续投保,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保单是有效的。首先,提供监理服务和实际提出索赔之间可能有相当大的时间滞后。其次,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大多数职业责任索赔,不仅是在提供监理服务之后,而且可能是在项目竣工移交业主之后。因此,如果提出索赔时,保险单无效,那么对该索赔就没有了保险。,可见,这种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能较好地适宜职业责任风险的这种特点,由于必须保持保单有效,工程监理单位需要连续投保,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定客户,也有利于降低保险费用,因此,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主要的承保方式。,3项目责任保险 对某些情况而言,上述两种方式的承保都不是最佳方式。从灵活方便的角度出发,可以针对具体的项目来购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内的资金仅限用于投保的项目,而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单位由于其他项目引起的索赔或赔偿。这种保险方式不必像上述保单一样连续投保,其保险的有效期通常是从投保开始至业主接收该工程时止,其后设置一个宽限期,一般为10年,这个10年的期限,一般是指从业主接收该工程后的10年期限,而不是指从购买保险日开始的随后10年期限,10年的责任期限结束后,对于职业人士来说是绝对免责的。,(四)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赔偿限额 关于赔偿限额的设定,可以采用2种方式:一是采用累计限额方式。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并不规定每次的限额,可以逐次累计直到达到量高的限额;二是规定每次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的总额,每次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2免赔额 每个保险单所要求的免赔额,代表着除保险赔偿之外,要求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资金中支付一定的金额。设立免赔额的好处是可以激励被保险人在提供监理服务时更加细致小心,减少疏忽,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坚持高标准的损失防范措施。同时,运用保险免赔额也可以避免工程监理单位因一些较小的索赔问题而滥用保险基金。此外,由于索赔的处理可能导致监理的职业声誉受损,影响监理工程师今后的职业生涯,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承保的索赔事件时,必须征得投保人的同意,而不能随意处置。对于一些小额的索赔要求,往往由投保人和受害人协商解决。这样,效果可以更直接,也可以节省费用和时间,对被保险人的声誉也是有利的。,(五)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保险的普通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2)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3)火灾、爆炸;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2)被保险人的故意、恶意行为:1)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2)委托人或其雇员与承建单位的共谋或串通;3)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名义监理工程;4)被保险人的专业监理人员超出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如担任承包商)执行业务;5)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项目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6)被保险人承接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项目;7)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恶意、欺骗或违法行为;8)被保险人对委托方或第三方的诽谤、中伤。,(3)其他责任保险承保事项:1)被保险人因制造、销售、供应或维护产品或货物所致之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所有、管理、适用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车辆、船只、航空器及营业处所所致之赔偿责任。(4)文件灭失、泄漏商业秘密:1)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或丢失;2)被保险人抄袭、窃取、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5)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的财产责任: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2)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6)其他监理工程师职业保险约定的事项:1)委托人不听从被保险人的意见而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损失;2)由于超出工程预算或进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被保险人经营或兼营非保险单业务或执行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之业务或从事非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人;4)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监理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职业责任也可承保:(1)因雇员不诚实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2)文件灭失或损失引起的索赔。经过特别约定也可以扩展承保,但须加收保险费。(3)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也可以作为特别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但因其故意所致的仍须除外。,(六)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毫无疑问,保险费事的确定是影响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障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保险费事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保险费率究竟为多少,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考虑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前提下,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差很大,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但这种职业责任真正变成索赔的概率较小。(2)被保险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 投保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3)被保险人所属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个人、还是合伙制,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也不同。(4)被保险人内部管理的水平,约束机构的健全程度。(5)被保险人的行业信誉,专业技术水平。(6)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个人品质。(7)被保险人的索赔记录、处理情况。(8)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9)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监理工程师的可保责任 如前所述,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所有责任都能投保,在监理工程师责任的整个范畴中,可保责任的内容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但导致索赔的事件并不是专指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责任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程所致,而这些行为风险恰恰是不能保险的。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疏忽或失误,往往会使业主遭受损失,从而导致业主的索赔,但这种失误并不一定会导致工程事故。因此,耍防止发生工程事故后将责任尽量推到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也要防止在一些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中,监理工程师可能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1)在考虑可保责任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在监理工程师的保险责任期(以损失为基础)或追溯期(以索赔为基础)内发生了导致业主损失的事件,事件不一定是指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2)必须严格将监理工程师的可保责任限定在职业责任范畴内,也就是在业主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过失,未能适当地履行监理合同,从而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捐失。要特别防止将一切责任都推到监理工程师的倾向。3)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监理工程师的故意行为,否则,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失职行为,均应视为疏忽或过失行为。,(2)监理工程师的不可保责任(除外责任)应包括如下要点:1)监理工程师违约中断监理合同的履行,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2)监理工程师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商作业,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业主经济损失。3)监理工程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需承扭的经济处罚。4)监理工程师发生侵权行为,导致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5)由于非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或工程进度延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监理工程师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引起业主或第三方损失。7)监理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身的名义承担监理任务,从而造成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8)工程监理单位派出不具备监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从而导致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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