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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稽查执法丁树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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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稽查执法丁树臣.ppt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执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执法,第一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第二章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第三章 开展招标投标稽查执法的重要性第四章 稽查执法的概念、原则及特点第五章 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例分析第六章 稽查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 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第一章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在清末就已有了相关的史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能源调配、生产计划、工程任务、物资供应。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工程公司走出国门按照国际惯例参与竞争,以国际工程投标方式,在亚洲、非洲、港澳等地区开展工程承包活动。另一方面,我国要引进引进外资。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试点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末期)二、推行阶段(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末期)三、完善阶段(90年代末期至今),一、试点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末期)在80年代初,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一些外国政府的货款修建工程。这些贷款项目要求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和投标,采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一些国外公司也通过投标开始承揽这些工程。1980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办法。”,试点阶段,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1983年6月7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提出“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设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试点阶段,1984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各地“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1985年6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试点阶段,这一时期处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分配任务的体制之下,政府主要以行政手段推动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政府的直接控制几乎渗透到招投标的各个重要环节,目标是促进竞争、打破垄断。,试点阶段,范例:鲁布革水电站工程 鲁布革水电站位于南盘江支流黄泥河上,云南省罗平县和贵州省兴义县境内,为引水式水电站。工程于1982年正式开工,其引水隧洞工程招标,标底为14958万元,日本大成公司以8463万元(比标底低43%)的标价中标。在施工组织上,承包方只用了30人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管理,施工人员是我国水电十四局的500名职工。在建设过程中,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工程师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管理办法。工程取得了投资省、工期短、质量好的效果。工程于1985年底截流,1988年底第一台机发电,1990年底建成。,鲁布革水电站工程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水电建设方面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对外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工程。鲁布革工程按世界银行要求,对引水隧洞工程的施工及主要机电设备实行了国际招标。关于鲁布革经验,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全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罗列了四条。第一,最核心的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铁面无私的招标投标;第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总承包方式和项目管理;第三,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和作业队伍精干灵活,真正能战斗;第四,科学组织施工,讲求综合经济效益。,二、推行阶段,二、推行阶段(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末期)这段时期是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摸索的时期,逐步引入了工程招标竞争机制,加快了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了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1991年2月,国家计委颁发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同年11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建制度与招标制度。,推行阶段,1995年11月,国内贸易部颁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12月,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定和下发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办法,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完善阶段,三、完善阶段(90年代末期至今)1997年11月1日,公布了建筑法,其中,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1999年3月,公布了合同法,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所以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完善阶段,1999年8月30日,公布了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一次重大转折。2000年,国家计委接连发布了第3,4,5,9号命令,制定公布了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等7部委发布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完善阶段,建设部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令第79号)(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4号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 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四、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招标投标法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 主席令第2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5.1 国家计委令第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7.1 国家计委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7.1国家计委5号令),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2000.5.3 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令第79号)(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4号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 建设部令第82号),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7.5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1.10 国家计委令第18号),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2.22国家计委令第2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3.8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门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6.12 发改委、建设部等8部门第2号令),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 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建设部、铁道部等7部门令第27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这段时期我国有形建筑市场开始产生并发展,围绕有形建筑市场的一些机制、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开始逐步明确。我国的建筑市场开始进入有序的发展阶段,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摆脱出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日趋规范的新阶段。,第二章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的发展,实现了工程建设由计划管理到市场化的转变,建筑市场秩序整体上得到较好规范。但招标投标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问题。,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二、监管管理主管部门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一、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1、招标人:虚假招标、“明招暗定”(1)主要表现形式:1)“量体裁衣”。为意中投保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2)“操纵专家”。招标人或通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专家、操纵评标过程;3)透露标底:向意中投标人透露标底。,“明招暗定”,4)“帮助围标”。与拟定中标人串通,助其实施围标;5)“控制时间”。控制评标(审)时间;6)“恶意投诉”。直接出面或背后支持投标人投诉,以推翻不理想的评标(审)结果。,“明招暗定”,(2)原因分析:1)招标人权力寻租,搞腐败交易;2)受社会复杂关系的影响;3)已有比较理想的合作伙伴;4)对现行招标投标制度和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不信任;5)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权责不对等;6)现行招投标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招标人规避招标,2、招标人:规避招标(1)主要表现形式:1)“肢解工程”。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招标人规避招标,2)“工程增项”。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3)“虚假发布”。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招标人规避招标,(2)规避招标的危害:首先,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规避招标的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1)成为招标人的“代言人”和“操盘手”。想尽一切办法去实现招标人的意图,如:编制不规范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拉拢监管人员和专家、为内定投标人服务等;2)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技能和素质低下,缺乏必要的岗位培训;3)存在挂靠现象。尤其是出现个人挂靠;4)为投标人服务,从中收取好处;5)当招标人没有明确倾向时,代理机构往往从中运作,操纵评标结果,以获取好处。,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2)原因分析:1)追求高额利润;2)业务能力较差;3)监管环节不利;4)收取费用低。,案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质案,一、基本情况某市政桥梁工程是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重点工程,总投资约1.39亿元。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外地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甲级)组织招标。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授权的负责人是焦某,提供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陆某、谢某和刘某。但在施工招标代理活动中,上述人员除焦某外均未参与。招标报名时,焦某、罗某等人称工程图纸不足,限制许多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使得只有5家投标人竞标。,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质案,200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该工程在市招标交易中心开标,因有投标人在开标前向有关部门投诉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暂时推迟开标,各投标人递交标书后等候开标。某工程公司代理人陈某因故迟到,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能赶到市招标中心递交投标文件。10时30分左右,陈某请求罗某将其投标文件带进开标现场。随后,罗某将陈某带来的投标文件带进会场,放在办公桌下,准备伺机取出与其它招标文件放在一起,结果被其它投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质案,事发后,开标现场负责人焦某借故离开并再未露面,B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所有工作人员先后离开均无法再联系,接着,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向所有投标人赔礼道歉,请求谅解。投标人拒不接受,并向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调查发现,焦某并不是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员工,而是本地B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而B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质案,案情分析核心提示:问题的实质是招标代理资格出借与挂靠的问题。问题一:如何认定A国际招标代理公司和B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问题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投标人串标、围标,4、投标人:串标、围标、行贿、骗取中标问题: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上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串标的主要方式:1)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标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一起内定中标人;3)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一起实现中标目;,投标人串标、围标,围标的主要方式:1)一家企业联合多家企业进行围标;2)投标人买标(以私营企业或个人为主);3)一家企业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以私营企业或个人为主)。4)投标人之间事先互相约定,帮助某一投标人中标,即所谓的“围标或者陪标”;,行贿或骗取中标的方式:1)向招标单位的领导行贿;2)向招标单位的上级部门或领导行贿;3)向招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5)伪造业绩、获奖证明等,骗取中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5、关于挂靠:1)高资质单位出卖资质证书,允许他人挂靠,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如部分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成为挂靠资质的主要目标。2)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挂靠,原因分析:1)低资质企业和私人企业对挂靠有潜在的需求。国家对建筑行业的企业推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资质是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进而承揽工程项目的先决条件。个人或低资质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往往通过挂靠来跨越市场准入的门槛。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取“小工程大资质”做法,直接剥夺了低资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挤压了他们的生存空间,迫使他们挂靠在高资质企业名下承揽工程项目。,挂靠,2)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顺应小企业或私人挂靠的需求。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负担大,施工成本高,在市场平等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资质条件较好,因此,成为低资质、私营企业挂靠的主要对象。这些国有企业,一方面可以降低投标成本和丢标的风险,从中坐收一定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往往会派出一个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以降低工程风险;,案例:串通投标案,某市一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目,2008年8月10日发布招标信息,9月1日报名结束,10月16日9时开标。有国内大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其中包括甲、乙、丙、丁四家一级资质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5日某市招检委接群众举报,甲、乙、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中有串通投标行为,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市招检委连夜通知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前来说明情况,四家企业感事情可能败露,15日均未到来,也没有参加16日的投标活动,没有递交标书。,串通投标案,经查: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通过中间人郭xx串通乙、丙、丁三家企业帮其围标,标书由甲公司统一制作,由甲公司按高、中、低统一报价,甲公司报价居中。投标保证金80万元由甲公司统一支付,分别于9月底转到乙、丙、丁三家公司账户。给中间人郭xx3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事成后再给三万元),给乙、丙、丁三家企业各6万元好处费(未实际支付),另查明,该工程招标控制价1.8亿元,中标价1.83亿元。,串通投标案,案情分析 问题一:甲、乙、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二:如何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三:怎样实施处罚。,4、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4、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1)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1)有的素质较低,专业技能不全面。有的专家对招投标不熟悉,履职能力差,如:不能正确理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熟悉、缺乏行业基本知识、不懂相关表格等;2)责任感不强,不认真评审。听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意思,打分随意性大,打感情分,分数计算失误,专家分段包干评审,不认真了解招投标文件等。,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已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评审质量。目前评标专家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所受理的投诉中有60%以上是针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问题的发生,有专家个人的问题、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招投标体制上的问题:1)部分专家个人素质较低;2)专家队伍庞大,培训工作跟不上;3)专家责权不对等;,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4)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专家分类不够细,有些专业性较强的评审,专家专业跨度较大;“小公司的专家评大标”;5)现行招投标体制尚未为专家评审创造一个严谨、规范、合理的履职环境;6)评审的内容过多,时间过少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案例: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为某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某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4月10日9时整在当地服务中心依法开标,该工程共有7家施工单位投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封闭评标区进行评标。甲方评委为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工朱某、许某,在评标过程中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评标过程中,在未翻阅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的情况下,直接给A市政工程公司技术标打了19分的最低分,给B市政工程公司打了82分,由于甲方评委的不公正评分,导致A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对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的监管力度还不够,没有实现实时动态监管;2、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3、文件备案环节工作人员不服责任;4、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力。,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主要原因:1、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查处的相应手段。有时明知是违法违规行为,但却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如对多家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问题。2、各地开展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区别较大。有的地方执法机构,在具体的执法中受多种因素影响,裁量权掌握不统一,使得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得到的处罚结果不同。3、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保障不够。,招投标法律体系尚需完善,三、招投标法律体系尚需完善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齐全,对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都进行了规定。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有的禁止性条款没有处罚条款,或虽有罚则但处罚过轻。有的条文表述比较笼统,不太好理解。处罚标准比较轻微。,第三章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执法的依据及重要性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 发改委等七部门令第11号)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 国办发200456号)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0月10日建市2005208号)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9年月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决定,用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1、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六个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危害: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2、涉及招标投标专项治理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3、涉及招标投标专项治理阶段性目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4、专项治理主要措施1)突出监管重点2)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3)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第四章 稽查执法的概念及原则、特点一、稽查执法的概念“稽查”一词自古有之,早在康熙五年就曾设立分地稽查制度;清代魏源圣武记记载“稽查隐漏田赋”。古今汉语词典解释“稽是指查考、考核;稽查就是指检查(违法活动),检查就是指为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从稽查的辞源来看,“稽查”包涵检查、督察、调查、核查(违法活动),或者说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调查、核查、督察活动统称为稽查。,稽查的概念,“稽查”: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察,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执法的概念,“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学术讨论中,“执法”均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最狭义的“执法”,是指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并给予制裁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调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移送司法处理等。因此,稽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稽查执法的概念,“稽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察,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稽查执法制度1995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7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海关稽查条例;2005年6月9日,卫生部发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2000年8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6号令,2000-08-17)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100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建设部选调一批有责任心、有经验的离退休干部担任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并明确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由建设部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建设部成立了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2009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城乡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依法监管,以及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调查、检查处理的活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稽查执法工作目的:是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现象,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主要职责是:组织或参与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稽查、专项检查,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指导地方建设行政部门派出规划督察员工作等。,二、稽查执法的工作原则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一致。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稽查执法工作中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依法稽查。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三、稽查执法的工作特点(1)复杂性。涉及主体多、环节多、资料多;(2)综合性。包括立项、行业监管、合同履约;(3)专业性。需阅读大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懂法律、懂工程、懂管理。,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一、招标投标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从六个方面归纳:(一)招标人(31)(二)投保人(3)(三)中标人(5)(四)招标代理机构(20)(五)评标委员会及成员(5)(六)主管部门(4),(一)招标人,招标环节(14):(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4)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核准手续;(5)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6)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一)招标人,(7)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8)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9)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10)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一)招标人,(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1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1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14)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一)招标人,开标、评标环节(8):(1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16)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7)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一)招标人,(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20)自行招标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2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防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一)招标人,中标环节(9):(23)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25)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2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一)招标人,(27)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29)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0)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31)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案例:招标程序违法案,一、基本情况A集团是一家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下属 的B中心是省文化产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工程全部建设资金由A集团自筹。省发改委核准其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2004年2月2日,A集团在一家报纸上刊登B中心幕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规定发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时间为2月3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月16日16:00时。2月16日16:00时前,A集团监察审计室共收到14份投标文件。2月23日,A集团B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对14份幕墙工程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评标后,招标人既未公开评标结果,也未提交评标报告,直接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招标程序违法案,二、案情分析核心提示:这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招标案例,违法问题较多,核心问题是规避招标,案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是与规避招标相伴生的。问题一:本次招标存在哪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问题二:主管部门可否对其实施和实施何种行政处罚?,案例:强迫中标人签订合同案,一、基本情况2004年10月14日,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幕墙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0月28日,招标人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11月4日至27日,招标人多次与B公司进行谈判,要求在主要材料上认质、认价并由招标人确定材料供应商,材料质量问题由B公司负责,该要求遭到了B公司拒绝。接着,招标人又提出将主要材料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重新确定供应商,再次被B公司拒绝。12月2日,招标人致函B公司,以其在法定时限内拒签合同为由取消了其中标资格,并准备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强迫中标人签订合同案,二、案情分析核心提示:该案例反映出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意图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强迫中标人接受其不合理要求,强迫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签订合同。问题一:招标人在主要材料上“定厂、认质、认价”是否合法,如果招标人为了在材料上控制成本和保证质量,应当采取何种方式?问题二:招标人能否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问题三: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是否合法?招标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二)投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例:行贿受贿和串通投标案,一、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办公楼工程引起了多家建筑公司的兴趣。A公司对此次招标极为重视,经多方打听,得知此次招标负责人李某是本公司职员方某的大学同学。于是,A公司通过方某以重金(5万元)收买了李某。李某答应帮忙,并告知A公司,省内有一家B公司是其最大竞争对手,对方开出的价格(6800万元)和条件非常优惠,建议A公司和B公司先“谈”一下。,案例:行贿受贿和串通投标案,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A公司找到B公司老总。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本次投标中,B公司全力支持A公司,提高标价,减少优惠条件;作为补偿,A公司给B公司20万元协助费;双方今后长期友好合作”。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李某又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重要信息交给方某,方某立即将这些资料转交给公司领导。结果是,A公司以最低投标价(7300万元)和相对优惠的条件中标。,案例:行贿受贿和串通投标案,二、案情分析此案是投标人买通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串标的案例。问题一: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问题二:A公司在本案例中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三:B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三)中标人,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2)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4)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5)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案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案,基本情况 某建设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为某市开发公司,并依法招标发包,中标单位为某省建工程公司,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2005年8月签订总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65天,总包合同已备案,合同额为4千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拨款方式为每月按工程形象部位进度拨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造价的98%工程款。2005年9月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又签订所谓补充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案,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备案的总包合同内容却被道而驰,补充协议的建筑面积为3.1万平方米;价款低于总包合同额的约15%;甲方供应钢材、水泥、门窗等;拨款方式为工程到主体5层时支付已完成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充协议拨付90%工程款;工期为405天。可见补充协议的建筑面积、工期、工程造价、承包方式、拨款方式背离了总包合同的实质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案,执法人员界定为甲乙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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