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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及税收政策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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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及税收政策业务培训.ppt

    营改增及税收政策业务培训,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地点:宁远,授课人:唐剑,1.营改增业务培训,2.2013年上半年主要政策,3.财产行为税业务问题,4.其他几个税收问题,授课目录,营改增相关政策及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争议处理。地税机关提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和国税机关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某些服务项目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存在争议的,地税机关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动与同级财政、国税机关沟通,沟通后仍有争议的,由市州国、地税局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国税局、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处理。市州地税局要将争议情况用文字材料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一、营改增工作交接安排,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营改增”范围界定,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二、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2013年5月1日将一批施工用的脚手架租赁给某建安企业,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日2014年4月30日。根据规定,上述合同执行期间仍按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各征收机关对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把问题解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4.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的应税劳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征管数据交接后应注意的问题 1、征管数据交接不等于征管交接。按全国统一部署8月1日才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劳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2、认真做好税收结算与发票缴销工作。(1)2013年8月31日前对“营改增:纳税户进行一次营业税费结算,清缴欠缴的营业税费,出具税收结算报告,清算资料作为征管档案统一装订;(2)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原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3)纳税人在8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缴清2013年全年营业税税款的,2013年底以前所需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4)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其中,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的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可以同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销售额为开具国、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合计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5)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税控盘和报税盘可以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解锁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继续使用;也可以向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使用。(6)对2013年8月1日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和税控卡、用户卡卡片解琐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卡、用户卡的注册发行。经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使用原税控收款机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对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2013年7月15日起,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营改增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案例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2011年11月5日,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我公司预付款30万元,我公司将于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广告的制作。目前,广告正处于制作过程中。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案例分析,如何确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存在跨年度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应以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定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日;提供应税服务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孰晚之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应税服务完成之日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来判定。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缴纳的税款应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案例分析,另外,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申请退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此,建议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此类跨年度合同,对已经履行纳税义务但并不是存在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而错缴了税种的纳税人,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进行从轻处理。,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另外,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四、试点纳税人的哪些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五、应税服务范围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财税201253号第三条规定,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根据财税2011133号)第七规定,1、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财税201271号文第四条第三项第5款规定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2、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4、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5、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何为提供应税服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注: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四点需要注意:“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注:此条规定的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行为。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注: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第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认证服务”征收增值税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13年2月19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二、减免税政策1、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需要注意的是:(1)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三、税前扣除政策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共六章二十八条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需注意四点:一是此办法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即有六种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四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此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日起废止。,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四、申报、管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数据应用、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几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五、其他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检查方式以及具体工作要求,印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表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分享部分的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间分配。需注意两点:一是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二是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但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共五章三十三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但需应注意四点:一是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单位(列出了具体名单)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二是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五种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后续管理环节: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审查,对跨年度优惠项目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定期分析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对预缴税款发生显著变化的企业,及时了解分析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缴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加强对实际利润额、减免税额、特定业务预缴税款和总分机构纳税人分配入库税款准确性的审核。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结合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台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库,集中识别汇算清缴重要风险点,并区分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纳税人遵从行为特征,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后续管理方法:主要有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第三方信息运用和风险管理等。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台账的数据来源应主要来自于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征管系统,除评估、核查的结果反馈外,尽量减少税务机关主观数据的录入。根据跨年度事项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分门别类地设计台账,不断完善台账结构。通过应用台账,为汇缴后的申报表分析比对、风险评估和税务检查提供基础资料。强调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培养熟悉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突出运用第三方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进行后续管理。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坚持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全过程加强后续管理。针对项目特点、行业特征和区域差别,分别创设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闭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控管制度和重点风险企业监控机制,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高风险事项和行业的管理层级,加大优势资源配置力度,着力发挥专家团队的管理抓手作用。,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车辆销售如何适用印花税税率?案例:某市某汽车品牌4S店既销售新车,也回收该品牌二手车销售,在纳税申报时,对新车和二手车的购销金额均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2013年1月份,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提出对二手车的购销应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4S店认为,都是汽车购销行为,为什么印花税要适用不同的税目,税企因此产生争议。分析:“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由上述规定可知,车辆购销如何适用具体税目主要看其是否“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新车在销售之前无需登记注册,应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二手车一般都已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转让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对无明确金额或具体期限房产租赁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仅约定月租金标准和每年租金递增幅度,但无明确租赁期限。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要求其按实际收到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而A公司认为,合同没有体现租金数额和租赁期限,应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分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适用千分之一的税率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无明确金额或具体期限的房产租赁合同可在签订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解析: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在企业厂区内部行驶且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案例:某机械工厂内部行驶的车辆,没有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前也未缴纳车船税。2012年1月1日之后,税务部门通知该工厂应对其内部车辆申报缴纳车船税,该工厂认为,内部车辆既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又不用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没有车船税纳税义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因此,该工厂内部行驶的车辆虽然没有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仍要依法缴纳车船税。同时,税法也对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规定了五年的免税优惠。,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征免问题案例:200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国有独资企业B集团独家发起、募集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占72%。A股份有限公司由B集团下属四家子公司组建,上市时带入了原企业大量不良不实资产,债务包袱沉重,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多次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关注。2005年,证券监督部门下达关于不良不实资产及违规担保等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清查出A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出资股权中的不良不实资产1.3亿元。为落实整改要求,B集团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并经省政府同意,以8宗土地(备案价9500万元)协议转让给A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良不实资产的置换。由于B集团没有能力缴纳25%的土地出让金,以其作为国家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处置,即25%作为国有股权委托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持有。2007年,相关土地权证已办到A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监管部门对作价入股土地方式提出的质疑,完善产权手续,提升资产质量,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向省政府请示,以现金一次性购买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股权(实际为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资产经营公司解除股权关系。省政府同意A股份有限公司与土地资产经营公司解除股权关系。A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变更过程中涉及契税等税收问题。企业认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应免征契税:1、此次土地变性为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同意以土地进行不良不实资产的置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2、此次土地变性只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化,而没有涉及权属的转移。3、公司接收8宗土地,同时承继了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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